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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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刘方
出品人:
页数:371
译者:
出版时间:2007-11
价格:46.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03677700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检察史
  • 检察制度
  • 法律史
  • 法学
  • 中国法律
  • 司法
  • 历史
  • 法制史
  • 检察机关
  •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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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检察制度史纲要》主要内容: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和完善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之一。与并列的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律师制度以及监狱制度等不同的是,人类社会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形成的模式具有多样性。所以,作者在《检察制度史纲要》中拟用了事物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观点,来阐述检察制度在各种社会形态下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形式。《检察制度史纲要》共分为十章,主要以检察制度起源的时间、地域和类型来划分。从起源时间上看,主要有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密切相关的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近代西方检察制度和当代各国检察制度;从产生的地域上看,有西方检察制度和东方前苏联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制度;从形成的类型上看,有大陆法系检察制度、英美法系检察制度、前苏联检察制度、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中国近代检察制度、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等。

荆棘与荣光:一部关于古代帝国法律与司法实践的深度剖析 《烈火与铁砧:罗马共和国晚期至拜占庭帝国早期司法权力的变迁》 图书简介 本书旨在以宏大叙事和精微考据相结合的方式,勾勒出横跨近千年历史的罗马世界中,司法权力的复杂演进轨迹。我们不探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职能,而是聚焦于罗马国家机器中,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诉讼追究,以及在特定历史阶段承担审判职能的各种实体和个人的活动。全书围绕一个核心命题展开:在一个不断扩张和转型的庞大帝国体系中,“谁有权代表国家追究和惩罚罪行?” 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如何在元老院、保民官、地方行政长官(如行省总督)以及后来的皇帝手中反复争夺、重塑和固化的。 第一部分:共和国的碎片与公权力的萌芽(公元前2世纪 - 公元前1世纪) 本部分深入考察了罗马共和国晚期,在平民与贵族激烈冲突的背景下,公共法律追诉机制的雏形与局限。 第一章:法律的私人化与公共化的张力。 罗马早期法律体系的特点是追诉权的高度私有化,即“控告权”主要掌握在受害者及其家族手中。我们首先梳理了这一传统对早期刑事案件的影响,特别是“私仇”与“家族荣誉”在司法领域扮演的角色。然而,随着社会结构日益复杂,针对腐败、叛国(perduellio)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家开始介入。本章将详述早期的“特别委员会”(quaestiones perpetuae)的设立过程,它们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而是特定犯罪的临时或半永久性审判小组,其构成和权力基础充满了政治妥协的色彩。 第二章:保民官的“神圣权力”及其司法延伸。 保民官(Tribunus Plebis)作为平民阶层的保护者,其权力在共和国末期达到了顶峰。本书重点分析保民官如何利用其否决权(intercessio)干预司法程序,甚至亲自主持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我们将考证那些被保民官提起的著名案件,分析其法律依据与其背后的政治动机。他们是早期行使“公诉”职能的最接近的群体,但其行为的合法性始终受到元老院的质疑。 第三章:行省长官的司法双刃剑。 在广袤的行省中,总督(Propraetor/Proconsul)集行政、军事和司法大权于一身。本书剖析了行省长官在处理地方犯罪时所拥有的绝对权力,以及这种权力如何被滥用。我们通过对西塞罗著名的《维勒斯审判》(In Verrem)等案例的细致解读,揭示了罗马法律在帝国边缘地带的实施困境,以及来自罗马本土的“告发者”(delatores)在外部监督体系中扮演的复杂角色。 第二部分:元首制的重塑与司法集中化(奥古斯都至三世纪危机) 进入元首制(Principate)时期,元老院的权力逐渐被皇帝吸收,司法权力的集中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第四章:元首的“最高法官”身份的构建。 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如何通过法律解释和皇帝诏令(constitutiones)逐步收编原属于元老院和人民的司法权。本章重点分析了“皇帝的法庭”(Domus Augusti)如何成为处理高级官员重罪和上诉的最终机构。我们考察了“元首的司法顾问团”(consilium principis)的形成,这些宫廷中的法学专家开始对司法实践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专业化:从“告发”到“控诉”。 随着国家财政和官僚体系的完善,一些针对国家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煽动叛乱)开始由专设的“高级官员”或帝国指定的法律代表来追究。本书细致描绘了这一时期,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原告”角色的制度化倾向,即国家机构开始系统性地派遣人员参与庭审,以确保对某些核心利益的保护,这与共和时代纯粹的私人控诉形成了鲜明对比。 第六章:军事司法与边境管控。 在动荡的边境地区,军团指挥官的司法权限极大扩张。我们对比了民事法庭与军事法庭在量刑和证据标准上的差异。特别关注那些涉及兵变、逃兵和间谍罪的案件处理流程,这些流程在很大程度上预示了后世军事检察体系的某些特征。 第三部分:晚期帝国的官僚化与法律的行政化(四世纪至查士丁尼时期) 在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的改革之后,罗马国家演变为一个高度集权的官僚体系。司法追诉职能被彻底纳入行政管理范畴。 第七章:检察官的诞生:从顾问到正式官员。 本部分是本书的重点之一。我们将探讨在晚期帝国,“代表国家进行法律追诉的专业官员” 这一角色的制度化过程。这些人不再仅仅是临时性的告发者或皇帝的顾问,而是拥有固定职衔和薪酬的政府雇员。我们追踪了他们早期在地方财政监督体系中的根源,以及他们如何逐渐获得了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库”(Fiscus)或“皇帝本人”进行起诉的法定权力。 第八章:司法与财政的融合:国库的诉讼代理人。 随着帝国财政压力的增大,保护国家财产成为司法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本书详细分析了那些负责追查逃税、非法占有公共土地以及查抄叛乱者财产的官员。他们的工作方式——系统性的调查、证据的固定和对被告的持续施压——已经与后世的司法追诉活动高度相似。我们通过查士丁尼法典中相关条文的演变,展示了这些角色的职权范围如何被法律精确界定和强化。 第九章:拜占庭的延续与东方传统的交汇。 帝国东迁后,法律传统与希腊化行政模式的融合创造了新的司法实体。我们考察了拜占庭早期(查士丁尼一世统治下)对于地方“地方官”(praefecti)司法权的削弱,以及中央委派的“审判官”或“巡视官” 机构的崛起。这些官员系统性地巡视各省,其核心任务之一就是确保对法律的遵守和对犯罪分子的有效惩罚,标志着国家主导的刑事追诉职能的成熟。 结论:一个未完成的体系。 本书最终总结道,罗马司法权力的演变是一个从松散的政治妥协走向严密的官僚集权的过程。尽管罗马没有形成一个与后世“检察官”完全对应的、独立于审判的单一机构,但其晚期所建立的“代表国家进行系统性刑事追究的行政官员体系”,为后世欧洲大陆法律体系中各类司法监督和追诉职能的产生,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历史蓝本和制度遗产。本书强调,理解罗马的“公诉”历史,必须将其置于帝国权力结构变迁的宏大背景下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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