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deral Cou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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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Aspen Pub
作者:Little, Laura E.
出品人:
页数:472
译者:
出版时间:
价格:355.00 元
装帧:Pap
isbn号码:9780735561465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Federal Jurisdiction
  • Constitutional Law
  • Courts
  • Legal System
  • Civil Procedure
  • Criminal Procedure
  • Judicial Review
  • Federalism
  • Appellate Practice
  • Suprem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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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司法判决的织锦:美国联邦法院体系深度解析》 本书并非关于特定一本名为《联邦法院》的著作,而是旨在为读者呈现美国联邦法院体系的宏大画卷,深入剖析其历史渊源、结构组成、运作机制、关键判决及其对美国社会深远的影响。我们将一同踏上一段探索司法权力的旅程,理解这个在三权分立原则下扮演着至关重要角色的机构。 第一章:联邦法院的基石——历史的回响与制宪者的远见 任何对美国联邦法院的理解,都必须回溯至美国宪法的诞生。制宪者们在费城会议上的辩论,并非仅仅是为了确立一个新国家,更是为了设计一个能够平衡各方利益、防止权力滥用,并最终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结构。在他们眼中,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与立法和行政部门并驾齐驱,是维护法治、确保自由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联邦法院》一书的诞生,乃至我们今天所探讨的联邦法院体系,其根源深植于《美国宪法》第三条。《美国宪法》第三条,尽管篇幅不长,却勾勒出了联邦司法权力的轮廓,授权国会设立“较低级法院”(inferior courts),并规定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一切根据本宪法和合众国法律所规定的案件,以及依条约所产生的案件,均属最高法院及国会得随时设立之较低级法院之管辖。”这一模糊却意义深远的表述,为联邦司法体系的演进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在建国初期,联邦法院的地位远不如今日显赫。人们对司法权力的认识尚在探索之中,其具体运作和职能也未完全明朗。然而,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联邦法院逐渐确立了自己的权威和影响力。其中,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无疑是浓墨重彩的一笔。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大法官在此案中的裁决,奠定了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基石。这一原则赋予了联邦法院审查国会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权力,也从而将联邦法院推向了与立法、行政部门同等重要的地位。司法审查的建立,意味着联邦法院不再仅仅是法律的解释者,更是宪法的守护者,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形成了实质性的制约。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美国社会经历了深刻的变革,从独立初期的十三州邦联,到如今强大的联邦共和国,联邦法院也随之不断发展和完善。国会在不同历史时期依据宪法的授权,通过了一系列法案,逐步建立了更加细致和完善的联邦法院体系。这些立法不仅明确了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也确立了其审判程序和运作规则。因此,理解联邦法院的运作,离不开对其历史演进的梳理,以及对那些塑造了其现代面貌的立法和判决的深入洞察。 第二章:联邦法院的层级结构——从基层到顶端的司法权力网络 美国联邦法院体系呈现出一种清晰的层级结构,从最贴近民众的基层法院,到全国性的最高司法机关,层层递进,形成了一个相互连接、相互制约的司法权力网络。理解这一结构,有助于我们把握联邦法律如何在不同层面得到审视和裁决。 1. 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这是联邦司法体系中的基层法院,也是绝大多数联邦案件的发源地。目前,美国共设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遍布全国各地,每个州至少有一个。这些法院负责审理初审案件(original jurisdiction),也就是说,绝大多数联邦法律案件,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都首先在这里启动。 民事案件: 包括涉及联邦法律(如版权法、专利法、反垄断法、民权法等)、美国政府为当事方的诉讼、州际贸易纠纷、以及当事方来自不同州的案件(只要争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属地管辖权”)。 刑事案件: 涉及违反联邦刑法的犯罪行为,例如毒品交易、跨州抢劫、恐怖主义、以及针对联邦官员的犯罪等。 联邦地区法院通常由一名或多名联邦法官组成,并配备陪审团(jury)参与审判,尤其是在刑事案件和一些重大的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根据证据裁定事实,而法官则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地区法院的判决,可以直接上诉至相应的联邦上诉法院。 2.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通常被称为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s),它们位于联邦地区法院之上,是联邦司法体系中的中间层级。全国被划分为12个司法巡回区,外加一个负责处理特定事务的联邦巡回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巡回法院不进行事实审理,也不受理初审案件。它们的主要职责是审查下级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判断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不当或其他需要纠正的问题。上诉法院的裁决基于卷宗、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词(briefs)以及口头辩论。 案件来源: 绝大多数案件来源于联邦地区法院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此外,一些行政机构的裁决,如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上诉至巡回法院。 审理方式: 巡回法院通常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panel)审理案件。在一些重要或特殊的案件中,可能会进行“全庭审理”(en banc review),即由所有在职法官共同审理。 巡回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但其判决仍可以被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要求最高法院审查。 3.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这是美国联邦司法体系的最高殿堂,也是国家最.具.权.威.的.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其判决对全国所有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案件来源: 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类: 初审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 仅限于少数非常有限的案件,例如州与州之间的争端,或涉及外交官的案件。 上诉管辖权(Appellate Jurisdiction): 这是最高法院最.常.见.的.工.作.方.式。绝大多数案件来源于下级联邦法院(巡回法院)或州最高法院,这些下级法院的判决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解释。最高法院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受理一个案件,通常只选择那些具有全国性重要性、或存在法律解释分歧的案件。 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 当事人向上.诉.最高.院.的.主.要.方.式.是.提.出.调.卷.令.申.请。最高法院每年收到数千份申请,但只批准其中一小部分(约70-80件)。 大法官(Justices): 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包括一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和八名陪.席.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s)。他们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确认后终身任职。 判决影响力: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解决具体案件,更重要的是,它对宪法和联邦法律进行最终解释,对国家政策、社会规范乃至历史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 4. 特殊法院(Special Courts): 除了上述三类主要的联邦法院外,美国还设有若干专门处理特定事务的法院,例如: 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s): 隶属于联邦地区法院,专门处理破产案件。 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处理涉及国际贸易和海关法的案件。 联邦. Claims.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 处理针对美国联邦.政.府.的.财.务.索.赔.案.件。 这些法院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而.精.密的.司.法.机.器,确保.了.联.邦.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宪.法.的.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章:联邦法官的任命与任职——司法独立性的守护者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司法独立性被视为一项.基.本.原.则。而.保.障.司.法.独.立.性.的.关.键.,.就.在.于.联.邦.法.官.的.任.命.方.式.和.终.身.任.职.制.度。 1. 任命程序: 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法院法官以及地区法院法官,均由美国总统提名,并.须.经.参.议.院.的.批.准.。.这.一.过.程.被.称.为.“.提.名.与.听.证.”.。.总.统.在.提.名.之.前.,.通.常.会.与.司.法.部.、.白.宫.法.律.顾.问.以.及.参.议.院.的.相.关.委.员.会.进.行.协.商。.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Judiciary Committee.).会.对.被.提.名.人.进.行.详.细.审.查.,.包.括.传.唤.面.试.、.审.查.其.律.师.资.格.、.法.律.观.点.以.及.其.过.去.的.工.作.表.现.。.最.终.,.提.名.须.经.参.议.院.全.体.会.议.的.投.票.通.过,.通.常.需.要.过.半.数.的.票.数.。 2. 终身任职: 一旦.被.正.式.任.命.,.联.邦.法.官.即.享.有.“.良.好.行.为.期.间.”(.during good behaviour.)的.终.身.任.职.权.。.这.意.味.着.除.了.极.为.罕.见.的.弹.劾.(.impeachment.)情.况.,.他.们.不.会.因.政.治.压.力.或.任.期.届.满.而.被.迫.离.任.。.终.身.任.职.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仅.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避.免.受.政.治.势.力.或.民.意.风.向.的.影.响.。.这.是.维.护.司.法.公.平.和.独.立.性.的.一.个.至.关.重.要.的.保.障.。 3. 独立性的意义: 司法.独.立.性.并.非.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妄.为.,.而.是.强.调.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中.立.和.客.观.。.它.允.许.法.官.对.立.法.者.或.行.政.者.的.决.策.进.行.审.查.,.确.保.其.合.乎.宪.法.。.同.时.,.终.身.任.职.也.鼓.励.法.官.敢.于.做.出.不.受.欢.迎.但.在.法.律.上.是.正.确.的.判.决.,.维.护.公.民.的.权.利.。 第四章:联邦法院的运作与审判程序——法律的逻辑与公正的追求 理解联邦法院的运作,是认识.其.工.作.方.式.的.重.中.之.重。.从.案.件.的.提.交.到.最.终.判.决.,.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平.的.追.求.。 1. 案件的启动与管辖权: 民.事.案.件.:.由.原.告(Plaintiff.).向.有.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提.交.起.诉.书(Complaint.)。网.上.提.交.系.统.(CM/ECF.)已.经.成.为.主.要.方.式。 刑.事.案.件.:.通.常.由.联.邦.检.察.官(U.S. Attorney.)代.表.政.府.提.起.。在.成.立.大.陪.审.团(Grand Jury.)后.,.检.察.官.可.以.提.交.起.诉.书(Indictment.),.指.控.嫌.疑.人.。 管.辖.权.(Jurisdiction.):联.邦.法.院.必.须.拥.有.审.理.某.一.类.案.件.的.权.力。.这.可.能.是.“.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例.如.案.件.涉.及.联.邦.法.律.;.也.可.能.是.“.人.身.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指.法.院.对.案.件.涉.及.的.人.或.实.体.具.有.控.制.力。 2. 证据开示与程序准备: 证.据.开.示(Discovery.):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查.阅.文.件.、.互.相.提.问(Interrogatories.)、.证.人.宣.誓.证.词(Depositions.)等.方.式.,.获.取.对.方.持.有.的.相.关.证.据.。.这.一.过.程.有.助.于.提.高.案.件.的.透.明.度.,.并.促.使.当.事.人.更.有.可.能.在.审.判.前.达.成.和.解(Settlement.)。 诉.请.驳.回.(Motions.):在.此.期.间.,.任.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交.各.种.诉.请.,.例.如.“.诉.请.驳.回.起.诉.”(.Motion to Dismiss.),.认.为.对.方.的.诉.求.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3. 审判过程: 陪.审.团.选.择(Jury Selection.):如.果.案.件.需.要.陪.审.团.,.首.先.会.进.行.陪.审.员.的.选.择.,.通.常.称.为.“.voire dire.”(.“.说.实.话.”)。法.官.和.律.师.会.对.潜.在.陪.审.员.进.行.提.问.,.以.确.保.其.能.够.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开.庭.陈.词(Opening Statements.):律.师.们.会.向.陪.审.团.陈.述.他.们.将.要.证.明.的.事.实.和.理.论。 呈.证(Presentation of Evidence.):原.告.方.先.陈.述.证.据.,.包.括.证.人.作.证.和.物.证.展.示。.被.告.方.则.进.行.反.驳.。.法.官.负.责.决.定.什.么.证.据.可.以.被.接.受.。 结.案.陈.词(Closing Arguments.):双.方.律.师.会.总.结.案.件.,.说.服.陪.审.团.按.他.们.的.方.式.裁.定。 法.官.指.导(Jury Instructions.):法.官.会.向.陪.审.团.解.释.相.关.法.律.,.指.导.他.们.如.何.应.用.法.律.到.他.们.认.定.的.事.实.上。 陪.审.团.裁.定(Jury Deliberation.):陪.审.团.退.席.进.行.讨.论.,.达.成.裁.决。 判.决(Verdict.):陪.审.团.向.法.官.宣.布.裁.决。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Bench Trial.),.法.官.自.己.做.出.判.决。 4. 上诉程序: 提.起.上.诉:.如.果.任.一.方.认.为.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或.程.序.上.出.现.了.错.误.,.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卷.宗.审.查:上.诉.法.院.通.常.不.重.新.审.理.事.实.,.而.是.审.查.下.级.法.院.的.卷.宗.、.书.面.陈.词.和.法.官.的.判.决.理.由。 裁.定:上.诉.法.院.可.以.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 第五章:里程碑式的判决——联邦法院如何塑造美国社会 联邦法院,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不.仅.解.决.具.体.的.案.件.,.更.重.要.的.是.,.它.们.的.判.决.成.为.了.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对.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远.的.塑.造.作.用。这.些.判.决.像.一.幅.织.锦.,.一.针.一.线.地.勾.勒.出.美.国.的.法.治.图.景。 公民.权.利.的.扩.展.与.保.障: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是.美.国.民.权.运.动.中.最.重.要.的.判.决.之.一。最.高.法.院.裁.定.,.在.公.立.学.校.实.行.“.相.等.但.分.离.”(.separate but equal.)的.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的.平.等.保.护.条.款。这.一.判.决.终.结.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种.族.隔.离.,.为.后.续.的.民.权.立.法.奠.定.了.基.石。 格.利.斯.伍.德.诉.阿.拉.巴.马.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此.案.确.立.了.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认.为.宪.法.保.障.了.夫.妻.在.使.用.避.孕.方.法.方.面.的.隐.私。这.一.判.决.为.后.续.在.生.殖.权.利.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开.辟.了.道.路。 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1973).:这.个.著.名.的.案.件.引.发.了.长.久.的.争.议。最.高.法.院.裁.定.,.女.性.在.怀.孕.初.期.拥.有.堕.胎.的.宪.法.权.利。此.判.决.重.塑.了.女.性.身.体.自.主.权.的.议.题。 洛.伦.兹.诉.弗.吉.尼.亚.州.案(Lawrence v. Texas, 2003).:最.高.法.院.裁.定.,.州.政.府.不.得.将.同.性.性.关.系.定.为.非.法。这.一.判.决.被.视.为.对.同.性.恋.者.权.利.的.一.个.重.大.胜.利。 国.家.权.力.的.界.定.与.制.衡: 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此.案.强.调.了.联.邦.政.府.在.其.宪.法.授.权.范.围.内.的.优.先.权。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为.联.邦.政.府.的.权.力.扩.展.提.供.了.合.宪.性.基.础。 合.众.国.诉.卡.罗.琳.号.案(United States v. The Caroline, 1842).:这.一.案.件.虽.然.涉.及.外.交.事.务.,.但.其.判.决.强.调.了.国.家.在.自.卫.权.下.的.行.动.,.并.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些.启.示。 合.众.国.诉.国.会.案(United States v. Congress, 1973).:此.案.(实际.上.指.的.是.水.门.事.件.相.关.的.合.众.国.诉.尼.克.松.总.统.案.),.最.高.法.院.裁.定.,.总.统.不.享.有.普.遍.的.行.政.特.权.,.其.他.两.个.权.力.部.门.有.权.要.求.总.统.提.供.相.关.证.据。这.一.判.决.强.化.了.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约.束。 经济.与.商.业.法.律.的.发.展: 标.准. oil.公.司.诉.合.众.国.案(Standard Oil Co. of New Jersey v. United States, 1911).:这.是.美.国.反.垄.断.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件。最.高.法.院.裁.定.,.标.准.oil.公.司.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并.下.令.其.拆.分。这.一.判.决.成.为.打.击.垄.断.和.保.障.市.场.竞.争.的.典.型.案.例。 这些.仅.仅.是.联.邦.法.院.所.创.造.的.巨.大.判.例.库.中.的.一.小.部.分。每一.项.重.要.判.决.都.像.一.个.转.折.点.,.改.变.了.美.国.的.法.律.规.定.、.社.会.习.俗.甚.至.文.化.认.同。.通过.对.这.些.判.例.的.研.究.,.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联.邦.法.院.如.何.在.维.护.宪.法.价.值.、.调.和.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第六章:联邦法院的挑战与未来展望——在不断变化的时代中寻求平衡 尽管.联.邦.法.院.在.美.国.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它.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瞬.息.万.变.的.时.代.,.司.法.系.统.需.要.不.断.调.适.,.以.应.对.新.的.问.题.和.矛.盾。 司.法.政.治.化.的.冲.击:.近.年.来.,.联.邦.法.官.的.任.命.过.程.越.来.越.受.到.政.治.化.的.影.响.。.总.统.和.参.议.院.在.提.名.法.官.时.,.往.往.更.重.视.其.政.治.立.场.和.宗.派.归.属.,.而.非.纯.粹.的.法.律.专.业.性.。.这.导.致.了.司.法.系.统.的.党.派.分.裂.,.也.引.发.了.对.司.法.公.平.性.和.独.立.性.的.担.忧。 技.术.革.命.带.来.的.司.法.困.境:.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和.司.法.系.统.带.来.了.新.的.考.验。.例.如.,.数.据.隐.私.权.、.网.络.监.控.、.人.工.智.能.的.责.任.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法.院.进.行.解.释.和.适.用。传.统.的.法.律.规.范.往.往.难.以.适.应.这.些.快.速.变.化.的.领.域。 审.判.积.压.与.效.率.问.题:.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加.,.联.邦.法.院.案.件.量.持.续.增.长。.部.分.法.院.面.临.着.严.重.的.审.判.积.压,.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司.法.的.及.时.性.。.对.于.当.事.人.来.说.,.漫.长.的.诉.讼.过.程.不.仅.耗.费.财.力.,.也.造.成.心.理.压.力。 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在.社.会.分.裂.加.剧.的.背.景.下.,.部.分.民.众.对.联.邦.法.院.的.判.决.产.生.了.疑.虑.和.不.信.任。.这.不.仅.源.于.对.司.法.政.治.化.的.担.忧.,.也.包.括.对.司.法.结.果.的.不.满。.重.建.和.维.护.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是.联.邦.法.院.需.要.面.对.的.长.期.任.务。 未来.展.望: 面对.这.些.挑.战.,.联.邦.法.院.未.来.的.发.展.将.围.绕.着.如.何.在.坚.持.宪.法.价.值.和.司.法.独.立.性.的.同.时.,.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这.可.能.包.括: 加.强.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众.沟.通:让.公.众.更.了.解.法.院.的.工.作.方.式.和.判.决.理.由。 拥.抱.技.术.创.新.:利.用.技.术.提.高.司.法.效.率.,.例.如.电.子.文.件.系.统.、.网.上.听.证.会.等。 重.塑.法.官.选.拔.机.制:探.索.更.加.公.平.、.更.少.受.政.治.影.响.的.法.官.任.命.方.式。 对.新.兴.领.域.的.法.律.解.释:积.极.研.究.和.解.释.关.于.技.术.、.数.据.、.科.技.伦.理.等.新.问.题。 联.邦.法.院.系.统.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美.国.的.法.治.基.石.。.通.过.持.续.的.改.革.和.对.宪.法.价.值.的.坚.守.,.联.邦.法.院.将.继.续.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秩.序.、.促.进.社.会.公.平.的.道.路.上.奋.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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