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Brill Academic Pub
作者:Todres, Jonathan (EDT)/ Wojcik, Mark E. (EDT)/ Revaz, Cris R. (EDT)
出品人:
页数:450
译者:
出版时间:2006-5
价格:$ 209.05
装帧:HRD
isbn号码:9781571053633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儿童权利
  • 联合国
  • 人权
  • 国际法
  • 儿童福利
  • 儿童保护
  • 法律
  • 社会工作
  • 人道主义
  • 儿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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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This in-depth text goes beyond the rhetoric of the debate on children's rights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in particular, to provide a detailed examination of the impact that U.S.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would have on U.S. law. The chapters have been written by leading children's advocates and scholars with a general audience in mind, as the authors believe that it is important for all Americans to become informed about the Convention and about children's rights in general. With a grea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substance of the Convention and children's rights, readers will be better positioned to determine what the real issues are, what is simply rhetoric without any basis in fact or law, and how they can address the real issues in an effective manner in order to provide a better world for all children. The book is divided broadly-speaking into two sections. The first part of the book provide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nvention, examines the key issues of debate with respect to U.S. ratification, and explores many of the overarching themes that arise in the context of U.S. consider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r any other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for that matter. The remainder of the book is dedicated to more in-depth examinations of various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with a view to determining the impact of U.S.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with respect to those issues in particular.

《儿童权利公约》:一部划时代的国际法律文献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条约,于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这部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承认儿童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特定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此之前,儿童的地位往往被视为父母或监护人的附庸,他们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儿童权利公约》的出现,则系统性地界定了儿童的权利,并呼吁各国政府承担起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的责任,为全球儿童福祉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公约的核心理念在于将儿童视为具有权利的独立个体,而非仅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它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公约的各项条款之中,成为理解和适用公约的关键: 第一,不歧视原则(Article 2):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并确保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儿童,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残疾、出生或其他身份。这一原则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平等地享有公约赋予的权利。 第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Article 3):在所有有关儿童的行动中,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采取的行动,都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一原则要求在任何可能影响儿童的决策过程中,都必须将儿童的福祉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它并非一个僵化的规定,而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权衡的动态原则。 第三,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Article 6):公约确认,每一个儿童都拥有固有的生命权,并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这不仅包括生理上的生存,更涵盖了身心健康、教育、文化、娱乐等全方位的发展,旨在让儿童能够充分发挥其潜能。 第四,尊重儿童意见原则(Article 12):公约规定,凡是影响到儿童的法律或其他决定,应给予其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其意见应根据其年龄和成熟度给予应有的考虑。这一原则承认了儿童的主体性,鼓励他们参与到与其相关的决策过程中,这对于培养儿童的责任感和自主性至关重要。 《儿童权利公约》共包含54条条款,内容广泛而深入,涵盖了儿童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条款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基本权利与自由 公约首先确立了儿童享有许多与成年人相似的基本权利,但同时又特别强调了儿童的脆弱性,从而赋予了他们额外的保护。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Article 6):如前所述,这是公约的基础,确保儿童能够健康地成长。 姓名权、国籍权和家庭联系权(Article 7-9):每一个儿童都应在出生时获得登记,拥有姓名和国籍。父母应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父母分离,儿童仍有权与父母双方保持联系。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Article 14):公约承认儿童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但其行使应受到父母的指导,并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结社自由和和平集会权(Article 15):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儿童有权自由地与他人结社和和平集会。 隐私权(Article 16):儿童的私人生活、家庭、通信和名誉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侵犯。 接受信息权(Article 17):公约鼓励媒体为儿童提供有益的信息,并保护儿童免受不适宜其年龄的内容的影响。 二、家庭环境与替代性照料 公约高度重视家庭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并规定了在家庭无法提供必要照顾时,国家应采取的替代性措施。 家庭责任与国家支持(Article 18):父母共同承担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帮助父母履行这些责任,并确保国家福利机构在养育儿童方面的作用。 免受虐待、剥削和遗弃(Article 19):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身体或精神虐待、伤害或疏忽、遗弃或疏于照管、虐待或剥削,包括性剥削或性虐待。 孤儿和寄养家庭(Article 20):如果儿童无法在其父母的照料下生活,缔约国应给予其特殊的保护和援助,并确保为其提供合适的替代性照料,如寄养家庭或福利机构的照料,并应考虑儿童的文化背景。 收养(Article 21):公约规范了收养程序,要求收养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前提,并经过主管当局的批准。 三、健康与福利 公约强调保障儿童享有健康的生活,并获得必要的医疗和保健服务。 健康权与医疗保健(Article 24):缔约国应承认儿童享有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应努力确保没有儿童因未能获得医疗服务或因家庭贫困而失去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公约特别提到了清洁饮用水、营养食物和卫生保健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与康复(Article 26):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承认儿童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并根据国内法为这些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援助。 生活水平(Article 27):公约承认每一儿童都有权享有与其身心健康和发展相适应的,适宜的生活水平,父母负有首要的责任。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在物质、经济上帮助父母履行这项责任。 四、教育、休闲与文化活动 公约将教育视为儿童发展的基石,并鼓励儿童参与文化和娱乐活动。 教育权(Article 28-29):缔约国应承认儿童的教育权,并应在义务教育免费和普及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实现这一权利。公约强调教育的目的应在于充分发展儿童的个性和才能,培养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意识,培养其尊重父母、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以及尊重他人。 休闲、娱乐和文化生活(Article 31):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享有参与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参与各级文化生活和艺术的权利。 五、特殊保护措施 公约特别关注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了额外的保护条款。 免受剥削和虐待(Article 32-36):公约禁止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任何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同时,公约还规定了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剥削,以及禁止绑架、贩卖和拐骗儿童。 受冲突影响的儿童(Article 38):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确保受冲突影响的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并为其提供特别的保护和照料。 被剥夺自由的儿童(Article 37, 40):任何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的对待,并应考虑到其年龄。任何被指控触犯刑法或被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公正的审判。公约强调,应尽量避免在法律诉讼之外对儿童采取措施,或仅在适当时才采取措施。 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Article 39):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遭受遗弃、剥削、虐待、拘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六、公约的实施与监督 公约还详细规定了缔约国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缔约国的责任(Article 40-42):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施公约所确认的权利。各国还应广泛宣传公约,提高儿童、家长和公众对公约内容的认识。 儿童权利委员会(Article 43-45):公约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国际监督机构——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会由在人权、儿童福利领域享有崇高声望的18名专家组成。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履行公约义务的报告,委员会将审议这些报告,并向缔约国提出建议。委员会还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向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报告。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深远,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社会对儿童的认知,更在各国国内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全球范围内,数以百万计的儿童因这部公约而获得了更好的保护,他们的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然而,尽管取得了显著成就,许多儿童仍面临着贫困、暴力、剥削、歧视等挑战。《儿童权利公约》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指引着我们继续努力,为每一个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公平和充满机遇的成长环境。这部公约的文本本身,就是一部关于尊重、关怀和赋权的宏大叙事,它的精神将继续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人,为实现儿童权利的全面保障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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