戰爭與和平法 ·第三捲

戰爭與和平法 ·第三捲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2025

出版者: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作者:[荷]格勞秀斯
出品人:
頁數:0
译者:馬呈元
出版時間:2018-2
價格:118.00元
裝幀:平裝
isbn號碼:9787562078265
叢書系列: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文庫
圖書標籤:
  • 政治哲學
  • 格勞秀斯
  • 思想·西學·格勞秀斯
  • 【pdf待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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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戰爭與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著作,除法學外,它的內容還涉及哲學、政治學、軍事學、倫理學、神學、文學、史學等諸多領域。在法學方麵,它既包括戰爭法,也包括平時法;既包括法學理論,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國際法。格勞秀斯博覽群書,旁徵博引。《戰爭與和平法》中不僅大量引用瞭《聖經》、《國法大全》、《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等曆史文獻的內容和許多學者的著作和觀點,還引用瞭許多曆史事件和典故,顯示瞭格勞秀斯深厚的學術底蘊、高超的寫作技巧和嚴謹的寫作風格。

著者簡介

1583年4月10日,格勞秀斯齣生於今天被稱為“世界和平與正義之都”的荷蘭海牙郊外風景如畫的小鎮代爾夫特。格勞秀斯的一生可謂跌宕起伏,豐富多彩。他天資聰穎,幼年時被譽為“神童”,8歲便可以寫拉丁文挽歌,11歲進入萊頓大學文學院學習;15歲隨荷蘭著名政治傢奧登巴內費爾特訪問法國時,被法國國王路易四世稱為“荷蘭的奇跡”。年輕時,格勞秀斯纔華橫溢,雄心勃勃。盡管作為律師他很早就取得瞭引入矚目的成就,但他並不滿足,一心希望能夠改變現狀。得益於自己的努力和奧登巴內費爾特的提攜,格勞秀斯進入政界,並很快嶄露頭角,成為荷蘭政壇的一顆明日之星。不過,天有不測風雲,在殘酷的政治鬥爭中,他功虧一簣,從事業的頂峰跌落榖底。1618年,格勞秀斯被捕入獄並被判處終身監禁。然而,1621年3月22日,他戲劇性地逃齣監牢,並流亡巴黎。即使是在坐牢和流亡的惡劣環境中,格勞秀斯依然堅持進行學術研究,筆耕不輟,完成和齣版瞭一係列作品,其中包括他最偉大的著作《戰爭與和平法》。1631年,格勞秀斯返迴荷蘭,但次年又去往國外。由於他在國際上極高的聲望,1634年,瑞典政府任命他擔任駐法國大使,從而使他在政治活動方麵達到瞭一個新的高度。

作為一名政治傢和學者,格勞秀斯取得瞭非凡的成就。作為政治傢,他是荷蘭議會議長、著名政治傢奧登巴內費爾特的得力助手和盟友,曾先後擔任鹿特丹市市長和荷蘭總檢察長,後來,甚至還接受瑞典政府的任命,齣任瑞典駐法國大使;作為神學傢,他秉持早期基督教會的思想,緻力於彌閤不同教派之間的分歧,並且發錶瞭《亞當在流亡》和《基督受難》等作品;作為曆史學傢,他對曆史問題做瞭廣泛深入的研究,齣版瞭《編年和曆史》《哥特人、汪達爾人和倫巴第人曆史》等著作,他推崇塔西佗的寫作方式,並在晚年對塔西佗的著作進行瞭編輯;作為詩人,他於1600年齣版詩集《奇跡》,1601年齣版拉丁文詩集《聖詩》,而他最著名的詩篇是在監獄中完成的,那是一篇關於傳播基督教思想的荷蘭水手的詩,它奠定瞭格勞秀斯作為詩人的地位,並在後來被譯成包括阿拉伯語和烏爾都語在內的13種語言。

但是,相對於其他領域,格勞秀斯作為法學傢取得瞭更加輝煌的成就。他最早的國際法著作是1604年完成的《捕獲法評論》。這是他在代理一起荷蘭人在東印度群島拿捕一艘葡萄牙船舶的案件後經過認真思考和研究寫作而成的。但這部著作的原稿遲至1864年纔被發現,並在1868年得以齣版。在該書中,他對地理大發現以來西班牙和葡萄牙壟斷海上航行和貿易的做法錶示反對,並且根據正義戰爭的理論,論證瞭荷蘭東印度公司捕獲葡萄牙船舶的正當性。1609年,格勞秀斯用筆名發錶瞭《海洋自由論》。《海洋自由論》的第一版隻是一本不到80頁的小冊子,它是格勞秀斯在《捕獲法評論》第十二章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和補充後完成的。在該書中,格勞秀斯認為通商與航海是全人類的自由,反對葡萄牙壟斷對東方的貿易。盡管格勞秀斯海洋自由的觀點遭到瞭一些人的反對,但它很快就被在全世界進行開發和殖民的歐洲列強所接受。1631年,格勞秀斯撰寫的《荷蘭法理學》齣版發行。這本書是有關荷蘭法理學的權威著作之一,它甚至對其他國傢也産生瞭重要的影響。

圖書目錄

第一章 論自然法關於戰爭中允許實施什麼行為的一般規則;兼評詐術與謊言
一、論述的順序安排
二、規則一,為達到戰爭目的而必要的行為可以被允許;對此的解釋
三、規則二,戰爭的權利不但來自最初的戰爭理由,而且來自其後齣現的理由
四、規則三,盡管實施某些根據戰爭目的不允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需謹慎從事
五、對為敵人提供物資的人采取什麼行動可以被允許;區彆及解釋
六、戰爭中使用詐術是否可以被允許
七、被動行為中的詐術可以被允許
八、主動行為中的詐術包括兩種類型:第一類是行為中詐術的意義不受限製,第二類是行為中詐術的意義受約定的限製,第一類詐術應當被允許..
九、說明研究第二類詐術的睏難
十、並非使用任何被認為具有其他意義的錶述都不可以被允許
十一、不可以被允許的謊言的特徵在於它侵犯瞭他人的權利;對此的解釋
十二、對嬰兒和精神病患者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的觀點應予支持
十三、緻使並非談話對象的第三人受騙的謊言可以被允許;什麼時候應當被允許
十四、如果聽話人希望聽到這種言論,則對他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五、講話人利用其對臣民的優越權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六、為挽救無辜者的生命或齣於同樣重要的理由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七、有些學者認為對敵人所說的謊言可以被允許
十八、謊言不能擴大適用於對承諾的錶達
十九、謊言不能擴大適用於誓約
二十、即使對敵人也不使用詐術是更崇高和更符閤基督教徒誠實品質的行為;對這種觀點的比較說明
二十一、不允許強迫任何人實施對我們有正當性但對他沒有正當性的行為
二十二、允許利用他人主動提供的幫助
第二章 論根據萬國法何時可因統治者的債務捕獲臣民財産;兼論報復
一、根據自然法,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對他人行為承擔責任
二、但根據萬國法,臣民應該以其財産和行為為統治者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抓捕人質的事例
四、捕獲貨物的事例
五、權利主張被拒絕後可授權進行捕獲;什麼時候捕獲被認為具有正當性;關於司法判決不能正當地授予或者剝奪一項權利的說明
六、為報復進行抓捕不能成為剝奪他人生命的正當理由
七、與捕獲有關的國內法和萬國法的區彆
第三章 論符閤萬國法的閤法戰爭或公戰;兼論宣戰
一、根據萬國法,公戰是不同國傢之間的戰爭
二、實施不法行為的國傢與海盜或匪徒的區彆
三、情況有時會發生變化
四、公戰的本質特徵是戰爭要得到主權權力的支持;如何理解這一點
五、戰爭要求進行宣戰
六、宣戰中符閤自然法的因素和萬國法特有的因素及其區彆
七、宣戰有時是有條件的,有時是無條件的
八、宣戰中與國內法有關且不涉及萬國法的因素是什麼
九、對任何人的宣戰同時也是對站在他一邊的臣民及盟友的宣戰
十、對任何人的宣戰都不能被認為同時也是對後來成為其臣民和盟友之人的宣戰;舉例說明
……
第四章 論公戰中殺死敵人的權利與對人身的其他暴力行為
第五章 論對財産的破壞與搶劫
第六章 論取得在戰爭中捕獲的財産的權利
第七章 論對戰的權利
第八章 論對被徵服者的統治權
第九章 論復境權
第十章 論在非法戰爭中謹慎行事的義務
第十一章 論在閤法戰爭中對殺戮權利的節製
第十二章 論對破壞及類似行為的節製
第十三章 論對被捕獲財産的節製
第十四章 論對俘虜的節製
第十五章 論對取得主權的節製
第十六章 論對根據萬國法不適用復境權的人與物的節製
第十七章 論戰爭中的中立方
第十八章 論公戰中的個人行為
第十九章 論敵人之間的誠信
第二十章 論國傢結束戰爭的誠信,論和平條約的簽訂,論通過拈鬮作齣決定。論根據協議進行決鬥,論公斷、投降、人質與擔保
第二十一章 論戰爭期間的誠信。論停戰、安全通行證與贖迴俘虜
第二十二章 論戰爭中掌握下級權力者的誠信
第二十三章 論戰爭中私人的誠信
第二十四章 論履行默示協議的誠信
第二十五章 結論暨關於誠信與和平的忠告
附錄
中譯者注索引
後記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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