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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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王旭光
出品人:
页数:352
译者:
出版时间:2010-5
价格:28.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10900754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建筑工程
  • 优先受偿权
  • 债权保障
  • 工程建设
  • 法律
  • 经济学
  • 合同
  • 担保
  • 风险管理
  •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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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间的不平等地位,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途径。该制度确立后,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及其适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日渐深入的探讨。然而,由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在担保物权体系下的具体表述,而只是作为一个应急性条款孤零零地出现于合同法之中,虽然后续司法解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然没有明确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定性,对权利的主体、客体、效力、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其实现程序等规定的过于简单且不甚合理,尚不能很好地实现作为特殊债权保护制度的功能。因此,针对实务中的问题,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结合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学术观点,就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促进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结合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实践,围绕课题所涉及的问题,逐章展开了研究和论述。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导论中,叙述了合同法第286条实施以来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情况,阐明了系统研究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表明了作者的研究方法,简介了各章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体系。

第一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与特征”,论证了权利名称及其概念特征。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选择的不同,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有关建筑工程款债权之优先受偿权利的名称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合同法第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权利的名称。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将该权利称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并对权利归类及其概念特征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沿革与发展”,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历程,归纳了各自的特点及当代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对以美国法为核心的普通法国家中的construction lien制度进行了论证,并与大陆法系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都渊源于古罗马法的结论,更好地奠定了合同法第286条的比较法基础。

第三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社会需求与理论依据。重点讨论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保护劳工、衡平利益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制度价值,反思了其功能作用上的问题与不足,指出该制度的设立是回应社会现实、实现社会公平、保护特种债权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促进其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四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从实然和应然的不同角度,深入讨论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提出该权利具有浓郁的财产权属性,不仅是一种物权,而且是一种担保物权;就该权利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类型属性,《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在分析比较基础上将之界定为优先受偿权的一种。

第五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论述了法律规定之权利取得和效力保全的条件。各国立法对于权利成立条件的规定不同,事实上是衡平各方利益的结果。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担保债权范围以及权利的保全登记等内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分别予以了详细论述。

第六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集中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进行了研讨。其对外效力是相对普通债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效力,其对内效力则是该权利作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与其他优先受偿权之间在效力发生对抗时,法律所采取的冲突协调和利益衡平的措施。

第七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对于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处分所施工的建筑工程并以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方式方法进行了论述。归纳了权利实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论述了权利实行的两种渠道以及协议折价与申请拍卖的变价方式,同时讨论了法律基于利益衡平需要而对权利行使所做出的限制。

第八章 为“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根据《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结论,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法律定性、公示与登记以及具体制度规则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建议。指出必须从立法模式选择入手,考察并确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整个担保物权体系中所应担当的角色和所能处于的位置,并在此基础上就权利性质及其具体的权利构成、权利顺位以及权利实行等内容做出妥当系统的界定,从而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 图书简介 本书深入剖析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复杂性、实践挑战及其发展趋势。全书以严谨的法学理论为基础,结合详实的司法实践案例,力图为理解和适用这一重要的工程款债权保障机制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研究视角。 第一部分: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石与历史沿革 本部分首先界定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它并非传统的物权或普通债权,而是一种具有特定担保功能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其设立旨在平衡建设工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及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冲突。我们详细探讨了其法定基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历史演变方面,本书追溯了该制度自1986年《民法通则》以来直至现行《民法典》的演变轨迹。重点分析了不同历史时期立法对“工程款”范围界定、优先受偿范围(如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本身)以及期限限制等关键条款的调整,揭示了制度变迁背后所反映的经济发展需求与法律价值取向的互动。特别关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为应对高速城镇化和房地产金融深化对工程款支付带来的冲击,所做的多次重要释义工作。 理论基础的探讨超越了简单的法条罗列,聚焦于其设立的经济合理性与法律公正性。我们引入了比较法学的视角,简要对比了英美法系中“留置权”(Mechanic's Lien)与我国优先受偿权的异同,以期更好地理解我国制度的独特价值定位。同时,本书也审视了学界对该制度物权化倾向的争论,并提出了作者对该权利本质属性的见解:一种附属于债权、但具有法定物权效力的特殊担保权。 第二部分: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边界 本部分是全书的核心实践指南,详细拆解了行使优先受偿权所需满足的严苛条件。 主体资格认定是首要难题。本书详尽辨析了哪些主体可以主张该权利,明确区分了总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劳务分包方以及实际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分供方的权利边界。对于层层转包导致的权益冲突,我们引入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结合近年来的司法裁量趋势,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链条主张优先受偿的条件和限制。 客体范围界定是争议焦点。本书明确指出,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是“建筑物本身”,并深入探讨了“在建工程”与“竣工验收后工程”的不同处理方式。对于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被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本书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的最新精神,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权利冲突点”——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先后顺位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此类复杂担保格局的建议路径。 工程款的界定与范围方面,研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工程价款,而是细致梳理了包含工程垫资利息、停窝工损失、工程质量瑕疵修复费用等在内的各项费用是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本书特别强调了“审计报告”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在确定债权数额中的关键作用。 期限与程序的有效衔接至关重要。优先受偿权的法定除斥期间(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和中断机制,是实务中大量丧失权利的根源。本书对“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款应当清偿之日”的界定进行了细致的考量,并梳理了通过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等程序进行“权利固定化”的有效策略。 第三部分: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优先,它必须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与其他法律赋予的优先权进行排序和平衡。 与抵押权和担保权的冲突是本章的重点。首先,系统梳理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开工前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之间的顺位关系,分析了“法定优先”与“约定优先”的冲突规则。其次,对于竣工后,建筑物设立的抵押权,研究了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设立时间点对顺位判定产生的影响。 与税收债权、行政罚款等公法优先权的协调,本书基于公法优先于私法的一般原则,明确了税款和行政性收费的优先地位,并研究了工程款债权在剩余财产上的受偿顺位。 内部协调机制方面,着重探讨了总承包商、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之间如何分配优先受偿所得。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分包人和材料供应商对总包商优先受偿权的“渗透”或“穿透”效力,本书着力分析了通过直接起诉、法定代位求偿权以及合同约定等方式实现各方利益的司法实践路径。 第四部分:制度的困境、完善路径与未来展望 在肯定优先受偿权保障功能的同时,本书也客观指出了当前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结构性缺陷。 实践困境主要体现在:(一)公示性不足,导致善意第三人(如后续购房者或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有效保护;(二)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大量工程款纠纷因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而陷入冗长的财产处置程序;(三)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度的影响,某些承包人滥用权利,阻碍了工程的最终交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完善路径建议围绕“平衡”展开。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优先受偿权的公示机制(如设立工程款担保信息公示平台);在司法操作上,探索建立更有效的“区分对待”原则,例如对提供核心劳务和基础材料的群体给予更高的保护强度,同时限制层层转包带来的权利扩张;并提倡引入更具前瞻性的“保证保险制度”替代部分法定优先权,以实现风险前置分散而非事后救济。 本书的最终目标是提供一个既尊重现有法律框架,又具有前瞻性、能有效指导工程实践和未来修法的研究成果。它旨在为法律工作者、工程管理者以及政策制定者提供一份扎实的理论参考和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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