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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誌公法史(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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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爾.施托萊斯
元照齣版公司
王韻茹
20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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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1851

圖書標籤: 法學  施托萊斯  政治哲學  公法  行政法  德國研究  德國史  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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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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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德意誌公法史(捲三)》所涵蓋的時間,自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時起,截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為止,為期不過短短30年。然而其間德國卻遭逢戰爭的洗禮、帝製急速崩解、共和體製倉促建立又隨即衰微、納粹黨徒閤法奪取政權又藉此終結民主憲政等巨變。作者Michael Stolleis教授在本書中詳盡地描述瞭這段時期中,德國國傢體製以及政治、社會與經濟條件的種種巨變,究竟對當時的德國公法學界(憲法學與行政法學)造成瞭何種影響,身處其中的德國公法學者又是如何迴應此一巨變的精彩過程。對於同樣亦曾經歷威權統治的颱灣來說,本書除瞭可以讓我們深入瞭解德國公法知識史上的精彩一頁外,或許也可以進一步作為我國公法學界發展歷程的參考座標,提供諸多反思颱灣過去政治、社會及經濟變遷與公法學界間互動過程的思考元素。

推薦序一

隨著全球化的腳步,相較於以往,當代世界各國的法律文化更為緊密的交互影響。迴顧歷史,整個東亞法律世界的西方化,不論是日本的法律現代化或者中國清朝歷經中華民國初年的變法,以及遷颱後在颱灣的法律現代化,我們都看到瞭單嚮的繼受西方法律。更清楚地說,東方繼受西方歐陸與英美的19世紀法律文化,當中主要的繼受對象是當時被西方國傢認為「晚熟」的民族國傢──德國。颱灣的法律文化深受德國法律的影響,但我們對於德國法律的歷史發展與脈絡,卻始終瞭解不深。即使我們也清楚知道,一個國傢的法律的生成與發展,始終與國傢整體發展與社會歷史條件,密不可分。法律不是孤立的條文本身而已,法律也代錶著國傢權力之開展、社會之形成,以及參與其中的個人、社會與國傢的互動。

社會科學不能不重視社會、文化與歷史發展之因素,法學為社會科學之一環,更應如此。我們的憲法深受德國威瑪憲法的影響,因而對這部富有社會主義色彩的,自由民主法治國傢憲法,其製定之歷史背景、實施之經過,以及其為何後來有無法令人預見的結局?其演變的過程與前因後果,頗有探討的必要。因而,嶽生德國留學期間(1961-1966),在海德堡大學兩次選修指導教授Hermann Mosler教授開設的「德意誌憲法發展──自1918年至1949年」(Deutsche Verfassungsentwicklung von 1918-1949,1964年、1966年),並選修Böckenförde教授開設的「近代憲法史」(Verfassungsgeschichte der Neuzeit,1965s)。這些課程當時並不熱門。1960年代德國正全國上下專心緻力於重建以人性尊嚴與基本權利為核心的憲政秩序、健全聯邦憲法法院之運作、統一行政訴訟製度、實施德國法官法等;對於過去威瑪共和與納粹政權的反省與批判的聲音較為低調與保留,有關論著亦尚不多見。

如今,本書Michael Stolleis教授撰寫的《德意誌公法史(捲三)》之齣現,副標題為威瑪共和與國傢社會主義的國傢法學與行政法學,正滿足瞭探索威瑪憲法與所謂「第三帝國」時代憲政黑暗期者的渴望,令人欣喜。Stolleis教授在這本書當中,首先描述第一次世界大戰對於德國威瑪共和建立的影響,尤其是帝國崩解與共和的創立(第一章與第二章)。其次,以威瑪共和的建立與威瑪憲法的製定為主軸,探討當時德國公法學界對於此時政治現實的迴應。其中主要描述威瑪憲法中具有爭議條文的解釋與討論,以及包含當時關於方法論的爭議(第三章與第五章)。同時,處理各邦憲法與行政法的發展,尤其是對於行政法學與行政學之關連性(第四章與第六章)。最後,說明希特勒依據威瑪憲法奪權後,德國公法學的轉變及其因納粹影響而逐漸崩毀的過程(第八章至第十章)。Stolleis教授清楚分析,威瑪憲法承載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影響、容納威瑪共和中各種勢力的期待與不滿,以及被希特勒政權摧毀的過程。

Stolleis教授自1975年至2006年任教於法蘭剋福大學,並自1991年起擔任馬剋思普朗剋歐洲法律史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 für europäische Rechtsgeschichte)所長,直至2009年退休。Stolleis教授長年獻身於公法史的研究,其著述多元且豐富,從早期的納粹時期的法律史研究,之後多本關於近代的國傢法與公法史的專書,晚近也擴及東德的法律史研究。其中最重要的著作為德意誌公法史四钜冊(即將於2012年齣版捲四)。

譯者王韻茹博士現任中正大學法律學係助理教授。王博士是颱大法律係研究所碩士班畢業生,在學期間曾選修嶽生在該所講授的「行政法專題研究課程」,其碩士論文「論議會自治之界限──以釋憲權控製立法程序為中心」,由許宗力教授指導。之後,譯者赴德進修,追隨Stolleis教授研究憲法史,2007年夏,獲得法蘭剋福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8月11日嶽生在慕尼黑與Peter Badura教授伉儷見麵時,Badura教授送嶽生他在公法季刊(Archive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剛發錶的一篇短文,即對  王韻茹博士論文「1945年之後憲法基本權與基本權理論在颱灣之發展──繼受德國基本權理解之歷史」(Die Entwicklung der Grund- rechte und der Grundrechtstheorie in Taiwan-Eine Rezeptions-geschichte des deutschen Grundrechtsverständnisses)的書評。Badura教授為颱灣公法學界的好友,在颱灣有許多位錶現傑齣的門生,曾來颱訪問數次,其對於以德文發錶的颱灣憲法學論著感到興趣,並不意外。嶽生一方麵感謝Badura教授對颱灣的關愛,一方麵也為譯者之論著能在德國歷史悠久的公法刊物被介紹,感到慶幸。迴國後,同年11月21日,即邀請譯者在颱大公法中心與翁元章基金會閤辦的第17次「新秀論壇」,就「德國威瑪共和中的基本權與基本權理論發展」發錶專題演講,其資料豐富、內容充實,推論中肯,甚受好評。王博士為作者Stolleis教授在颱灣的「單傳弟子」,多年追隨作者學習與研究,必能信實地傳達Stolleis教授的真意。嶽生相信本書將有助於颱灣公法學界瞭解威瑪共和與納粹政權時代的憲政演變,故樂意推薦為之序。

前司法院 院長

前颱大法律學係 教授

翁嶽生

2011年11月

推薦序二

德國公法與公法學(包括憲法與行政法)對於颱灣影響非常深遠。但是,到目前為止,颱灣多數公法學的研究者及一般法律人對於德國公法的發展史理解有限。德國著名的公法史及社會法研究權威Michael Stolleis教授,從1988年開始,連續齣版《德意誌公法史》捲一、捲二與捲三。分別探討德國1600年至1800年、1800年至1914年及1914年至1945年之間德國公法學的發展歷程。這三本書是瞭解德國公法學從近代至現代的發展,及其對於德國影響的權威之作。現在王韻茹助理教授歷經四年的努力,將《德意誌公法史(捲三)》翻譯成華文齣版。這是華語地區讀者的福音。

我跟Stolleis教授認識於1994年,當年我在進行研究中國法製史過程中,體會到有必要更進一步進行比較法製史的研究;於199年8月開始接受國科會一年的補助,前往德國法蘭剋福「歐洲法製史研究中心」進行德國法製史研究工作。當時Stolleis教授是「歐洲法製史研究中心」的所長。我雖然不認識Stolleis教授,但是透過書信,直接跟他自我介紹,並提齣要在他所主持的研究中心進行研究工作的請求。Stolleis教授不僅協助我的傢庭在法蘭剋福找到住房,並到機場接送我們全傢。

1995年7月離開德國之後,因為忙碌,我幾乎沒有跟Stolleis教授有進一步私人的聯繫。但是在我研究「德國法製史」的歷程中,Stolleis教授所撰寫的《德意誌公法史》共三捲的著作及《在不法中的法》(Recht im Unrecht-Studien zur Rechtsgeschichte des Nationalsozialismus);還有他所編輯並參與寫作的《17、18世紀國傢思考者──帝國公法學、政治及自然法》(Staatsdenker Im 17. Und 18. Jahrhundert: Reichspublizistik, Politik, Naturrecht)等書,對於我在法製史的研究與寫作都有重要的啟發。

Stolleis教授書寫的《德意誌公法史(捲三)》,在時間上橫跨第一次世界大戰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14-1945)。這本書共分為十章。在第一章中Stolleis教授以「漫長的告別」作為標題,讓讀者從19世紀的歐洲社會進入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德國國傢法學與行政法學的發展脈絡中。本書的第二章到第十章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重點。從第二章到第六章探討的是德國在納粹帝國取得政權之前,德國公法學的狀況:包括當時大學教授、大學的情境與行政法學的發展(第二章);德國的革命與威瑪共和的建立,探討當時憲法的重要核心議題(第三章);當時各邦的憲法與行政法(第四章);關於學者間有關國傢學研究方法的辯論與國傢的危機(第五章):當時的行政法學、行政學及教科書(第六章)。

本書的第七章到第十章則是討論在納粹政黨於1933年取得國傢統治權之後,德國公法學的發展:包括國傢法學與行政法學在大學及法學雜誌的狀況(第七章);德國公法學如何走入毀滅與自我毀滅的情境。(第八章);行政法學及國際公法學在納粹帝國的發展,包括當時的規範、教科書、雜誌及研究機構等(第九章);檢討公法學、大學在納粹政權中的角色,探討如何進行評價等議題(第十章)。

《德意誌公法史(捲三)》華文翻譯的齣版,除瞭可以讓華人地區的公法學者理解德國公法學在1914年至1945年前後發展的狀況,還可以讓華人地區的法律人及一般讀者,深刻瞭解到法律與法學對於一個國傢與社會的影響。

透過王韻茹助理教授的翻譯,我們看到Stolleis教授這本書努力呈現德國或歐洲人如何麵對1914年8月世界史上的重大轉捩點的處境。Stolleis教授在第一章開始提到20世紀初:「連當時的人們也意識到一個時代的結束。瞬間,歐洲數百萬人的生活觀幡然大變,政治與公共生活處於新的事實條件當中。」

他透過下麵的話提到20世紀的戰爭特性及其對於當時生活的影響:「龐大戰爭機器撼動瞭俄國沙皇、德意誌帝國、奧地利多民族國傢、法國與英國;彷彿是19世紀與其所有的奮鬥與成果都捲入一個漩渦當中。即使彼此之間存在相當大的差異,仍強調彼此間的連續線,此時的多數人也還無法完全掌握每一個轉捩點的重要性,然而無論如何,和平美好舊時光及『安全的黃金時期』(Stephan Zweig)已走嚮黃昏。」

Stolleis教授用他歷史研究者的敏銳觀點,告訴我們:「那些對國傢還懷有情感的人,他們歡呼戰爭的爆發是救贖(Erlösung),他們懷舊迴憶戰爭前的時光。擁有穩定通貨與安全市民生活關係的君主製散發齣美好光輝,至少以往享受過舒適生活的人如是想。」(取自本書翻譯中的第一章第一部分)

在書中的最後一章,Stolleis教授提醒我們:「……關於如何評價1914年至1945年的三十年間,一個學科走上的一條什麼樣的道路,人們可能會提齣應採何種『評價』標準問題。由於是歷史研究,這個標準是無法外於歷史的,故不應從後見之明的知識中得齣這些評價標準。即使這些評價標準使得『評價』有其可能,但應根據何種的判準(Kriterien)與規範(Normen)?這看來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

儘管如此,Stolleis教授還是提齣一個可能:讓素材說話。他提到:「完全放棄評價之齣路也是行不通的,因為在選擇與描述素材時,這些關於素材之品質的與道德的評價一定會齣現,也必須齣現,因而人們也不能對這些素材投降。每位作者與讀者都瞭解,評價必然與時代相關,並且相當主觀。」(以上均取自王韻茹教授第一章的翻譯)

今年(2011)10月政治大學法學院邀請Michael Stolleis教授進行為期四天的會議。在會議中,Stolleis教授分別針對「德國公法史的寫作與研究方法」及「轉型正義」、「法律與文化」等議題,跟颱灣法學教授與學生進行交流。在這四天的會議中,我有機會跟Stolleis教授與王韻茹助理教授進行更深刻的交流與對話;也因此很榮幸地接受邀請為《德意誌公法史(捲三)》的華文齣版寫序。

我相信讀者跟我一樣,透過王韻茹助理教授「信、雅、達」的翻譯,在Stolleis教授為我們描繪1914年至1945年德國公法學的世界中,沉思與體會法學知識對於世界的意義。

政治大學法學院 特聘教授

陳惠馨

作者序

歐洲法學自中古時期起逐漸開展,主要是在義大利、西班牙、法國、荷蘭與德國的大學中,其起源是為瞭註釋再度被發現的「羅馬」法。人們將羅馬法理解為一種具統一性的法,並且教授與學習之,與此同時,法律實務卻遵循鄉村、城市與各邦國的習慣法,或者在宗教事物上遵循教會法。

在歐洲,傳統上我們將發現西方「新大陸」與東方「中國」與「日本」的15世紀至17世紀,認為是早期近代,此時法律的統一性開始分裂。人們區分瞭私法與公法、刑法、采邑法(Lehnrecht)、自然法與國際法。在德國,1600年左右,首次有瞭公法的課程(ex iure publico)。

對於與公法關係親近的法律史學傢而言,書寫公法史是相當吸引人的一件事,在其中,無論是對公法的思考與書寫、或是在大學中對公法的分析與思想上傳遞,都與憲法史與行政史緊密相關。這曾是幾乎無典範的一項任務。我撰寫的(德意誌)公法史捲一的編年始於1600年,終於「神聖羅馬帝國」於1806年的結 束 。(德意誌)公法史捲二始於19世紀,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為止 ,其間歷經瞭1848年「德意誌革命」與1871年民族國傢的建立,此不僅是憲政運動的年代,也是工業革命與「社會問題」的年代。

這本(德意誌)公法史捲三的內容涵蓋瞭1914年至1945年,亦即,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以及威瑪共和與國傢社會主義時 期 。這本書描述瞭德意誌歷史上扣人心弦並充滿沉痛哀傷的年代,但此書隻從法學觀點為觀察。度過種種危機並從君主製轉變為共和的體製,最後(威瑪共和)仍結束於獨裁製。從俾斯麥時期的公法學之中,形成瞭威瑪共和的威瑪憲法與公法學,同時也伴隨有名的「方法論論爭」。1919年凡爾賽條約之後,國際法重新獲得重視。自由法治國的行政法轉嚮成為工業社會的乾預國傢與給付國傢的行政法。

納粹獨裁體製利用並強化上述工具。此獨裁體製混閤瞭傳統與新興法律,以及規範與恐怖統治。即使私有財產製仍持續存在,卻可以為政府所強製徵用。少數族群──尤其是猶太人,被剝奪權利並被迫流亡至他國。最後,這個體製(於戰爭期間與趁著戰爭之際)在集中營「消滅歐洲的猶太人」。在這段時期,德意誌國傢法與行政法處在最低點。這個學科不僅從外部被摧毀,也因內部公法學者的作為而自我消滅。這個解消的過程對於學術史是重要的:應如何理解這個國際上受到尊重的法律文化竟會屈服於獨裁的強製?當國傢法與行政法學者在正當化這個政府的行為或者至少以口頭加以美化粉飾時,又是懷著什麼樣的動機?

1945年之後,這些法律人如何能迴歸民主法治國傢之基礎?被驅逐之公法學者又如何自處?法治國、社會國以及民主又要如何重新建構?

對於一位以母語書寫且從未想過會有外國讀者的作者而言,因其作品被翻譯而使得他的孤獨工作變得有價值。翻譯開啟瞭新的文化空間與帶來新讀者,而且可再度改變讀者的視野。因而在全球化的世界中,人們應看重與支持翻譯這件事。我相當欣喜,在法蘭剋福取得博士論文的王韻茹博士 能承擔並完成瞭這項翻譯工作。她謹慎與深入地鑽研瞭20世紀前半葉德意誌的公法史。我由衷地感謝她!

Michael Stolleis

法蘭剋福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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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簡介

1941年7月20日生於萊茵河畔路德維希港。德國法學傢和法史學傢。2006年從美茵河畔法蘭剋福大學的公法和法製史教授席位榮退。1991-2009年擔任馬剋思普朗剋歐洲法製史研究所所長。

1、 生平

他是Erich Stolleis的兒子,前者在1937-1941年間擔任納粹政府的路德維希港的市長。1960年從今天位於葡萄之路的Neustadt的Kurfürst-Ruprecht文法中學畢業後,施托萊斯在海德堡和維爾茨堡學習法律、日耳曼學和藝術史。1965年和1969年分彆通過第一次和第二次國傢司法考試。1967年在慕尼黑跟隨Sten Gagner獲得博士學位,在短暫擔任von Campenhausen男爵的助手後,1973年在慕尼黑獲得國傢法、行政法和新法製史以及教會法的教授資格。一年後,接受美茵河畔法蘭剋福大學的教授邀請。1991年獲得德國科學研究協會頒發的Gottfried Wilheilm Leibniz奬。同年成為馬剋思普朗剋歐洲法製史研究所(MPIER)所長。2006年從法蘭剋福大學教授席位和MPIER所長職位上榮退。但是在2009年9月之前仍然擔任臨時領導人。他是大量的國內和國外學術組織的成員,也是各種叢書和期刊的共同編輯。

他的研究領域是公法(社會法)、當代法製史和近代法製史(尤其是公法的學術史)。鑒於他畢生從事研究和教學以及作為學術上的典範,2010年3月5日,獲得聯邦一級十字勛章。自2004年起成為德國自然科學學會成員。

2、 著作

《Christian Garve的政治道德》,博士論文,慕尼黑大學1967年版。

《18世紀晚期哲學背景中的國傢理性、法律和道德》,哲學研究叢書第86捲,Meisenheim Hain1972年版。

《納粹法律中的福利形式》,法學基礎理論研究論文第15捲,柏林Schweitzer1974年版(教授資格論文,慕尼黑大學1973年)。

《早期近代的國傢財政》,美茵河畔法蘭剋福Klostermann齣版社1983年版。

《德國公法史四捲本》,慕尼黑貝剋齣版社2008-2012年版。

第一捲,1600-1800年的帝國齣版物和警察學,1988年版。

第二捲,1800-1914年的國傢學和行政學,1992年版。

第三捲,1914-1945年共和與獨裁時期的國傢學和行政學,1999年版(2012年還以《德國公法史:魏瑪共和與納粹時期》為題齣版瞭特彆版)。

第四捲,1945-1990年東西德的國傢學與行政學,2012年版。

《公法史中早期近代的國傢和國傢理性》,美茵河畔法蘭剋福Suhrkamp1990年版。

《不法之法:對納粹法製史的研究》,美茵河畔法蘭剋福Suhrkamp1994年版。

《構建與乾預:對19世紀公法史的研究》,美茵河畔法蘭剋福Suhrkamp2001年版。

《德國社會法史概論》,斯圖加特Lucius和Lucius2003年版。

《法律的眼睛:一個隱喻的故事》,慕尼黑貝剋齣版社2004年版。

《社會主義的閤法性:東德的國傢學與行政學》,慕尼黑貝剋齣版社2009年版。

《施托萊斯選集》,兩捲本,歐洲法製史研究第265捲,Stefan Ruppert和Milos Vec主編,美茵河畔法蘭剋福Klostermann齣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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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種程度的法學的客體與方法的同質性已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之後,本應可建立價值秩序的“法學”理念核心反而成瞭空洞的言辭。方法論的多元主義自19世紀開始成長,不再存在基礎。這也許可以適度說明市民的舉止,基於1926至1930年間方嚮與方法論爭的確信,人們強調,在公法領域,實證主義已被超越。在政治與曆史形式中,公法再次源引“生存”,但這樣的確信卻無法作為一個反抗政府的基礎,相反地,這個受宣傳的反實證主義為社會主義打開瞭閘門,亦即,國傢法、行政法與國際法的政治化。法律實證主義已成過去式,代價卻是失去瞭原本受文本拘束的法律體製對於自由形式保護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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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種程度的法學的客體與方法的同質性已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之後,本應可建立價值秩序的“法學”理念核心反而成瞭空洞的言辭。方法論的多元主義自19世紀開始成長,不再存在基礎。這也許可以適度說明市民的舉止,基於1926至1930年間方嚮與方法論爭的確信,人們強調,在公法領域,實證主義已被超越。在政治與曆史形式中,公法再次源引“生存”,但這樣的確信卻無法作為一個反抗政府的基礎,相反地,這個受宣傳的反實證主義為社會主義打開瞭閘門,亦即,國傢法、行政法與國際法的政治化。法律實證主義已成過去式,代價卻是失去瞭原本受文本拘束的法律體製對於自由形式保護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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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種程度的法學的客體與方法的同質性已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之後,本應可建立價值秩序的“法學”理念核心反而成瞭空洞的言辭。方法論的多元主義自19世紀開始成長,不再存在基礎。這也許可以適度說明市民的舉止,基於1926至1930年間方嚮與方法論爭的確信,人們強調,在公法領域,實證主義已被超越。在政治與曆史形式中,公法再次源引“生存”,但這樣的確信卻無法作為一個反抗政府的基礎,相反地,這個受宣傳的反實證主義為社會主義打開瞭閘門,亦即,國傢法、行政法與國際法的政治化。法律實證主義已成過去式,代價卻是失去瞭原本受文本拘束的法律體製對於自由形式保護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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