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為配閤此法的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附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安部同時頒布的4個部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另附瞭《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綫(GB 5768——1999)》的節錄,以及有關部、委、局對我國汽車報廢政策的現行規定;《北京市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及記分標準(試行)》也可供相關人員瞭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供公安交管人員、機動車駕管人員、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及參與道路交通活動的人員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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