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egal Theory of Ethical Positiv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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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Routledge
作者:Tom D. Campbell
出品人:
页数:312
译者:
出版时间:1996-3-28
价格:USD 149.95
装帧:Hardcover
isbn号码:9781855211711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理论
  • 伦理实证主义
  • 实证主义
  • 法律哲学
  • 伦理学
  • 法理学
  • 法律思想史
  • 规范法律理论
  • 分析法学
  • 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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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法律伦理的边界:对规范性权威与道德基础的探讨》 第一章:实在法与道德的断裂:历史的溯源与理论的重塑 本书深入剖析了实在法(Positive Law)与伦理(Ethics)之间复杂而持久的张力,旨在提供一个关于法律规范性权威来源的全新视角。我们首先追溯了法律实证主义自其古典形态,如约翰·奥斯汀的分析法学,到二十世纪中叶哈特(H.L.A. Hart)的“规则的承认体系”的发展历程。重点在于考察这些理论如何在构建一个去道德化的法律科学体系时,如何处理法律的“应然”(Ought)与“实然”(Is)之间的鸿沟。 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的效力完全源于其正式的制定程序,即一个有效的主权者或社会公认的承认规则的产物,而与内容上的道德价值无关。本书认为,这种切割虽然在方法论上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但在面对极权主义或显著不义的法律体制时,其解释力遭遇了深刻的困境。我们审视了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二战后提出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即“极端的恶法不成其为法”,并将其置于现代法哲学辩论的中心。 本章强调,任何声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体系,无论其形式如何“实证化”,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诉诸于一个被社会成员视为合理或至少是可接受的、具有最低限度道德基础的权威结构。这种基础并非源自法律内容本身的道德品质,而是源自社会接受这一结构作为分配权力、解决冲突的必要工具的理性选择。我们通过对霍布斯(Hobbes)“利维坦”困境的再解读,论证了秩序的建立本身就是一种具有优先性的道德价值,即使这种秩序的构建过程是“实证”的。 第二章:规范性权威的结构与合法性的多维视角 法律的规范性(Normativity)——即法律要求我们行动的理由——是本研究的核心议题。传统的法学理论往往将规范性简单等同于强制力或制裁的威胁。然而,仅凭强制力无法解释为什么绝大多数公民会自愿遵守法律,即使在没有直接监督的情况下。 本章引入了“制度性合法性”(Institutional Legitimacy)的概念。合法性不再被视为一种外在于法律的道德附加物,而是内在于一个被接受的、具有程序正当性的法律制度的运作逻辑之中。这种合法性依赖于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 1. 程序正当性(Procedural Fairness): 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过程是否遵循了公开、稳定、可预测的规则,并给予了受其约束者适当的参与和申诉机会。 2. 权威性承认(Authoritative Recognition): 法律主体(如法官、律师和公民)是否内化了对特定立法机构或司法机构的正式承认,将其视为有权制定约束性规则的最终来源。 3. 最低限度的公共理性(Minimal Public Reason): 尽管法律不要求其内容完全符合任何单一的、普遍接受的道德理论,但其所依赖的基本制度安排,例如财产权的保护、契约的强制执行等,必须能在合理的多元社会中被辩护为实现共同福祉所必需的工具。 我们深入分析了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的“权威的论点”(The Argument from Authority),但同时批判性地修正了其观点。拉兹强调权威的“服务性作用”,即权威的命令提供了一个比个人独立判断更可靠的行动理由。本书主张,这种服务性作用的有效性,反过来又依赖于该权威体系所体现的、对程序正当性的承诺,这本身就是一种“伦理承诺”。 第三章:法律解释中的道德考量:从文本到目的的张力 法律的实施,尤其是在判决疑难案件时,不可避免地将解释者带入了道德困境。当法律条文本身含糊不清或在特定情境下产生明显不公的结果时,法官必须做出选择:是严格遵循文本的字面意义(“硬实证主义”的立场),还是基于对立法目的或社会正义的理解进行“活的解释”。 本章考察了法律解释学中关于“目的论解释”(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的争论。我们认为,即便是最严格的实在主义者,在面对空白法条或冲突规则时,其填补漏洞的过程也是一种创造性的、具有价值取向的行为。这种创造性并非任意的,而是被限制在法律体系内部预设的“合理性框架”之内。 我们借用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法律作为整合性”的理念,不是为了支持权利至上的理论,而是为了说明任何法律解释活动都必然包含对“最佳道德政治阐释”的追求。即使我们拒绝德沃金的“唯一正确答案”论,我们也不能否认,法官在寻求使法律体系最连贯、最能体现其自身承诺(例如,平等对待原则)的解释时,正在进行一种实践性的道德推理。这种推理是“法律的”,因为它必须在既有的法律材料中找到根基,但其推理过程是“伦理的”,因为它寻求最佳的规范性意义。 第四章:不义之法的困境与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基础 实在法理论的最终考验在于其如何处理与根本性不义相伴的法律。当国家法律系统性地侵犯基本人权时,法律的规范性基础是否完全崩塌? 本书避免了简单地将法律效力建立在“自然法”之上,而是从“社会契约的破裂”角度进行分析。如果一个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不再满足社会成员对基本秩序和互惠的合理预期,那么该体系对公民的约束力便从“义务”(Duty)降级为纯粹的“责任”(Liability,即服从于武力制裁的风险)。 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的行动,正是建立在这一“规范性裂痕”之上。公民不服从者并非否认法律的制度结构本身,而是对特定法律或政策的“道德不合理性”提出抗议,其行动的合法性诉求,植根于该法律体系在建立之初所应允的更高级的制度承诺——即保障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的承诺。 本章通过对现代政治哲学中“法律的界限”的辨析,构建了一个“工具性服从”模型:公民在法律的强制力消失后,仍需考虑不服从所带来的社会混乱成本。法律的持续效力,在极端情况下,成为一种避免集体灾难的实用主义选择,而非源于其内在的道德正确性。这是一种对实在法工具价值的承认,同时也是对其道德贫瘠性的深刻揭示。 结论:超越二元对立的法律实践哲学 本书最终立场倾向于一种“批判性规范主义”:承认实在法结构在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不可替代性,但坚持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及其对公民的约束力,始终依赖于它在实践中对程序正当性与公共理性的最低限度承诺。法律并非一个纯粹的规范工具箱,它是一种嵌入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道德实践”。法律理论的任务,在于不断揭示和质疑这一实践中隐藏的价值预设,从而引导法律体系向更具包容性、更少不义的方向演进。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完全脱离道德的法律科学,而是一个时刻保持警惕,审视其自身合法性基础的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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