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修改通报是本局根据国务院和交通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职责的规定,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实施的《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3年修改通报)》和《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4年修改通报)》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修正案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请各有关单位将本修改通报连同《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及其《删3年修改通报》和《2叩4年修改通报》一并执行。
有关上述《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及其修改通报的解释和等效免除事宜,请与本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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