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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09
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元照法学文库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本书是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生前在民法总则的教学和研究中相关论述的集合。书中所编辑的文字多为佟柔先生生前颇有影响的演讲记录、教材、论文著述,以及编辑者个人的课堂笔记。经过佟柔先生的学生周大伟先生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体系加以编排后,我们相信,这一作品基本上可以展现佟柔先生在民法总则教学和研究中的成果和心得。其中包括了佟柔教授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体系、法律行为以及民法在新时期的性质和任务等问题提出的真知灼见。有些思想和观点直到今天也不失理论上的前瞻性。
佟柔先生是一个堪称教育家的民法教授。他生前以精彩的课堂演讲享誉法学界,其言谈出自文章,却胜过文章。本书以“讲稿”命名,应当是十分恰当的。
本书是一部编辑作品。因此,编者始终将“忠实原著”作为编辑此书的重要原则。编辑者的重要职责在于,将原著者关于民法总则的主要论述,按照编者自身的阅历和经验,进行合乎逻辑体系的编排处理。这一编排处理一方面符合我国民法的逻辑顺序,另一方面也符合普通读者的阅读习惯。
目录: 谁是佟柔?(代序)
第一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从民法发展的历史类型来认识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三、从商品社会的纯粹形态认识民法体系的共性
四、小结
五、民法与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第二讲 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和近四十年来的中国民法学研究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近四十年来的中国民法学研究
三、民法学若干理论问题的研究概况
第主讲 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一、关于经济法的由来
二、关于经济法不同定义
三、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关于经济法同民法以及其他基本法的关系
第四讲 关于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的探讨
一、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门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二、学科经济法的任务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
三、在综合调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学科经济法体系
第五讲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二、法律事实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六讲 公民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三、关于失踪宣告、死亡宣告问题
四、公民的行为能力
五、监护制度
第七讲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制度的沿革和我国建立法人制度的意义
四、法人的设立
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法人的变更和消灭
七、发展商品经济亟须建立健全公司立法
第八讲 物
一、物的概述
二、物的分类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九讲 法律行为
第十讲 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
第十一讲 我国《民法通则》的时代特色和对经济改革的影响
第十二讲 《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
主要参考书目和相关资料
后记:关于本书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男,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佟柔教授执教四十余年,桃李满天下。他教过的本科生已无法计算,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养的民法硕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许多人已成为民法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中坚力量。
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总干事、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司法部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兼社会科学组组长、民政部专家委员、中国检察学会顾问、中国版权法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组组长、苏州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兼职教授。南开大学法学所兼职研究员。他还任中国人民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兼人文科学组组长和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顾问及兼职律师。
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或“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
佟柔的
评分看完这本书才明白中国民法学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是真的,这绝非是对佟老学术水平的不尊重,而是告慰!今天我们可以从容的谈市场经济,那时候还只能不断强调公有制,谈商品交换还得专门和资本主义剥削划清界限。开创者总是伟大的,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挑剔了。只是这本书看的很快,学术性偏低,当然也只是站在他的肩膀上说他矮罢了。收获在经济法看的更清,明白了单方法律行为与形成权关系,懂了要物合同的单方义务性。另外,还要向佟老的赤子之心天下关怀致敬!
评分论证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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