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的法律規範包括法律、法規和部分規章以及法律規範性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內容接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17),即2003年1月至4月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所屬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頒布的法律、法規與規章及法律規範性解釋。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17)在齣版前,由於各種原因,尚未編人的2002年(7—12)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也一並補入。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全書》》各編內部排列順序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法律規範性解釋。但對某部法律、法規的解釋,對某項規章或法律規範性解釋的補充內容,因其內容關係密切,編排時,未按上述原則排列,而是將其放在某部法律、法規或規章、法律規範性解釋之後,便於讀者查閱。五、書中為頒布某件法律、法規、規章及法律規範性解釋而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及有關通知等文件,其內容沒有實體法規定的,均未收錄。六、為便於法學研究者從縱嚮方麵瞭解我國法律建設的全貌和查閱方便,書後附有時間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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