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1982,美国著名法学家、合同法专家,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1946-1965)、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65-1973)、俄亥俄州大学蒙瑞兹法学院、弗蒙特州法学院(1978-1982)做过法学教授,曾获野鹿大学最高学术级别教席Sterling教授席位(1973-1978)。
他还起草了著名的《统一商法典》第9条,并著有《契约的死亡》和《美国法的时代》。
本书主要介绍美国法的历史沿革。作者将美国法的发展分为:发现的时代、信仰的时代、忧虑的时代。作者深入阐述美国法每个时代的特征、形成原因,以简单的语言、诙谐的语气介绍了美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对每个时代的贡献以及他们的主要活动。作者虽未深入阐述自己深邃的法学思想,但作者对美国法的形成、发展,特别是其中逻辑有自己独到的看法,作者论述自己观点的素材来自于他擅长的领域——商法,因此,本书对美国商法从不同角度略作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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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读到“Hobbes的《海中怪兽》”的时候,我决定还是吐槽一下该书的翻译,我很怀疑潘老先生是否真的校订过这本书。不过问题主要还不是这类译法问题(至少不影响理解),而是不少莫名其妙的句子。当然,还有频现的编校失误。——我发现自己读书时越来越像一个编辑匠了,可叹。 此书的内容还是比较有特色的,也值得推荐。它实际是从法律方法的角度写的美国法史。
评分好。难。读。
评分法律就是案例,每一个案例就发现并奠基了新的法律,先例需要遵循,可是先例太多;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图是实验室,案例是实验材料,集合出来的原则就是真理,法律是值得信仰的,可是法律并不能自足;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它需要考虑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也许还有心理学,原则总是很抽象的,甚至在具体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能适用,所以先例重要的是发现事实而不是发现原则,法律并不能拯救什么,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工具。它永远是向前的,而没有终点~~ 预测只是一种幻想~~
评分发现、信仰、忧虑、回顾与前瞻。
评分翻译真是烂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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