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最新修正版)》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的。內容簡介包括:總則、權利和義務、資格和任用、培養和培訓、考核、待遇、奬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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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應樓上的,第三章第七條第四點,“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傢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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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在1994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總則的第六條規定每年的9月10日為教師節,但並沒有規定教師可以享受休假(可能是教師在寒暑假都可享受帶薪休假)。這部法律更像是教師法則,隻是規定某些機構應當怎樣怎樣,其中權利與義務方麵中論述權利的,實際上說的是教師的義務。
评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在1994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總則的第六條規定每年的9月10日為教師節,但並沒有規定教師可以享受休假(可能是教師在寒暑假都可享受帶薪休假)。這部法律更像是教師法則,隻是規定某些機構應當怎樣怎樣,其中權利與義務方麵中論述權利的,實際上說的是教師的義務。
评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在1994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總則的第六條規定每年的9月10日為教師節,但並沒有規定教師可以享受休假(可能是教師在寒暑假都可享受帶薪休假)。這部法律更像是教師法則,隻是規定某些機構應當怎樣怎樣,其中權利與義務方麵中論述權利的,實際上說的是教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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