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在法製方麵的重大舉措之一便是於1929-1931年間頒布瞭《民法》。相對於國民黨政權在政治、軍事等方麵與共産黨之間的鬥爭而言,從長期基礎結構變化的角度來看,國民黨民法被認為對近代中國更具有影響力。那麼,國民黨民法在變動時代下究竟是如何實踐的?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對近代中國産生瞭影響呢?本書立足於1929一1949年間鄂東地區的400餘件司法訴訟檔案,研究瞭鄂東地區民事法律的製度概況以及社會變動下民事法律製度的調整與實踐,考察瞭社會變動因素對民事法律秩序的特殊影響,並研究瞭民事法律秩序的普通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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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多元政權下的當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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