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一词的法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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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周赟
出品人:
页数:333
译者:
出版时间:2008-4
价格:23.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209044363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哲学
  • 语言哲学
  • 语义学
  • 逻辑学
  • 分析哲学
  • 法律理论
  • 概念分析
  • 规范法哲学
  • 形而上学
  • 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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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应当一词的法哲学研究》是一篇对“应当”一词进行全面考察的论文。主要采取一种实证的研究方法,《应当一词的法哲学研究》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考察思想史来予以展开,其主要内容构成了本文的第一章 “合理性论域中的“应当”;第二部分将通过语义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对法律文本中的“应当”进行全面考察;第三部分即对法律秩序与“应当”之关系的考察.

应当一词的法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本书旨在对“应当”(sollen)这一核心范畴在法哲学领域中的复杂内涵、理论渊源及其当代争议进行系统而深入的考察。本书并非对已有法律条文或具体法律制度的阐释,而是聚焦于法律规范的本体论地位、规范性基础的形而上学探究,以及“是”(sein)与“应当”(sollen)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或潜在的关联。 本书首先追溯了“应当”概念在西方哲学传统中的源流,重点梳理了康德先验哲学的贡献,考察了其如何将“应当”确立为道德法则的内在必然性,并探讨了这种先验性如何影响了早期法律哲学的构建。在此基础上,本书批判性地分析了十九世纪后半叶至二十世纪初,实证主义法学对“应当”的“去形而上学化”尝试,特别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对规范层级结构中“基础规范”的界定,以及这种界定如何试图绕开或重构传统的规范性义务来源。 接下来的章节深入探讨了“应当”在法律概念中的多重角色。我们考察了规范的有效性(Validity)问题,区分了规范的实在存在(Being-in-force)与规范的道德正当性(Justification)。本书详细分析了法律义务的本质——即一个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这种义务是纯粹的经验性描述,还是具有内在的规范约束力?为回答此问题,我们引入了分析法理学对法律语言的考察,剖析了“权利”、“义务”、“许可”等概念背后隐藏的“应当”结构。 本书的重点之一是对“是”与“应当”关系的持续争论。我们不仅重申了休谟的“自然主义谬误”在法哲学中的警示意义,还审视了当代法律哲学家为弥合或界定这一鸿沟所做的努力。例如,对自然法理论的现代重构,特别是芬尼斯(Finnis)的“基本善”理论,试图在经验世界中寻找“应当”的锚点;而哈特(Hart)的“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则提供了一种社会事实基础上的“应当”的解释框架。本书对这两种路径的逻辑一致性与解释力进行了细致的比较。 在规范的生成与实践层面,本书探讨了法律解释学中“应当”的能动性。当面对法律的灰色地带时,法官的判决不仅仅是对既有规范的发现,更是一种规范的创造性重申,这涉及到法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引入道德或政策上的“应当”原则。我们审视了德沃金(Dworkin)的“法律即正直”(Law as Integrity)理论,探究其如何将“原则”的道德约束力植入到法律体系的内在叙事结构中,从而赋予法律判断以一种内在的“应当”之维。 最后,本书对“权力即应当”的观点进行了批判性反思。在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交叉地带,我们审视了通过强制力或国家主权所确立的法律规范,其“应当性”究竟是来源于其形式上的合法性,还是必须诉诸于更深层的公正理念。本书通过对规范的内在张力和外在合法性的辨析,力求提供一个更为精微和辩证的“应当”概念图景,而非一个单一的、静态的定义。本书的结论旨在揭示,尽管“应当”在经验层面上无法被完全还原为“是”,但其在法律领域中的有效性,总是与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下的制度性实践和对正义的持续追求紧密交织在一起。本书适合法学、政治哲学及伦理学领域的高级研究者和专业人士阅读。 --- 第一部分:范畴的溯源与理论的奠基 第一章:规范性思维的古典回响 本章回溯“应当”概念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哲学处理方式,考察柏拉图的理想形式与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Teleology)如何间接界定了事物“应该”如何存在或运作的规范基础。重点讨论了罗马法传统中“自然法”的萌芽,以及这种自然法观念如何预设了一种超越经验事实的、具有内在约束力的“法律之善”。 第二章:康德的先验转向与道德义务的奠基 本书的核心理论基础之一在于康德的规范伦理学。本章将详细阐述康德如何通过“绝对命令”确立了“应当”的无条件性与普遍性。在此框架下,法律的“应当”被视为一种外在的、可强制的道德必然性。我们将分析康德的“实践理性”如何为后来的义务论法哲学提供了结构性蓝图,并讨论其理论在应用于具体法域时的局限性。 第三章:实证主义的祛魅:从规范到事实 本章转入对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法实证主义对“应当”的挑战。重点分析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对形而上学义务论的摒弃,以及凯尔森如何试图通过“纯粹法理论”将“应当”的本体论问题悬置。我们将仔细辨析凯尔森的基础规范(Grundnorm)的角色:它是否仅仅是一种逻辑建构,还是在隐蔽地承担着规范有效性的最终担保职能,从而成为一个“潜藏的应当”? --- 第二部分:法律语言中的“应当”结构分析 第四章:规范的层次与语言学的考察 本章从分析法哲学的视角切入,剖析法律文本中“应当”、“可以”、“禁止”等模态词项的精确含义。我们将探讨奥斯汀的命令理论、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如何分别从强制性和社会实践的角度来解释法律义务的形成。本章力求厘清,法律的“应当”首先是一种语言实践,而其规范性力量来源于这种实践所依托的社会接受度。 第五章:权利、义务与规范的对等性 本章专门探讨在规范体系中,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如何具体化为“应当”的逻辑对等。当我们说A对B负有义务时,究竟意味着A“应当”为B做某事,还是意味着B有权要求A做某事?我们将考察霍菲尔德(Hohfeld)的权利束分析,审视其如何解构复杂的法律关系,并精确地定位“应当”在其中的操作层面。 第六章:价值中立与价值负载:经验性描述的边界 本章讨论了在描述法律规范时,哲学家或法学家能够保持多大的价值中立性。当描述一个法律条文时,我们是在描述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例如,法院如何判决),还是在对该条文提出一种规范性主张(即,它“应当”被如此判决)?本章将侧重分析法律科学与法律政治学之间的张力,以及“应当”如何在两者间被挪用。 --- 第三部分:是与应当的辩证法:当代法哲学的交锋 第七章:自然主义谬误的持续困境与现代自然法论的重构 本章聚焦于“是”与“应当”之间的界限在当代法哲学中的再讨论。我们将深入分析当代自然法理论(如芬尼斯对特定人类行动的内在目的性论证)如何试图在经验世界中找到“应当”的非任意性基础,从而挑战纯粹实证主义的立场。 第八章:法律的原则与价值的内嵌性 本章详细考察罗纳德·德沃金对法律的“解释性建构”理论。德沃金认为,法律不仅包含规则,更包含必须被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具有内在的道德深度,它们规定了法律体系“应当”是什么样子才能保持其正直性。本书将分析这些原则如何充当了连接法律事实与道德要求的桥梁,以及它们是否成功地克服了“应当”的形而上学困境。 第九章:强制力、合法性与社会效力 本章探讨了法律“应当”被遵循的实践动力。法律的规范性力量不仅来自其逻辑结构,更来自其被强力支撑的事实。我们将分析合法性(Legitimacy)理论,特别是韦伯对权威类型的划分,如何解释公民接受法律“应当”约束的心理与社会基础。法律的“应当”最终如何被转化为政治接受的“必须”? 第十章:解释中的能动性:法官的规范性创造 本章讨论法律解释的“开放性”如何为法官引入新的“应当”观念提供了空间。在规则模糊或冲突时,法官的裁决过程实质上是对既有法律体系的价值重估。我们将分析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论(如目的论、历史解释),它们如何在结构上引导甚至限制法官对未来“应当”的塑造。 --- 第四部分:结论:超越二元对立的规范视野 第十一章:作为复杂性的“应当”:一个整合的视角 本书的最终结论旨在超越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应当”的实在性。我们认为,“应当”在法律领域中是一个多维度的、具有多重支撑的复杂概念:它在本体论上根植于人类实践的道德诉求,在社会学上依附于制度的承认与强制力,在语言学上表现为模态化的规范表达。法律的“应当”不是一个单一的真理命题,而是制度性实践与理性化要求的动态张力场。本书的最终目标是为理解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和实践意义,提供一个更为精细和审慎的哲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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