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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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Cavendish Pub Ltd
作者:Slapper, Gary/ Kelly, David
出品人:
页数:0
译者:
出版时间:
价格:22
装帧:Pap
isbn号码:9781859417546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体系
  • 英国法律
  • 法律史
  • 法律制度
  • 法律英语
  • 法律研究
  • 法学
  • 法律教育
  • 普通法
  • 案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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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英格兰法律体系:历史、原则与实践》 引言 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概念,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变迁以及权力结构的演替而不断演进的活体。英格兰法律体系,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和历史最悠久的法律传统之一,其复杂性、韧性与适应性至今仍是全球法律学者、从业者及研究者的关注焦点。本书《英格兰法律体系:历史、原则与实践》旨在深入剖析这个体系的起源、发展脉络、核心构成要素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实际运作,为读者构建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理解框架。我们将追溯其漫长的演变历程,探讨塑造其独特形态的关键历史事件与思想流派,解析构成其骨架的基石性原则,并审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部分:根基的奠定——法律的溯源与早期发展 任何复杂的体系都源于简单的开端。英格兰法律体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公元5世纪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尽管当时的法律条文零散且以习俗为主,但已显露出其独特的萌芽。随着诺曼征服(1066年)的到来,英格兰的法律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征服者威廉及其继承者们,为了巩固统治,开始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行政和司法机构。 “皇家法院”(Royal Courts)的建立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里程碑。这些分散在各地,但由国王任命的法官组成的法院,开始审理各类案件,并逐渐形成一套具有全国普适性的法律。正是这种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判例(precedent)确立的法律,构成了英格兰法律体系最核心的特点——普通法(Common Law)。与大陆法系(Civil Law) reliance on codified statutes and comprehensive legal codes 不同,普通法更加依赖于先例的遵循,即“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这意味着,在相似案件中,法官有义务参照先前法院的判决来做出自己的裁决。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续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赋予了司法判决在法律形成过程中巨大的权力。 皇家法院的审判官们不断巡回各地,处理纠纷,并将他们所作的判决记录下来,这些记录构成了早期判例法的雏形。这些判例法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土地所有权、合同纠纷到刑事犯罪,都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处理方式。与此同时,教会法(Canon Law)也作为另一股重要的法律力量,对英格兰的婚姻、继承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其独立性逐渐受到普通法的侵蚀。 第二部分:原则的升华——法律的基石与概念解析 英格兰法律体系并非是一系列零散的判例堆砌,而是建立在一系列深刻的法律原则之上。理解这些原则,是把握整个体系的关键。 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的二元并存与融合:随着普通法的不断发展,其 Rigidities 和 Formalities 逐渐显露,有时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国王的“大法官”(Chancellor)开始受理那些普通法无法有效解决的案件,并根据“良心”和“公平”原则(Equity)做出裁决。这种衡平法最初是作为普通法的一种补充,但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立的法律原则和程序。例如,衡平法引入了禁令(injunctions)和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等普通法所不提供的救济方式。19世纪的改革最终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管辖权进行了整合,但衡平法的原则依然是英格兰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其对“信托”(trusts)等概念的贡献尤为突出。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与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张力:英格兰法律体系中一个核心的辩论点在于司法审查与议会至上之间的关系。传统上,英格兰奉行议会至上原则,即议会(Parliament)是最高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任何法院都无权挑战。然而,随着英国加入欧洲联盟(已脱离),以及《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的颁布,司法审查的概念逐渐被引入。虽然法院不能直接宣布议会制定的法律违宪,但它们可以根据《人权法案》审查法律是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并要求议会进行修改,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宣布现有法律与人权公约不兼容。这种动态的张力反映了现代民主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民主决策之间的复杂平衡。 法律推理与判例法的运用:普通法的生命力在于其灵活的解释和适应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查找相关的先例,还需要分析先例的“理由”(ratio decidendi),并判断当前案件与先例的相似性与差异性。这种推理过程并非简单的机械套用,而是包含着对法律原则的深刻理解和创造性运用。同时,对“区分”(distinguishing)先例的技巧,也使得法律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刑事与民事法律的区别:英格兰法律体系明确区分了刑事法律(Criminal Law)和民事法律(Civil Law)。刑事法律旨在惩罚那些违反公共秩序和法律的行为,由国家(通过检察官)提起公诉,其目标是维护社会治安、惩罚犯罪分子。民事法律则处理个人或实体之间的纠纷,例如合同违约、侵权行为等,由受害者(原告)提起诉讼,其目标是赔偿损失或解决争端。这种区分不仅体现在程序的差异(如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体现在法律原则的侧重点上。 第三部分:实践的演进——司法体系、法律职业与现代挑战 法律原则最终需要通过具体的机构和职业来落地。英格兰的司法体系和法律职业是其普通法得以延续和发展的载体。 司法机构的层级与运作:英格兰的司法体系是一个层层递进的结构。治安法官法院(Magistrates' Courts)处理绝大多数轻微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治安法官(多为非专业人士,但受过培训)和少数专业法官(District Judges)负责。刑事法院(Crown Court)处理重罪案件,由专业法官审理,并可以组成陪审团。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County Courts,处理多数民事案件)和高等法院(High Court,处理更复杂的民事和家庭案件)。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负责审理来自下级法院的上诉。最终,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原为上议院的法律委员会)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处理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其判决对整个司法体系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职业的分化与协作:英格兰的法律职业长期以来存在着律师(Solicitors)和大律师(Barristers)的分化。律师主要负责与客户直接沟通,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并在较低级别的法院出庭。大律师则专注于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出庭,进行庭审辩论,并通常由律师代理聘请。这种分化带来了专业化的优势,但也曾引发关于效率和成本的讨论。近年来,两者之间的界限有所模糊,例如,一些律师也获得了出庭律师的资格。除了律师和大律师,法官也是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中立的裁判者,依据法律和证据做出判决。 现代挑战与未来展望:进入21世纪,英格兰法律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全球化、技术进步、社会价值观的快速变迁,都对其适应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数字证据的收集与采信,网络犯罪的界定与打击,知识产权在数字时代的保护,以及日益复杂的国际法律冲突,都在不断考验着传统法律原则的适用性。同时,法律援助的削减、司法资源的分配以及如何确保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结论 《英格兰法律体系:历史、原则与实践》并非仅仅是对一个法律体系的静态描述,而是对其生命力的探索,对其演进的洞察。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俗,到诺曼征服的统一,再到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精妙结合,以及现代社会对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不断追求,英格兰法律体系展现出惊人的韧性和适应性。理解这个体系,不仅是学习一套规则,更是理解一种思维方式,一种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自我调整、追求公正与秩序的智慧。本书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把钥匙,开启探索英格兰法律世界的大门,认识其深厚的历史底蕴,理解其精妙的逻辑构建,并审视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不懈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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