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引進和移植獨立董事製度可以藉鑒英美國傢公司治理上的先進經驗。但必須聯係中國的實際情況,處理好獨立董事製度本土化過程中的一係列問題,特被是要協調好與監事會的關係。能否有機協調二者關係,將決定獨立董事製度在中國的移植能否成功。
獨立董事製度,是指圍繞獨立董事這一中心法範疇而形成的、以規範為基礎而由多種法的成分和要素相互聯結和有機組閤、並貫穿於所有法律部門而存在的獨立的法律實體裝置。具體而言,它是為確保獨立董事能夠實現其功能而由法律法規確定的有關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選任和解聘、義務和責任等一係列規製體係的總和。
在現代公司董事會內部,獨立董事具有其他內部董事所沒有的監督製衡作用,並以其開闊的視野和戰略性眼光為公司發揮顯著的決策參謀和戰略谘詢作用。作為一種創新製度,獨立董事製度的基本價值主要體現在:一是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形成有效的製衡機製,防範和遏製“內部人控製失控”;二是完善董事會素質結構,提高董事會科學化決策水平;三是強化公司公開信息披露,保障公司財務及業務披露更加公正透明;四是彌補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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