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政法規匯編2009》承運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應當具備貨物運輸資質。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與其簽訂運輸閤同。承運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運輸閤同,承運企業工作人員不得泄露運輸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傢秘密的信息。
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産中的試製品,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閤格的,作為製成品接收;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産中的殘次品,未經改製、染色等處理的,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産中剩餘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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