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研究的中國限製人身自由法律處分包括現行的勞動教養、強製、戒毒、收容教育、政府收容教養和強製治療製度。
在理論和立法上,未來強製性教育矯治體係的定性和定位應當摒棄行政或刑事的二元選擇,也不必然設定在刑罰與治安管理處罰之間,而應當充分考慮確立其獨立法律地位的可能性和閤理性。
限製人身自由法律處分或強製性教育矯治製度應當與刑罰中的自由刑、行政處罰中的人身罰共同構成我國限製或剝奪人身自由法律處分的完整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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