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 合同法总则精讲5VCD(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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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法制音像出版社
作者:梁慧星
出品人:
页数:0
译者:
出版时间:2003-03-26
价格:155.0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880630411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合同法
  • 实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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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合同法总则精讲 第一章 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1.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范的是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调整对象: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行为。这包括财产关系和一定程度的人身关系(如赠与合同)。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平等的民事义务。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不得欺诈、胁迫、利用对方的无知或急迫。 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特征: 协议性: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有偿性与无偿性:大多数合同是有偿合同(一方提供利益,另一方给予对等利益),但也存在无偿合同(如赠与)。 双务性与单务性: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仅向对方负义务。 诺成性与实践性: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 合同的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民法典的关系:合同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 与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的关系:合同法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与其他民事法律部门相互关联,共同构成民事法律体系。 与行政法、经济法等的关系:合同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经济法则涉及国家管理和宏观调控,两者有区别但也有交叉(如行政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不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非法干预。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合同应包含主要条款,能够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 要约 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具有确定性,表明一旦对方接受即能约束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 特定性: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使合同的条款确定。 确定性:要约表明经相对人承诺即受其约束。 到达相对人:要约需要送达给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不得妨碍合同的成立。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 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发生合同所必需的条件不成就。 3. 承诺 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 与要约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作出主体是受要约人。 及时作出: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到达要约人:承诺需要送达给要约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方式:可以采取通知、行为等方式。 迟到的承诺:如果承诺迟到,但要约人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成立。 不完全承诺(承诺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的要约。 4. 格式合同 概念:格式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向对方提出,对方不能对格式条款内容作修改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 格式条款的法律适用: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格式条款的比例。 提示与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无效条款: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均无效。 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成立:指合同的要素具备,合同关系得以产生。 生效:指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 合同有效的条件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内容明确、具体,能够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要求(如某些合同需登记才生效)。 3. 无效合同 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自始、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种类: 因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因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 返还财产:合同当事人应当将已履行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如果合同无效原因在于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收归国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4.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概念:指合同在成立时有效,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变更或撤销程序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重大错误认识,足以影响合同的法律后果。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处于危急状态或者缺乏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虽然原则上无效,但法律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变更或撤销。 变更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变更:合同内容被修改,修改后的合同继续有效。 撤销:合同自始、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类似(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行使期间: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效力待定合同 概念:指合同在成立时,其效力是否确定尚不明确,须经有权人承认或追认后才能生效,否则不生效。 类型: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如未经所有人同意,第三方处分他人房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如未成年人订立大额消费合同。 法律后果: 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追认后,合同有效,自成立时起生效。 不追认:合同不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能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果。 善意第三人:在效力待定期间,如果合同关系已经履行,且相对人是善意的,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全部履行,不得部分或迟延履行。 合同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交易习惯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后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则先履行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后履行。 合同抵销权:两个相互负有到期债务的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抵销各自的债务。 3.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不安抗辩权:如前述。 先履行抗辩权:如前述。 合同解除权: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合同的变更 概念:合同变更指在原合同关系存续的前提下,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变更的方式: 协商一致变更: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协议。 法定变更: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变更。 约定变更:合同中预设的变更条款。 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原合同关系被改变,形成新的合同关系。 2. 合同的解除 概念:合同解除指合同关系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解除的方式: 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定解除:法律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合同关系解除,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返还财产: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 赔偿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有约定。 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交付定金方违约,定金不退;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3.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合同解除:因约定或法定原因解除合同。 抵销:双方相互抵销债务。 提存: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将标的物提存。 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二为一。 第六章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约定性:主要由合同约定。 补偿性:以补偿受害方损失为目的。 弥补性:旨在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相对性: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 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赔偿损失:弥补受害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不退。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名誉权等情况。 3.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存在损害事实:受害方遭受了实际损失。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部分情况下)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债权人自身的过错:如受害方的行为导致损失扩大。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5. 违约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法定减轻:如不可抗力导致损失,但仍有可为部分,应尽力为之。 约定减轻: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损失的减轻:受害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可减轻违约方责任。 第七章 其他重要合同类型概览 1.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 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5. 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6. 技术合同: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订立的合同。 7. 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的物品,寄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8. 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9.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0. 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结论 合同法总则构成了整个合同法的基石,深刻理解其基本理论、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精讲旨在帮助学习者系统梳理合同法总则的知识体系,为更深入地学习和应用合同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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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对这种“VCD+软件”的组合一开始是持怀疑态度的,总觉得可能是那种质量不高、内容过时的“电子快餐”。但深入体验后,我发现这套【合同法实务】的课程设计简直是为职场人士量身定做的。它最出彩的地方在于对“合同的效力”这一复杂主题的处理。软件界面设计得很友好,可以随时暂停、回放,并且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分析链接。我特别喜欢它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分讲解。老师用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来解释“情势变更”原则——就像你租了一个商铺准备开咖啡店,结果突然一场百年不遇的大雪把路都封死了,你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变得极其不合理。这个比喻让我瞬间理解了,法律并不是僵硬的教条,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弹性调整的智慧。而且,课程还附带了相关的合同范本解析,我拿来和我手头上的采购合同比对了一下,发现自己之前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理解得太片面了,总以为违约金写得越高越好,看完才知道其中隐藏着很多关于“可预见性”和“惩罚性”的法律界限。这套资料远超出了我对一个“软件学习包”的预期,更像是一位贴身的法律顾问在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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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自由职业的设计师,经常需要和各种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但每次签完合同我心里都会七上八下,总觉得有些关键的“坑”没看明白。这套【合同法实务】让我极大地增强了信心。与其他侧重宏大理论的法律书籍不同,它把焦点精准地放在了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尤其是“风险防范”上。我记得有一讲专门讲了“不安抗辩权”,这在我的业务中太常见了——客户催我出设计稿,但我还没收到前期款项。书里/碟里详细分析了什么时候可以用不安抗辩权,什么时候贸然行使可能会导致自己违约。它不是简单告诉你“可以这样做”,而是告诉你“在X、Y、Z条件都满足时,你才可以这样做”。这种层层递进的逻辑分析,让我开始懂得如何构建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防御体系”。而且,VCD中的演示非常细致,甚至连电子邮件往来的证据效力都做了探讨,这对于数字化时代签订的合同尤其重要。这套材料的学习体验,就像是拿到了一份保姆级的“合同自查清单”,让我能够主动出击,而不是被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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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合同法总则精讲5VCD(软件)】真是让人眼前一亮,尤其是对于像我这种刚接触法律实务,对那些晦涩的法条感到头疼的“小白”来说。它并没有直接堆砌那些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而是真正做到了“实务”二字。我印象最深的是它对要约和承诺环节的拆解,VCD里通过模拟了几个常见的商业场景,比如A公司急需一批原材料,B公司发出了一个详细的报价单,然后A公司在回复时提出了一点小小的修改——这在书本上可能就是一小段话,但在视频里,你几乎能感受到谈判桌上的那种微妙的拉扯和博弈。讲解老师的语速把握得非常好,既不让人觉得拖沓,也不会快到让人跟不上思路。他会反复强调一个概念:“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且会举例说明,如果一方在胁迫下签订的合同,即便形式上符合所有要求,其法律效力也会受到动摇。这种将抽象的法律原理具象化的能力,是这本书最大的亮点,它真正教会了我如何从法律的视角去看待日常的商业往来,而不是死记硬背那些法条编号。如果你也想在签订合同时少走弯路,这本书绝对是比教科书更实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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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这套【合同法实务】的初衷,是想搞清楚“合同解除”的那些门道。在我的经验里,合同谈崩了比谈成了更常见,但如何体面、合法地结束合作,却是一门大学问。这套资料在“解除权”的讲解上做得非常到位,尤其是对“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区分。法定解除那部分,涉及到了根本违约的概念,老师通过几个经典的判例,清晰地展示了法院是如何界定“根本违约”的——不是说只要违约了就算,它必须严重到使得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这对我触动很大。以前我总觉得只要对方晚交货一天,我就可以立刻解除合同,但看完后我明白,法律更鼓励“补救”而非“终结”。软件中的互动环节设计得也很巧妙,它会抛出一个模糊的案例,让你先自己判断,然后再揭示标准答案和法律依据,这种主动思考的过程远比单向灌输有效得多。总的来说,它把复杂的法律逻辑“降维打击”成了人人可懂的实战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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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的法律从业者,本来觉得这种“精讲”可能对我来说过于基础,但事实证明,这套【合同法实务】的深度远超我的想象。它的价值体现在对合同“编织过程”的精细化处理上。我最欣赏的是它对“格式条款”的深入剖析。在实务中,我们经常面对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如何在不激怒客户的前提下,有效地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霸王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这需要极高的技巧和法律依据支撑。VCD里详细讲解了《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并结合多个商业谈判失败的案例,展示了如果提供方未能尽到这些义务,条款将如何被认定为无效。这种“站在对立面思考问题”的教学方法,让我学会了如何更全面地审视一份合同文本的每一个角落。这套资料不仅巩固了我的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它提升了我对合同文本的“敏感度”,让我能更快地识别出潜在的法律风险点,这对于日常的工作效率提升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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