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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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明远
出品人:
页数:299
译者:
出版时间:2002-7
价格:21.0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03637339
丛书系列: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图书标签:
  • 证券投资
  • 损害赔偿
  • 诉讼
  • 民事诉讼
  • 资本市场
  • 投资者保护
  • 金融法
  • 证券法
  • 救济途径
  •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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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的中心主题是:因他人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证券投资者,应当享有向违法或失职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本书的研究意义在于: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缺乏指引的情况下,为证券投资者寻求诉讼救济提供法律上的理论支持。本书运用比较研究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取得了如下成果:构建了追究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民事责任的理论框架,并分别从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角度,在法律解释和立法层面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设想,填补了国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

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本书选择从上市公司股东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展开讨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社会公众购买股票后,从证券法上讲,他是投资者,可能在因证券欺诈和其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股价变化中遭受直接的交易损失;从公司法上讲,他是股东,可能因公司财产被非法侵害而使其在公司内部的投资利益遭受间接的损害。研究证券投资者(股东)诉讼救济机制,应同时融合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投资者/股东提供的法律保障。二、从根本上讲,公司毕竟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产物,其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表现,这两类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潜在影响。国外的经验表明,让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个人赔偿责任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建设。

除第一章导论和最后的结束语外,本书主体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二、三、四章为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投资者在证券法体系下的诉讼救济,是围绕实体责任展开讨论的;第五、六章为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投资者在公司法体系下的诉讼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在第一部分中,作者针对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控手段中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严重忽视民事责任的现实,提出了强化当事人,特别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责任的主张,并详细分析了追究这两类人员个人责任的诉因、责任构成及相关法律问题。我国《证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缺陷,在没有当事人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又特别提及了擅自发行证券、进行虚假信息披露和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有限的几种具体赔偿责任,在客观上造成了其他欺诈和违法行为不产生民事责任的假(真)相,或者说使其他情形下的民事责任失去了直接的法内依据。鉴于《证券法》阶段性立法的特征,作者认为在现阶段可以适度鼓励投资者提起私人民事诉讼,通过司法实践和学理的互动,来逐步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在这方面,美国证券法中的默示民事诉权理论和10b-5规则项下的诉讼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如下有益的启示:1.在符合保护投资者、阻却证券欺诈行为的立法目的的前提下,从一般侵权法原理出发,可以认为,违反证券法禁止性规范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默示存在的;2.为便于实际操作和阻却恶意诉讼,只赋予那些实际购买或者出售了证券的投资者原告资格;3.对于在公开交易市场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可援用“欺诈市场理论”来推定该违法行为和原告损失之间的(交易方面的)因果关氛个采用“直接损失法”来计算投资者的交易损失,并根据情况,由原告自行选择依“恒差法”或“真实价值不变法”来确定股票在交易达成当时的真实价值。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书进一步详细分析了追究董事和高级职员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诉因。这两类人员承担个人责任,要么是因为直接从事了带有欺诈性质的证券交易活动,如短钱交易、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要么是因为虽未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但实施了与交易有关的违法行为,如以其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由于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不同影响和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这两种披露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属性、归麦原则、因果关条的界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原告资格等诸多方面都是有所区别的;兼之在同一性质的披露下,不同类型的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在责任属性和归责原则等问题上也可能有不同之处,因此,应当区分不同性质的披露和不同类型的责任人,分别规定其虚假陈述责任。基于此,作者对《证券法》第63条对该问题的不科学规定进行了—一剖析,并提出了相应改进之策。另外,委托投票征集书中应披露的信息如果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表决结果不满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寻求相应的救济。由于董事和高级职员有机会比其他人更早获知更多关于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实有必要对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适当规制。作者认为,应当将董事等内部人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这与《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内幕交易行为人在行政或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落实该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界定原告资格和赔偿范围。实施操纵市场行为者,应当赔偿受其行为影响而从事股票买卖的善意投资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第二部分中,作者指出,虽然《公司法》通过少量条款初步确立了董事对公司(间接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导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致使上述赔偿责任在事实上难以落到实处。而赋予股东在董事和高级职员侵害公司利益时的派生诉讼提起权,已是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第五章的小结中,作者设计了十条关于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案,基本涵盖了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资格及公司和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起诉前的请求程序,被告诉讼费用之担保,诉讼的和解及撤诉,董事经营判断原则和派生诉讼的驳回,当事人费用的补偿,诉讼赔偿的支付及分配,诉讼时效,诉讼结果的既判力,案件受理费的确定,诉讼管辖权等。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律,要兼顾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人格的独立。在通过立法正式导人该制度之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以此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诉权、表决权、知情极为股东的三大权利,而账簿记录查阅权为股东知情极的重要内容之一。股东通过行使该查阅权,一方面,可监督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与本书的研究主题密切相关的是,打算积极行使诉权的股东可借此获取有利的诉讼证据。目前,对于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内学界的研究都少得可怜。针对这一现状,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的具体设想。其基本理念就是,在保护股东知情权和维持公司业务管理的独立性不使其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现代金融市场监管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前沿研究 【图书简介】 本书深入剖析了全球金融市场在高速发展与结构性变革背景下,对传统监管框架提出的挑战与重塑需求。全书聚焦于现代金融监管的演进逻辑、跨国协调机制的构建,以及如何在维护市场效率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动态平衡点。 第一部分:全球金融监管框架的重构与趋势 本部分首先追溯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共识与行动。详细阐述了巴塞尔协议III(Basel III)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覆盖率方面的深化改革,并分析了其对全球银行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的实质性影响。我们探讨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兴起,特别是逆周期资本缓冲(CCyB)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监管的实践经验与争议焦点。 随后,书籍转向了金融科技(FinTech)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冲击。从支付、借贷到资产管理,数字化的创新模糊了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本书系统梳理了监管科技(RegTech)和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应用案例,探讨了如何通过技术赋能实现更实时、更精细化的风险监测与合规管理。重点分析了加密资产、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在跨境支付和证券发行中的潜在应用,以及各国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在应对“监管套利”方面的最新策略。 第二部分:跨境金融监管协调与全球治理 在全球化深入的背景下,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日益增强。本部分着重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机制。我们详细分析了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制定全球基准和推动信息共享方面的作用。 特别关注了“同一集团、多边监管”的挑战。对于业务遍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跨国金融集团,如何建立有效的集团合并监管框架成为关键。本书结合案例分析,讨论了跨境并购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以及如何通过双边或多边谅解备忘录(MOU)来提升监管合作的效率与透明度。对于离岸金融中心(OFCs)的监管挑战,本书也进行了批判性审视,强调反洗钱(AML)和反恐怖融资(CFT)标准的全球统一与执行力度。 第三部分:投资者保护的精细化与前沿实践 本部分是本书的核心之一,聚焦于在复杂金融工具和信息不对称日益加剧的市场环境中,如何构建更坚实的投资者保护屏障。 我们首先回顾了金融中介机构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演变。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信义义务的边界、内容及其可诉性存在显著差异。本书对比了“适合性原则”(Suitability)与“最佳利益标准”(Best Interest Standard)的实践效果,论证了向更高标准迈进的必要性。 其次,本书深入研究了金融产品设计的透明度与适销性。随着结构化产品、衍生品和复杂理财产品的普及,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剧。我们分析了产品治理(Product Governance)机制的建立,要求发行方和销售方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对目标客户群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充分评估和验证。对于零售客户,如何确保关键信息文件(KID)的简洁性、准确性和可比性,是监管机构面临的长期课题。 第四部分:市场操纵与新型不当行为的规制 随着交易速度的提升和算法交易的普及,市场不当行为的形态也在演变。本书详细阐述了市场操纵(Market Manipulation)的传统类型(如“拉高出货”、“幌骗交易”)与新型变种。重点分析了高频交易(HFT)环境下可能出现的“微观操纵”行为,以及算法交易中的“毒丸”策略对市场公正性的潜在威胁。 在监管执法层面,书籍探讨了市场滥用(Market Abuse)调查的技术路径,包括利用大数据分析识别异常交易模式、跨境数据取证的法律障碍与克服方法。同时,本书也探讨了内幕交易在数字信息时代的新特征,例如通过社交媒体或加密通讯获取非公开信息的行为,以及如何界定“重大性”与“合理预期”的标准。 第五部分:集体救济机制与争端解决(ADR) 在投资者权益受损后,有效的救济途径至关重要。本书对不同司法管辖区下解决金融争议的机制进行了比较分析。集体诉讼(Class Action)作为一种重要的集体救济工具,其门槛、效率和对市场行为的威慑作用在本章被深入探讨。 同时,本书强调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在减轻法院负担、快速化解中小额纠纷中的独特价值。我们分析了金融业的行业调解机构、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运作模式,以及如何确保ADR流程的公正性、中立性,并使其裁决具有足够的约束力,从而真正实现对受损投资者的及时补偿。 总结: 本书旨在为监管机构、金融从业者、法律专业人士以及对现代金融治理感兴趣的研究人员,提供一个全面、深入且富有前瞻性的分析框架。它不仅是对现有监管体系的梳理,更是对未来金融市场如何实现稳健性(Stability)、效率性(Efficiency)和公平性(Fairness)的探索。全书坚持实证分析与理论构建相结合的立场,力求在复杂多变的金融现实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监管原则与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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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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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最让我感到惊喜的,是它对于历史脉络的梳理和国际经验的借鉴。作者清晰地勾勒出我国证券诉讼制度从萌芽到发展的关键节点,并对其中几次重要的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改进行了深度的“溯源”分析,解释了为何某些看似不合理的制度会被采纳。这种历史的纵深感,帮助读者理解了当前法律现状的形成逻辑,避免了“一味批判”的肤浅倾向。在比较法的运用上,本书没有进行简单的“拿来主义”,而是对美国、欧盟等成熟市场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着重探讨了不同法律传统下,投资者救济的制度成本和效率差异。尤其是在如何处理跨境证券欺诈案件中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论述,展现了作者扎实的国际私法基础。这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它告诉我们“该如何救济”,更在于它解释了“为何要这样救济”,为深入理解证券法治的本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整体装帧设计也很精良,便于在案头常备,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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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是作者在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张力方面做得相当出色。很多探讨证券诉讼的专著往往过于偏重宏大的理论构建而忽视了实务操作中的种种掣肘,但本书却将两者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比如,在探讨集体诉讼中“代表人资格”的确定标准时,作者没有满足于现有司法解释的罗列,而是深入剖析了不同类型投资群体(如散户与机构投资者)在诉讼成本、风险偏好上的差异,从而论证了为何需要差异化的代表制度设计。书中对于“程序保障的实体价值”的论述尤为精彩,指出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救济的前提和基础。书中引用的判例分析细致入微,有些甚至是我在日常执业中也未曾注意到的细节,经过作者的重新梳理和价值判断,这些判例背后的立法意图和司法倾向变得一目了然。对于希望在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领域深耕的律师和法官而言,这本书提供的分析工具和思维框架是极其宝贵的。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研究报告,更像是一份高质量的实务操作指南,引导我们如何系统性地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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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过程中,我特别关注了作者对未来立法趋势的预测和建议部分。这部分内容展现了作者超越现有法律框架的战略眼光。面对金融科技(FinTech)带来的新兴投资产品和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原有的证券诉讼制度显得力不从心。本书的前瞻性在于,它不仅指出了现有制度的僵化,更重要的是,提出了如何在“沙盒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的具体路径。作者对某些新兴的集体诉讼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的效率和公平性的比较分析,颇具启发性,尤其是对区域性或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在承担部分初审和调解职能的探讨,非常接地气。对于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者来说,本书无疑提供了一份极具参考价值的智库报告。书中的语言风格偏向于严谨的学术论文体,但其内在逻辑的严密性和对社会责任的关怀,使得阅读过程充满了对法治进步的期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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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著作的出现,无疑为证券法学研究领域注入了一股强劲的理论活水。作者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现实洞察力,对证券投资活动中受损投资者的救济路径进行了全景式的梳理与深入的批判性分析。书中对于“损害认定”的界限把握得极为精准,尤其是在复杂金融衍生品交易引发的损失归责问题上,展现了扎实的实证研究基础和严谨的逻辑推演能力。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在不同类型欺诈行为中适用的限度和构成要件的论述,作者没有停留在简单的法律条文解释,而是结合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制度完善建议。这种跨法域的比较视野,使得全书的理论高度得到了显著提升,让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不断反思现有法律框架的不足之处。特别是针对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这一核心难题,作者构建了一套基于信义义务和公平交易原则的复合型救济模型,极具现实指导意义。从阅读体验来说,行文流畅,逻辑层次分明,虽然涉及诸多专业术语,但作者总能用清晰的案例和精妙的比喻加以阐释,使得即便是非专业背景的读者也能逐步领会其核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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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叙事风格和论证结构非常独特,给人一种沉稳而深刻的学人气息。它没有采用那种急于给出结论的快节奏论述,而是采取了层层递进、步步为营的推进方式。初读可能会觉得有些厚重,但深入其中后,便能体会到作者在构建每一个法律概念时所花费的心思。书中对“损失因果关系”的论证,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作者没有简单地套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而是引入了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假说以及信息传播速度的变量,构建了一个多层次的分析模型来考察信息披露不当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联程度。这种对复杂经济学原理的娴熟运用,极大地提升了本书的专业水准。此外,书中对于不同救济手段的效力评估,也显示出一种高度的审慎态度,无论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还是和解机制的激励机制,作者都做了非常细致的利弊权衡。总体而言,它是一部需要静下心来慢慢品味的学术精品,每一次重读都能发现新的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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