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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8
旅遊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賠償金額計算標準叢書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環境汙染是指由於對生態係統有害的物質進人環境後對生態係統造成的乾擾和損害的現象,簡稱汙染。具體來說就是,有害物質或有害因子進入環境並在環境中發生擴散、遷移、轉化,並跟生態體統的諸要素發生作用,使生態係統的結構與功能發生變化,對人類以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發展産生不利影響。
目前在全球範圍內都不同程度地齣現瞭環境汙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麵有大氣環境汙染、海洋汙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汙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近年來齣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麵的突齣錶現。
總的來說,環境汙染可以是人類活動的結果,也可以是自然活動的結果,或是這兩類活動共同作用的結果。如火山噴發,往大氣中排放大量的粉塵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同樣也造成大氣環境的汙染。但通常情況下,環境汙染更多地是由人類活動,特彆是社會經濟活動引起的。我們平常所指的就是這類源於人類活動的環境汙染。人類活動之所以會造成環境汙染,是因為人類跟其他生物有一個根本差彆:人類除瞭進行自身的生産外,還進行更大規模的物質生産,而後者是其他所有生物都沒有的。由於這一點,人類活動的強度遠遠大於其他生物。例如,對生態係統中水的利用,其他生物僅取用滿足其生存要求的量,而人類對水的利用則不知道要比其他生物多多少倍,多到有的局部生態係統所有的水都不夠用。
環境汙染問題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重視。我國也在立法方麵對環保有所體現。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加快瞭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製建設的步伐,先後製定和完善瞭8部環境保護法律,12部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態保護法律,3部防災減災法律,1部清潔生産法律,初步形成瞭比較完整的可持續發展法律體係。同時,國務院也製定瞭100餘部環境、資源、災害方麵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為法律的實施提供瞭一係列切實可行的製度。我國批準和簽署瞭48項多邊國際環境條約。各地人大和政府製定的地方性環境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達1500多件。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已經從無到有,積少成多,由偏到全,逐步建立起瞭一個由汙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管理、防災減災等法律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規、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等構成的比較完整的可持續發展法律體係。
但總體來看,環境與資源形勢仍相當嚴峻。近年來,我國在經濟、社會全麵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取得瞭顯著進展。但是大傢也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我國環境汙染、生態惡化、資源浪費和破壞的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製。當前和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環境與資源形勢仍將相當嚴峻:環境汙染加劇的趨勢雖然總體上有所控製,但局部地區汙染仍然十分嚴重,汙染物排放量大大超過環境自淨能力,特彆是水和大氣汙染尤為突齣;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遏製,部分地區惡化的程度在加劇,範圍在擴大,特彆是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草原沙化的麵積在不斷擴大;資源供求矛盾日趨突齣,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人均資源擁有量在逐年減少,加上資源利用率低,進一步加劇瞭資源供給與需求的矛盾。特彆是水、石油等戰略資源短缺問題,將會影響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同時,我們還麵臨著新的挑戰:人口總量持續增長、消費需求持續攀高將加大環境壓力;傳統工業持續擴張、汙染産業“梯度推進”將加速環境惡化趨勢;城市規模和數量擴大、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將危及城市環境質量;農業生産方式落後、農村環境問題將日趨突齣;生態治理的難度加大,改善生態環境的任務將更加艱巨;全球環境問題凸顯、跨界汙染問題突齣。
環境汙染除瞭給生態係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外,汙染物的積纍和遷移轉化還會引起多種衍生的環境效應,給生態係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汙染衍生齣的環境效應。這種由環境汙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後性,往往在汙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錶示環境汙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汙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後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産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汙染造成空氣汙濁,人們的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汙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引起胎兒早産或畸形等等。
對環境汙染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根據受汙染的環境係統所屬類型或其中的主導要素,可分為大氣汙染,水體汙染,土壤汙染、海洋汙染等等;按汙染源所處的社會領域,可分為工業汙染、農業汙染、交通汙染等等;按照汙染物的形態或性質,可分為廢氣汙染,廢水汙染、固體廢棄物汙染、以及噪聲汙染、輻射汙染、危險物品汙染等。
嚴重的汙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汙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於汙染引起的人群糾紛和衝突逐年增加,環境汙染所導緻的損害賠償糾紛也日益增多。但由於我國目前關於環境損害賠償方麵沒有單獨的立法,造成很多環境損害案件得不到閤理解決和賠償。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於環境損害賠償隻有一些零散的規定,對於解決現實中的諸多環境糾紛存在“供給不足”的問題。讓公眾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環境糾紛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最佳方式,同時,環境損害賠償立法將迫使排汙企業自覺治理汙染,減少環保部門的執法阻力。所以環境損害賠償立法勢在必行。
近二十年來,中國環境糾紛發生的數量和程度已經達到空前的程度,其中由於室內裝修導緻室內環境汙染的糾紛也是屢見不鮮。但從中國的環境司法實踐來看,處理環境糾紛的法律規定卻沒有相應地得到加強。具體錶現為有關環境糾紛處理的立法不健全,缺乏環境糾紛處理的程序、證據規則、製止汙染侵害的措施等明確清楚之規定,使得在眾多環境侵權訴訟中,受害人之利益往往無法得到切實維護。為瞭使更多的環境汙染受害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如何建立專門的環境訴訟機製,製定專門的程序法,完善專門的證據規則,尤其值得我們關注。
本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環保法規的規定,從人身傷害、財産損害、精神損害幾方麵歸納齣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需要說明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一些項目和標準並未作齣明確的規定,本書所述標準和計算方法是在這些法律的基礎上參照瞭人身損害賠償、財産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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