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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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出品人:
页数:60
译者:
出版时间:2009-9-1
价格:6.00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09311219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民法
  •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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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ISBN:9787509311219,作者:本社 编

《民事权利的基石:中国民法通则精要》 一、 导言:法治的基石,民事的准绳 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蓝图中,民法通则犹如一枚重要的基石,奠定了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稳固基础。它并非一部孤立的法律,而是贯穿于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影响着每个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作为一部统领性的法律,民法通则以其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是理解和适用其他各项民事法律的钥匙,也是保障国家法治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本书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系统、深入的解读与阐释。不同于机械地罗列条文,我们力求通过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价值取向的剖析,以及对相关司法实践的梳理与分析,呈现出民法通则的精髓与要义。本书将带领读者穿越民法通则的条文迷宫,理解其核心概念,掌握其基本原则,认识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最终达到能够运用民法通则解决实际民事问题的能力。 二、 基本原则:民事活动的价值导向与行为准则 民法通则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构成了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是理解和适用民法其他规定的灵魂所在。 平等原则: 这是民法通则中最核心、最根本的原则之一。它意味着在民事活动中,所有民事主体,无论其身份、地位、财产状况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平等的民事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朴素而深刻的理念,在民法通则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无论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还是法人之间的交易、合作,都必须遵循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压迫、剥削对方。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的,更是实质上的,旨在消除一切不正当的特权,为民事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自愿原则: 民事活动的开展,尤其是在合同领域,强调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参与、与谁参与,以及合同的内容等。这种自愿,必须是真实的、不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非法因素影响的。任何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都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自愿原则是维护个人自由、促进社会活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的基础。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价值判断,要求在民事交往中,应当追求结果的相对合理与平衡,避免因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不当而导致一方获得不应有的利益,而另一方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和法律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交往中要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恪守承诺。同时,它也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不得为实现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价值理念,它贯穿于民事活动的始终,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石。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旨在维护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都将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导致行为的无效。它强调了民事自由并非无限度的,必须受到社会整体利益的约束。 三、 民事主体:权利的承担者与义务的履行者 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的界定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以及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 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生命的人,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参与者。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行为能力则是指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又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这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相对应。 法人: 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的种类,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并对其成立、变更、终止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法人的设立和运作,是现代经济社会组织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他组织: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民法通则还规定了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例如,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对其他组织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多样化经济组织形式的包容与规范。 四、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与法律后果的联结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是民法通则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以及效力待定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行为则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被撤销后才失去法律效力。效力待定行为则需要经过有权人的追认后才能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在法律行为中设置条件,使其法律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依赖于某种事实的成就。民法通则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规范,区分了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 五、 代理:传达意思,实现代理人意愿 代理制度是民法通则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使得民事主体能够通过他人的行为来完成自己的民事活动。 代理的种类: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的。 代理的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这充分体现了“表见代理”原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被代理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六、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的动态演变 民事法律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行为的发生而不断演变。 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例如通过合同、继承、侵权行为等。民法通则对这些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民事权利的消灭: 权利的消灭同样是多样的,包括履行、抵销、免除、混同、诉讼时效届满等。其中,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七、 诉讼时效:权利行使的理性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的性质与作用: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避免法律关系长久处于不确定状态。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与中止: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八、 总结:民法通则的时代意义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奠基之作,以其前瞻性和系统性,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它不仅规范了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了公平竞争、自由交易的基本规则。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民法通则》的部分内容已被整合、吸收和发展。然而,理解和掌握《民法通则》所蕴含的基本原则、核心概念和制度设计,对于深入理解民法典,以及理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演进脉络,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本书的编写,旨在帮助读者拨开法律条文的迷雾,抵达民法通则的核心,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更好地参与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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