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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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地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附随的权利义务,旨在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合法的物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旨在深入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每一条条文,阐释其立法精神、核心要义,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为读者提供全面、系统、深入的理解与适用的指导。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本编奠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和价值导向。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 本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物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对特定物所享有的、能够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体现了物权法作为财产权基本法的核心功能。 第二条:物权法定原则。 这是物权法的灵魂。法律规定了物权的种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创设新的物权种类。这一原则有效防止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混乱的物权关系,保障了交易安全。本书将重点解读“法定”的含义,分析不同类型物权的法定性,并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根本途径,是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稳定性的重要基石。我们将详细阐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对抗效力、生效效力等,并探讨登记瑕疵、虚假登记等疑难问题。 第四条: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受到侵害的,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保护。本条强调了物权的可诉性,确保物权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救济。本书将系统梳理各类物权保护措施,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第五条:公有物权保护。 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毁坏或者非法侵占。本条重申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基础的维护。 第六条:私有物权保护。 私人的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非法侵占。本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原则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条:地役权、担保物权等。 本条初步提及了其他类型的物权,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打下基础。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本章是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涉及物权变动的动因、方式和公示。 第八条:物权变动的生效。 规定了物权变动需要依附于合法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和物权变动行为(如交付、登记)。本书将深入探讨“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并分析不同物权变动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条是第三条的具体展开,强调了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十条: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与不动产不同,动产物权变动侧重于事实上的交付。我们将深入分析“交付”的各种形式,以及交付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登记的公信力。 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给予登记对象以公信力。经过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推定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真实性。本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本书将深入分析登记公信力的内涵、范围以及限制。 第十二条:登记的异议。 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异议登记的效力及处理程序将得到详细阐述。 第十三条:登记的效力。 登记机构的登记,具有初步证据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本章详细规定了物权遭受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方式。 第十四条:返还原物。 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即返还原物。 第十五条:排除妨害。 对于正在进行的侵害物权的妨害行为,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 第十六条:消除危险。 对于可能导致物权遭受损害的危险,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 第十七条:赔偿损失。 因物权受到侵害导致损失的,物权人可以请求赔偿。本书将结合侵权责任法,详细解析物权损害的构成要件、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诉讼时效。 物权受到侵害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将得到详细说明。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本书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第十九条: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 第二十条:所有权的取得。 规定了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如加工、善意取得)和传来取得(如买卖、继承)。 第二十一条:共有。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是两种主要的共有形式。本书将详细区分二者的法律特征、权利义务以及析产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区分共有。 区分共有人与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共有物的管理。 区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方式,包括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共有物的分割。 共同共有的分割,按份共有的分割,以及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共有物的处分。 区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限制。 第二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本章对不同所有权主体的权利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权的管理和保护。 法律对国家所有的财产如何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第二十九条: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法律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如何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私人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 第三十一条:私人所有权的限制。 私人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受到的限制,例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本章聚焦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所有权取得。 第三十二条:添附。 动产与动产、动产与不动产的结合,如何确定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加工。 他人财产的加工,所有权如何归属。 第三十四条: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动产,受让人在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取得动产所有权。本书将重点分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其限制。 第三十五条: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的权利义务,以及返还的期限和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遗失物。 遗失物发生的所有权转移。 第三十七条:埋藏物。 埋藏物的归属和法律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支配和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本书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用益物权的设立。 用益物权通常以合同形式设立,并依法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 第四十条:用益物权的期限。 用益物权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到期后权利消灭。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对其承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通过发包、转包、出租等方式取得。 第四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抵押等。 第四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权利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 第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转让、抵押。 第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法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农村村民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取得。 第五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建造住宅、居住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特殊规定。 第五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 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 第五章 居住权 第五十七条: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或者遗赠、合同等方式设立。 第五十八条:居住权的性质。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人身依附性。 第五十九条:居住权的行使。 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第六十条:居住权的期限。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终身的。 第六章 地役权 第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概念。 他人土地所有权人为通行、引水、架设管线等目的,对自己的土地设定地役权。 第六十二条: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应当以合同形式设立,并登记。 第六十三条:地役权的权利。 地役权人依法享有对他人的土地进行特定利用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地役权的义务。 供役地所有权人不得妨碍地役权人的行使。 第六十五条: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的消灭原因。 第七章 收益权 第六十六条:收益权的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动产、不动产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收益权的实现。 收益权的实现方式,如收取租金、果实等。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的核心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本书将详述其担保功能。 第六十八条: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依法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能够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七十条:担保物权的效力。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第七十一条:担保物权与主债权的关系。 担保物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第七十二条:担保物权的独立性。 担保物权可以独立于主债权而存在。 第二章 抵押权 第七十三条:抵押权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实现抵押权。 第七十四条:抵押物的范围。 不动产、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 第七十五条: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六条: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七十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拍卖、变卖抵押物。 第七十八条:抵押权的顺位。 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受偿顺位。 第三章 质权 第七十九条:质权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实现质权。 第八十条: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占有、效力。 第八十一条:权利质权。 股票、汇票、债券等权利质权的设立、登记、效力。 第八十二条:质权的实现。 拍卖、变卖质物。 第四章 留置权 第八十三条: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八十四条: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和范围。 第八十五条: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的效力以及实现方式。 第八十六条: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第五编 附则 本编处理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过渡性和补充性问题。 第八十七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明确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和适用。 第八十八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物权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法律解释。 明确法律解释的依据和效力。 第九十条:生效日期。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生效日期。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力求通过对物权法条文的细致解读、理论分析和案例佐证,帮助读者全面、准确地掌握物权法的精髓。本书不仅是法律从业者、法学研究者学习研究物权法的必备工具,也是广大公民了解自身财产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力参考。本书的出版,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物权法的认识水平,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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