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利決定各級學校的課程呢?又是誰有權利決定哪些人可以擔任那些課程的老師呢?老師到底是單純的課程使用者,或者是課程研發者、執行者與評量者的多重身分呢?以九年一貫課程來分析,或許您會質疑為何要將低年級的自然與生活科技、社會、藝術與人文三大領域做結合呢?要將這三個領域不同的能力指標統整在一起,是否就會淪為「為統整而統整」的迷思呢?如果有學校想要以團隊的模式進行課程發展,是否有比較恰當,不會讓認真的老師淪為「教學計畫書奴隸」的可能呢?從美國的經驗,或許我們可以避開美國已經經歷過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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