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修改通報是本局根據國務院和交通部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職責的規定,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製定實施的《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製定的《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3年修改通報)》和《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4年修改通報)》按照國際海事組織有關公約修正案進行的修改和補充,請各有關單位將本修改通報連同《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及其《刪3年修改通報》和《2叩4年修改通報》一並執行。
有關上述《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及其修改通報的解釋和等效免除事宜,請與本局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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