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溪縣誌》在點校整理時,對原刊本中段落不明而按現代漢語習慣應分段者,均予以分段;標點符號按現代漢語規範加標。原文中的繁體字、古今字、異體字均改用簡化字。
二、原刊本中凡因涉及古代帝王、詔令、國朝等字樣,均有抬頭、空格、斷碼等現象,校注重排時一律取消,統按現代文版式緊排。
三、原刊本中徵引詩詞,並未分段,校注時按朝代分段;同一人有多首詩或同一景點有多人題詠者,不再另行分段。
四、原刊本中夾注采用小字雙行,校注時一般改用楷體字,並於夾注前後加圓括號,以彆於正文。
五、原刊本中因避諱而改字者,均在校注中徑予更正;凡遇缺字而無法以他校、理校者,用“口”號錶示。
六、原刊本中遇有錯字、彆字,予以更正,正字加方括弧[];遇有漏字,予以補上,補字加尖括弧();遇有衍字,衍字加圓括弧()。
七、原刊本中凡屬刊誤或原纂輯、抄錄者筆誤處,校注時盡量徵引他書校正;無他書參校者則以理校,並
在“注釋”中說明。為慎重起見,多校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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