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工作实用规章(1979-1998)--总类篇.律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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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
出品人:
页数:556
译者:
出版时间:1999-06
价格:96.00
装帧:精装
isbn号码:9787543820074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服务
  • 律师
  • 规章
  • 1979-1998
  • 法律工作
  •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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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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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信息

目 录
基层法律服务篇
一、 综 合
司法部关于不得在乡镇法律服务站设立公证员、兼职律师的函
(1989年1月30日)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1990年4月19日)
司法部关于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1997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
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司法部印发《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5月30日)
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要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
略积极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
(1988年7月9日)
司法部关于严禁乡镇法律服务所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的通知
(1989年10月6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10日)
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否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的批复
(1991年3月1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4月22日)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1991年9月20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2年10月6日)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限制地开展见证工作的通知
(1992年10月16日)
司法部关于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切实保障《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的通知
(1993年7月27日)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江西省省、地两级团委建立青少年法
律事务所的批复
(1995年7月24日)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不应进行事业法人资格登
记的批复
(1995年10月23日)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1996年6月24日)
三、基层法律服务人员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18日)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复函
(1984年3月28日)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编制问题的答复
(1986年10月27日)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佩戴臂章的通知
(1989年9月5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工作者守则》的通知
(1989年9月18日)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佩戴臂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1989年11月2日)
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内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
担任兼职律师的通知
(1992年12月14日)
四、人民调解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应向当事人收费问
题的复函
(1983年12月6日)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的意见
(1984年9月28日)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组织接待来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
涉及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7年12月9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6月17日)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等问
题的批复
(1989年10月25日)
司法部关于调解委员补贴问题的批复
(1989年10月25日)
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
几点意见
(1990年3月31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2日)
司法部关于适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
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
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1994年5月9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
五、基层法律服务财务与收费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1990年9月1日)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
六、地方规章
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执照管理办法
(1994年6月21日)
北京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惩戒办法
(1994年8月16日)
北京市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若干规定
(1995年5月22日)
天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1992年11月6日)
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
(1995年8月14日)
河北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试行)
(1992年10月15日)
山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992年1月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
人员和组织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6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
所工作人员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27日)
辽宁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1993年2月2日)
辽宁省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年审和法律服务执照注册暂行
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8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律师资格后执
业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11日)
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个体劳
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关于建立、健全个体劳动者人
民调解组织的意见
(1996年12月13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对《法律服务执照》注册和加强管理的
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8日)
上海市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业务暂行规定
(1993年1月12日)
江苏省司法助理员岗位职务规范
(1993年2月15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协助办理公证业务
暂行办法
(1993年3月1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工作
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9月5日)
安徽省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18日)
安徽省乡镇法律服务所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1994年11月16日)
山东省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标准
(1994年6月10日)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司法厅关于修订乡镇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1日)
河南省基层司法所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9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业务收费和财物管理办法
(1995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质量的通知
(1996年5月31日)
海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法律服务收
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四川省司法助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2月18日)
四川省区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人员管理办法
(1992年8月7日)
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9月10日)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1995年12月20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年检和法律
工作者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7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1997年10月17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人民调
解工作的指导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的有
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2日)
陕西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1992年7月24日)
西安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1996年8月30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和“街道法律工作
者证”颁发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6日)
青海省司法厅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
励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
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1992年4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
织条例》的若干规定
(1992年3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乡镇法律工作者履行职务时必须出示法律服务执照
的通知
(1996年5月16日)
法律援助篇
一、部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1996年3月17日修正)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
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1996年2月27日)
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的通知
(1996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1996年8月29日)
司法部民政部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
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23日)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
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5日)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2日)
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法
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1997年4月9日)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0日)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
二、地方规章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计划(暂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7年8月28日)
江苏省律师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1996年6月13日)
无锡市法律援助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6月28日)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1995年11月10日)
青岛市律师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德阳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郑州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规定(试行)
(1995年12月1日)
武汉市律师法律援助办法
(1995年5月5日)
江西省乐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的试行规定
南通市律师法律援助办法
(1996年4月1日)
西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株洲市南区律师法律援助中心章程(试行)
(1995年12月22日)
株洲市南区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援助案件受理规则
株洲市南区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基金管理办法
后 记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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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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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地说,对于追求即时、实用操作指南的读者来说,这本成书的直接“实操价值”可能有限,因为它毕竟是三十年前的产物,许多具体流程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然而,它的历史价值和理论启示却是无可替代的。这本书并非教你如何“做”今天的案子,而是教你如何“理解”我们今天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如何“形成”的。特别是关于“行业自律”和“专业责任界定”的早期探索,为我们审视当前律师行业的痛点和发展方向提供了宝贵的纵深感。比如,早期规章中对“维护社会稳定”与“个体法律援助”之间关系的微妙处理,是理解当代律师职责边界时不可绕开的一环。通过阅读这些奠基性的文本,我获得了对律师职业的更深层次的敬畏感——这种敬畏源于对历史演进的清晰认知,明白我们所拥有的专业尊严,是无数先行者在制度真空与社会转型期,用血汗和智慧一点点搭建起来的,其意义远超任何一本最新的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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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是其最大的特点之一,它不像当代法律文件那样力求简洁和面向大众,反而有一种浓厚的“行政公文”色彩,用词考究,逻辑层层递进,仿佛每一个词语的选取都经过了反复斟酌,以求在当时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达到最大的“规范效力”。对于不熟悉那个年代语境的读者,初读可能会感到晦涩,但一旦沉浸其中,便能体会到这种规范背后蕴含的深刻政治和社会背景。例如,对于“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讨论,清晰地勾勒出了当时经济体制下,专业服务的价值是如何被社会所定位和接受的。我发现,它更像是一部研究社会治理史的文献,通过法律服务的微观视角,折射出整个社会对“秩序建立”的迫切需求。细读之下,我甚至能想象出当年起草这些规章的官员和律师们,在会议室里激烈讨论这些措辞的场景,那份对未来法治的期许和对现实困境的妥协,都凝固在了泛黄的纸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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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一个正在执业的年轻律师的视角来看,这本《律师篇》无疑是一面有趣的镜子,映照出我们如今享有的一切便利,是多么来之不易。那些关于“会见人身自由限制对象”的细致规定,读起来充满了那个年代特有的谨慎与小心翼翼,字里行间透露出对个体权利边界的试探与确认。我注意到,有些章节对律师与公检法人员之间的沟通原则,措辞极其讲究,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体现对国家机关的必要尊重,这种微妙的平衡艺术,是现代法律教育中较少被如此直白阐述的。对我个人而言,这不仅仅是学习历史,更是一种职业道德的再教育。它强迫我跳出当前高效便捷的工作环境,去思考,在资源匮乏、制度尚在完善的时期,一位律师是如何凭着对法治精神的坚守,来争取代理权的,这种坚韧和智慧,是任何现代化的信息系统都无法替代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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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厚重的法律文集甫一入手,便散发着一股历史的沉淀感,那种油墨的微酸和纸张的泛黄,仿佛能将人瞬间拉回那个充满变革与探索的年代。我原以为这会是一本枯燥的法规汇编,然而深入阅读后,却被其中展现出的时代脉络和职业精神深深吸引。它不像现代的法律条文那样追求极致的精确和冰冷的逻辑,而是带着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特有的“人情味”和探索性。比如,对于律师执业权限的界定,充满了对新旧体制冲突的折射,读起来像是在看一部关于中国法律体系如何摸索着前行的纪录片。那些关于“服务规范”的细节,比如接待当事人的基本礼仪、卷宗的初步整理要求,放在今天看来或许已显得有些过时,但它们无疑是那一代法律工作者集体记忆的基石。透过这些规章的字里行间,我仿佛能看见无数法律人在那个相对简陋的环境中,如何兢兢业业地构建起现代法律服务的最初框架。这种“追本溯源”的阅读体验,远比单纯学习现行法律条文来得更加震撼人心,它让我对法律职业的严肃性和历史厚重感有了全新的认识,理解了今日之繁荣并非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前辈们无数次摸索、修正与坚持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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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它对特定历史时期“工作方法论”的系统记录上。我尤其关注的是其中关于“总类篇”的部分,它所揭示的,是一种特定社会环境下,法律服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日常运行逻辑。读来颇有一种“考古”的快感,因为今天的律所管理模式已经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早期的那些关于内部分工、财务核算基础规范的描述,却为我们理解当代法律服务业的结构性演变提供了绝佳的参照系。我发现,许多看似理所当然的现代管理机制,其萌芽可以追溯到这些早期规章中对“效率”和“保密性”的初步尝试。例如,其中关于文件流转和信息归档的某些规定,虽然措辞迂回,但其核心精神——即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信息的可追溯性——至今依然是任何专业服务机构的生命线。这种跨越三十年的对比,让我对“制度”的力量有了更深层次的体会,它不再是冷冰冰的教条,而是凝结了特定历史时期人们对“规范化运作”的集体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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