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6年9月1日生效,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此两者在形式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但在内容上却改变了很多,有些改变对医患关系及医疗事故的处理影响巨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患者知情权的保护。二,事故分级及事故责任程度的定量鉴定。三,确立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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