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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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敬波
出品人:
页数:328
译者:
出版时间:2007-6
价格:26.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09300046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高等教育
  • 行政法
  • 教育法
  • 大学治理
  • 行政管理
  • 法学
  • 教育政策
  • 高等教育管理
  • 法律研究
  • 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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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大体分为五部分,共九章:

  第一部分是第一章“高等教育与高等学校”。本章将高等教育置于公共服务的背景之下,按照公共服务的传统分类——行政性公共服务和工商性公共服务对于高等学校履行不同的职能时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本章首先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法律定位的偏差出发,通过介绍美、日、德、法四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规定,建议重新界定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作为国家设立以从事国家学历教育服务为主要职能的组织,无论从设立者、行使的职能、服务的利益目标都带有鲜明的公法特点。笔者认为,解决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可以借鉴法国的公务法人理论确定我国高等学校的公法地位。

  其次,本章探讨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之间的本质联系。学术自由原则是高等教育的本质所要求的,我国已经在法律体系中确立了学术自由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如何将学术自由的原则具体化,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确立大学自治的制度。实现大学自治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改变高等学校依附于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状况,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将学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框定在法治的范围之内。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和第三章“公立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改革研究”。在现行制度下,高等教育的发展面临两大体制性障碍,第一,是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障碍,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校关系问题,从体制的角度来看,政校关系的核心是权力的分配问题,即政府和学校之间职权、职责的界定问题。政校关系理不顺,政府该管的没有管,形成权力缺位;不该管的,自然也管不好.形成权力错位。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就会导致高等教育改革的梗阻,影响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第=,是高等学校内部组织体制的障碍。现有的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高等学校习惯于依赖政府,成为政府的一个层级。这两个问题相辅相成,因此要解决中国高等教育的诸多弊端,首先需要从这两个体制的改革入手。

  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研究高等学校享有的两项最主要的权力,即抽象的“立法权”和具体的“执行权”,对于抽象的“立法权”的讨论体现在第四章“高校规章制定权及其法律规制”。本章在论证我国现行学校规章体系存在的漏洞及成因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加强对于学校规章制定权的规制。第五章“行政法基本原则对学校执行权的约束”,研究高等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学生作出的各种具体行为,探讨学校运行中的具体权力,选取招生录取权、学业评价权、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作为研究的标本,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学校执行权的规范作用。

  第四部分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第六章研究“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律上的地位如何,对于身份保障及适用法律都有重大影响。如果教师只是一般的劳动者,则其和普通的受雇者一样通过劳动法保障权益;如果将公立高校教师的地位等同于公务员,则适用国家对于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体制。本章对于国外教师法律地位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如何明确我国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聘任制下学校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提出了改革建议。第七章研究“公立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在传统的高等教育观念下,学生被作为接受教育的对象,是被教育者、被管理者,本章以受教育权为出发点明确学生既是受教育权主体.也是学校的成员的身份,提出应当改变教育观念,恢复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

  第五部分包括第八章和第九章。主要从学生发挥主动性的角度提出两种规范学校公共权力的路径:一种是健全在学生参与下的学校公共权力的运行模式,另一种是完善学校侵犯学生权益行为的“纠错机制”。第八章是“高校学生参与权”,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提出在我国逐步建立学生对于学校事务的有限参与机制,首先将学生处分作为突破口,建立学生参与下的学生惩戒制度。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渐扩大学生参与校务的深度和广度,实现学校师生共治的模式。第九章“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研究”,讨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对于现存的校内申诉、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渠道进行整合,提出建立校内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相衔接的体制,以期为学生提供无漏洞的、有效的救济。

法律的殿堂,行政的疆界——教育治理的法治脉络 教育,乃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而高等教育,更是承载着国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思想引领的重任。在波澜壮阔的教育改革进程中,高等教育领域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被推向前台。然而,任何复杂的社会系统,都离不开法律的规制与引导。当行政的触角延伸至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当法律的原则与规范渗透进校园的日常运转,一系列深刻的、复杂的行政法问题便随之浮现,亟待深入的理论辨析与审慎的实践回应。 本书并非要直接剖析《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这一特定著作的章节安排、具体论点或研究方法,而是旨在从更宏观、更普遍的视角,勾勒出高等教育领域中可能涌现的行政法问题的图景,探讨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及其对教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影响。我们将视野聚焦于行政法这一法律分支,审视其如何介入、塑造、乃至规制高等教育这一独特的社会领域。 一、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界定:模糊与挑战 在高等教育领域,行政法的首要命题便是界定清晰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往往将行政主体指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而将公民、法人视为行政相对人。然而,高等教育体系的特殊性,使得这一界定面临新的挑战。 一方面,高等教育机构本身,尤其是一些公办的大学,其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准行政主体的角色。它们依据法律和行政规章,拥有制定招生政策、聘任教师、管理学生、评估教学质量、分配教育资源等一系列行政权力。然而,大学又具有其自身的学术自主性与法人独立性,其行为是否完全等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其内部的权力运行是否应全部纳入行政法的严格范畴,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例如,大学在招聘教授时的程序是否构成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大学开除学生的决定是否应参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这些都涉及到对“行政主体”概念的重新审视。 另一方面,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学生、教师、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他们在与高等教育机构的互动中,其法律地位又该如何界定?学生在缴纳学费、享受教育服务、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普通行政服务对象有何异同?教师的聘任、考核、晋升等环节,在享受一定的学术自由的同时,是否也处于一种行政管理的序列之中?而各类校办企业、科研机构,与大学之间的法律关系,又该如何进行行政法的定性?这些模糊的界限,不仅考验着行政法的理论解释力,也直接影响着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二、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放权与规制的平衡术 高等教育的准入、办学、专业设置等环节,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行政许可与审批。例如,新设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项目等,都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批。这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质量和方向的宏观调控。 然而,如何在“放管服”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优化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审批,成为一项重要课题。过度的、不必要的审批,可能扼杀教育创新,束缚办学活力;而审批的缺位或不当,又可能导致教育质量滑坡,甚至出现欺诈性办学。因此,需要深入研究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审慎界定哪些环节必须实行许可,哪些环节可以通过备案、告知等方式进行管理。 此外,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标准、程序正义、以及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撤回等问题,也需要纳入研究的视野。行政许可的阳光化、透明化,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高等教育领域,这意味着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审批标准的科学合理,以及对被许可方权利的充分保障。 三、 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质量保障与学术自由的张力 行政监管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维护教育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包括对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质量、财务状况、师资水平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便成为必要的追责方式。 然而,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在于其内在的学术属性。行政监管与处罚的介入,必须充分尊重学术的独立性与创造性,避免过度干预,防止“一刀切”的模式。例如,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既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又需要遵循科学的调查程序,并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对学校教学评估的结果,如何转化为有效的监管手段,又如何避免成为行政干预学术的工具,是需要仔细权衡的。 同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序正当性,在高等教育领域同样适用。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处罚的种类是否恰当,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教育机构的声誉、教师的职业生涯以及学生的学习权利。 四、 行政强制与行政征收:资源保障与权利边界 在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有时也需要行政强制或行政征收的介入,例如,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大学校区,或者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划转。 然而,这些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性与正当性。土地征收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行政划转需要审慎评估,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财产权益。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纠纷,损害教育事业的声誉。 五、 信息公开与程序正义:公众参与与民主监督的基石 在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中,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领域的信息公开,包括学校的招生信息、收费标准、师资队伍、科研成果、财务状况等。 透明度是建立信任、促进合作的基础。高等教育机构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公众做出明智的教育选择,也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学校的自我完善。同时,在涉及到对学生、教师的处分,或对学校的行政许可、处罚等过程中,程序正义更是不可或缺。这意味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确保每一个行政行为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六、 其他行政法问题: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高等教育领域还可能涉及诸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教育机构或其管理人员的行为引发争议时,如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如何确保这些救济途径的畅通与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 教育行政部门如何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民如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了解与自身相关的教育信息? 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在聘任、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分配等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如何通过行政法得到保障? 学生权益保障: 学生在招生、学籍管理、奖学金评定、违纪处分等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教育投入与财政管理: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以及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教育督导与评价: 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与职能,以及其如何与行政法治相结合,共同促进教育质量提升。 结论: 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法问题,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它关乎行政权力的边界,关乎教育的公益性与独立性,关乎每一个教育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是理论探索的需要,更是推动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审视行政法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教育治理的法治脉络,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制度设计,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教育的卓越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与智力支撑。这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是对教育未来发展方向的深刻思考,是对法治精神在教育领域落地生根的孜孜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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