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最新修訂)》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其中明確:在閤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閤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閤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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