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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類型或者事物本質是當為與存在,或者規範與生活事實之間的對應;2.立法的過程是立法者在其所想象的、可能發生的生活事實與法律理念之間尋找類型,並用概念加以描述形成的製定法;3.法律適用的過程是法律規範與生活事實之間的尋找類型,把概念加以具體化的過程,形成的具體判決是實質意義上的法。4.前述兩個構成共同構成法律發現。
评分老榖買的,還沒給老榖錢到現在。應該是10年過年的時候
评分長論文
评分考夫曼“應然(當為)與實然(存在)之相當(對應)”的具體展開,在方法論上錶現為“事物本質”,即事物間意義關係齣發的類推,而摒棄邏輯先於判斷的法學方法。第二、五章“現實化”及“同化”是重點,之後附上第八章之圖解,便能明白其思路。本書缺陷在於雖然考夫曼反對以概念齣發的法學,然而本書仍然是有幾分玄學味道。全書對於“類推”實際運用的例子羅列較少,唯有幾處提及刑法上可能以“類推”來解決的情形(考夫曼就是明確反對刑法上絕對的“禁止類推”原則)。
评分首先,這是一本好書。“好”在考夫曼先生從哲學詮釋學的視角審視類推,開闢瞭不同於傳統刑法理論禁止類推的新思域,對於法律解釋與類推之間邊界在何處的難題有瞭全新的迴答。 其次,這是一本難書。“難”在要進入這本書,理解考夫曼先生在說什麼,需要很多知識做鋪墊,比如亞裏士多德、詮釋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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