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民法考试大纲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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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央广电大
作者:教育部考试中心 编
出品人:
页数:280
译者:
出版时间:2008-2
价格:26.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304040154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民法
  • 考试
  • 法学
  • 考试大纲
  • 解析
  • 2008
  • 法律
  • 教材
  • 试题
  • 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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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民法考试大纲解析2008(电大版)》针对《大纲》的上述修订,为帮助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复习备考,我们组织参加《大纲》修订的专家对2005年版的《考试大纲解析》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这套书按照修订后的《大纲》的体例和复习考试内容要求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和讲解,力求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从而提高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

本套丛书共10册,即《政治考试大纲解析》、《英语考试大纲解析》、《大学语文考试大纲解析》、《教育理论考试大纲解析》、《高等数学(一)考试大纲解析》、《高等数学(二)考试大纲解析》、《民法考试大纲解析》、《艺术概论考试大纲解析》、《生态学基础考试大纲解析》、《医学综合考试大纲解析》。

200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精讲与案例剖析 导言: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变革与应试指南 2008年,对于中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份。此时,社会经济结构正经历深刻的转型,市场化进程加速,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原有的法律框架在新的实践面前,暴露出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因此,当年的民法考试不仅是对考生基础知识的检验,更是对他们理解和适用新兴法律规范能力的考察。 本套书籍聚焦于2008年度民法考试的全部核心知识点,旨在为考生提供一套全面、深入且极具针对性的复习材料。我们深知,民法作为“私法之王”,其体系庞大、逻辑严密,任何遗漏或肤浅的理解都可能导致失分。本书的撰写严格遵循当年的考试大纲要求,并结合历年真题的命题趋势进行深度解析,确保每一章节的讲解都能精准击中考点。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 民法总则构成了整个民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本书在这一部分投入了大量篇幅,力求清晰阐释以下核心概念: 一、 民事主体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自然人: 重点解析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时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界限判定。特别关注收养、宣告失踪与死亡等特殊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处理。对于自然人的住所地确定,结合当时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详尽的图表化分析,便于理解。 法人制度的类型化辨析: 深入区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特别法人(如基金会、宗教团体)的设立要件、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解散清算程序。对于“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实质区别,采用案例对比法进行剖析,强调其财产独立性和目的性。 非法人组织: 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阐述其责任承担方式(无限连带责任为主),并与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对比,明确其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定: 意思表示的瑕疵: 这是历年考试的重灾区。我们详细梳理了“重大误解”、“欺诈”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和撤销期间。在“附带条件和期限的法律行为”部分,通过大量时间轴图示,明确了附生效条件、附解除条件、附始期和终于期的法律行为在效力发生上的时间点差异。 无效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分: 核心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通过分析当时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司法解释范围,帮助考生区分行为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三、 诉讼时效制度的精细化处理: 起算点的精确把握: 针对请求权产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以及不可抗力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等中断、中止事由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影响,提供清晰的逻辑推导路径。 法定除斥期间的适用: 明确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是否存在中止、中断),并列举了担保物权、撤销权等适用除斥期间的典型法律行为。 第二部分:物权法专题精讲——财产权利的静态保护(2008年重点关注方向) 物权法在2007年正式颁布,2008年的考试对新法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书紧密围绕《物权法》的结构展开: 一、 所有权制度的细化研究: 相邻关系: 侧重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如采光权、排水权、通行权的限制与补偿标准。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 共有制度: 深入剖析“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特别是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强调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法律后果。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重点阐述“先占”、“发现埋藏物或遗嘱物”等原始取得方式,以及“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动产与不动产的要件差异)。 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比较: 土地使用权与居住权: 解析了土地使用权(区分出让和划拨)的特征,以及合同法背景下居住权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设立与效力: 强调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动产质押的移转占有要求。对于留置权的行使,明确了其需基于合法占有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条件。特别指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部分:合同法精要与债法体系的构建 合同法是民法考试的半壁江山,本书采取“总分结合”的结构,先阐述一般合同法律制度,再分述典型合同。 一、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要约与承诺的效力转移: 详细分析了要约的撤回、撤销与要约的失效情形。对于“迟到承诺”与“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处理,采用表格形式进行了清晰的比对。 格式条款的规制: 结合《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阐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以及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条款的效力认定。 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 2008年前后,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为审慎,本书着重分析了适用该原则的严格条件(合同成立后发生的、非商业风险内的、不能预见的、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违约责任: 履行抗辩权: 重点讲解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和行使后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仅限于损害赔偿,还详细分析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定金的适用与转换。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强调可预见性规则和过错相抵原则。 三、 典型合同的重点突破(买卖、借款、租赁): 买卖合同: 风险转移时间点、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及检验期间的规定。 借款合同: 对自然人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利率和利息计算上的差异进行对比。 租赁合同: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转租的效力及出租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等热点问题。 第四部分:侵权责任法预备知识与特殊侵权 虽然《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才正式实施,但2008年的考试已大量融入了原《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形成了事实上的“准侵权法”体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边界: 明确了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属于严格责任范畴。 特殊侵权责任主体: 重点解析了监护人责任(如校园霸凌事件中学校的特殊注意义务)、承揽人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倒置规则。 结语:应试策略与知识体系的整合 本书的最终目标是帮助考生将分散的知识点整合为一个严密的民法逻辑体系。我们建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要记住法条,更要理解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通过本书提供的详细解析和对历年考点的精准预测,相信考生能够在2008年的民法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未来法律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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