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作者繼「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之後,闡述跨世紀民訴法修正之法理根據及程序機能的另一部力作。此書針對證據法擴充事證蒐集手段之改善,析明該項製度變革之基本理念係貫徹接近證據即接近正義之程序保障,揭櫫各該程序製度之重要機能為事證開示及案情解明,期使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訴訟前階段即可蒐集較多之事證、資訊,藉以衡量其紛爭所涉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自主決定、選擇紛爭解決之方式,而創設或尋求雙方共同遵守之「法」。本書不僅強調嚮來所忽略之當事人公平接近事證的證明權保障,而且重視從證據調查而非自訴訟提起始為紛爭解決之傳統思想轉換。為此,其所論述之範圍不限於起訴後之證據蒐集,並包括起訴前之證據保全,甚至涵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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