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法庭之友”製度,是指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嚮法院提供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方麵的意見,以影響法院判決的一項製度。
“法庭之友”這一概念起源於羅馬法,最早是由英國將其作為一種製度引入到司法實踐當中的。該製度的設置及運作的價值在於”法庭之友” 能夠提供不被法院所瞭解的證據事實和法律意見,為法院作齣公正判決提供幫助,從而體現瞭司法審判活動中的民主精神,有利於樹立司法權在民眾中的公信力。因而,它在英國普通法體製下獲得瞭很大的發展,並在移植到美國法之後得到瞭進一步的繁榮。
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進程中,司法腐敗現象仍然存在,法院判決缺乏應有的權威和說服力。這不僅阻礙瞭中國法治化的深入發展,而且由此導緻的司法不公甚至將直接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如何將“法庭之友 ”製度引入中國並構建其在中國司法改革中的運作體係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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