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领域虽广, 然对进出口国及进出口商影响最大者,应属贸易救济之制度。当厂商受到外国政府或外国厂商之措施、行为之伤害或不利影响时,惟有诉诸其政府以寻求其保护;不过, 由于外国政府或外国厂商之措施及行为之态样不同,以及台湾厂商不利影响之程度与形式之差异,故在贸易法中发展出各种之救济方式。美国则是实施各种贸易救济制度最多,体例最完整的国家。故本书从美国法之观点讨论救济制度所涉及之理论及实务上问题。本书所处理之主要救济制度为三O一报复条款、脱身条款、反倾销税制度、平衡税制度以及适用于智慧财产权之三三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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