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澳門政府法令第39/99/M號 (1999年8月3日)
澳門民法典
第一捲 總則
第一編 法律、法律之解釋及適用
第一章 法之淵源
第二章 法律之生效、解釋及適用
第三章 非本地居民之權利及法律衝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衝突規範
第一分節 屬人法之範圍及確定
第二分節 規範法律行為之法律
第三分節 規範債之法律
第四分節 規範物之法律
第五分節 規範親屬關係之法律
第六分節 規範事實婚之法律
第七分節 規範繼承之法律
第二編 法律關係
第一分編 人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節 人格及權利能力
第二節 人格權
第三節 住所
第四節 保佐
第五節 推定死亡
第六節 無行為能力
第一分節 未成年人之法律地位
第二分節 成年及解除親權
第三分節 禁治産
第四分節 準禁治産
第二章 法人
第一節 社團及財團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社團
第三分節 財團
第二節 閤營組織
第三章 無法律人格之社團及特彆委員會
第一節 無法律人格之社團
第二節 特彆委員會
第二分編 物
第三分編 法律事實
第一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之意思錶示
第一分節 意思錶示之形式
第二分節 方式
第三分節 法律行為意思錶示之完成
第四分節 解釋及填補
第五分節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六分節 代理
第一目 一般原則
第二目 意定代理
第七分節 條件及期限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標的及暴利行為
第三節 法律行為之無效及可撤銷
第二章 法律上之行為
第三章 時間及其在法律關係上之效力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時效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時效之期間
第三分節 推定時效
第四分節 時效之中止
第五分節 時效之中斷
第三節 失效
第四分編 權利之行使及保護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證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推定
第三節 自認
第四節 書證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公文書
第三分節 私文書
第四分節 特彆規定
第五節 鑒定證據
第六節 勘驗
第七節 人證
第二捲 債法
第一編 債之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債之內容
第二節 自然債務
第二章 債之淵源
第一節 閤同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預約閤同
第三分節 優先權之約定
第四分節 閤同地位之讓與
第五分節 閤同不履行之抗辯
第六分節 閤同之解除
第七分節 閤同因情事變更而解除或變更
第八分節 履行之提前及定金
第九分節 嚮第三人給付之閤同
第十分節 保留指定第三人權利之閤同
第二節 單方法律行為
第三節 無因管理
第四節 不當得利
第五節 民事責任
第一分節 因不法事實所生之責任
第二分節 風險責任
第三章 債之類型
第一節 不確定權利主體之
第二節 連帶之債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債務人之連帶關係
第三分節 債權人之連帶關係
第三節 可分之債及不可分之債
第四節 種類之債
第五節 選擇之債
第六節 金錢之債
第一分節 金額之債
第二分節 特種貨幣之債
第三分節 在澳門無法定流通力之貨幣之債
第七節 利息之債
第八節 損害賠償之債
第九節 提供資訊及齣示物或文件之義務
第四章 債權及債務之移轉
第一節 債權之讓與
第二節 代位
第三節 單純之債務移轉
第五章 債之一般擔保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財産擔保之保全
第一分節 無效之宣告
第二分節 債權人代位債務人
第三分節 債權人爭議權
第四分節 假扣押
第六章 債之特彆擔保
第一節 擔保之提供
第二節 保證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關係
第三分節 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關係
第四分節 多數保證人
第五分節 保證之消滅
第三節 收益用途之指定
第四節 質權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物之質權
第三分節 權利質權
第五節 抵押權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法定抵押權
第三分節 司法裁判抵押權
第四分節 意定抵押權
第五分節 抵押擔保之縮減
第六分節 抵押財産之移轉
第七分節 抵押權之移轉
第八分節 抵押權之消滅
第六節 優先受償權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動産一般優先受償權
第三分節 特彆優先受償權
第四分節 優先受償權之效力及消滅
第七節 留置權
第七章 債務之履行及不履行
第一節 履行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可為給付與可受給付之人
第三分節 給付地
第四分節 給付期
第五分節 履行之抵充
第六分節 履行之證明
第二節 不履行
第一分節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履行不能及遲延
第二分節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不履行及遲延
第一目 一般原則
第二目 履行不能
第三目 債務人遲延
第四目 債權人權利於閤同中之訂定
第三分節 債權人遲延
第三節 給付之強製履行
第一分節 履行及執行之訴
第二分節 特定執行
第四節 嚮債權人作齣之財産交管
第八章 履行以外之債務消滅原因
第一節 代物清償
第二節 提存
第三節 抵銷
第四節 更新
第五節 免除
第六節 混同
第二編 各種閤同
第一章 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買賣之效力
第三節 須計算、稱量或度量之物之買賣
第四節 他人財産之買賣
第五節 附負擔財産之買賣
第六節 瑕疵物之買賣
第七節 適意買賣及試用買賣
第八節 附買迴條款之買賣
第九節 分期付款之買賣
第十節 以文件之交付而進行之買賣
第十一節 其他有償閤同
第二章 贈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贈與或受贈之能力
第三節 贈與之效力
第四節 贈與之廢止
第三章 租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齣租人之義務
第三節 承租人之義務
第四節 租賃物之負擔
第五節 工程
第六節 租金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租金之調整
第一目 一般規定
第二目 因工程而導緻之調整
第七節 閤同地位之移轉
第八節 轉租
第九節 閤同之終止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當事人協議之廢止
第三分節 解除
第四分節 失效
第五分節 單方廢止
第十節 租賃物之返還
第十一節 不動産租賃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不動産租賃之終止
第三分節 居住用途之不動産租賃之特彆規定
第四分節 商用不動産租賃之特彆規定
第五分節 從事自由職業之不動産租賃之特彆規定
第六分節 農用不動産租賃之特彆規定
第四章 使用藉貸
第五章 消費藉貸
第六章 勞動閤同
第七章 提供勞務
第八章 委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受任人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委任人之義務
第四節 委任之廢止及失效
第一分節 廢止
第二分節 失效
第五節 有代理權之委任
第六節 無代理權之委任
第九章 寄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受寄人之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寄托人之義務
第四節 爭議物寄托
第五節 不規則寄托
第十章 承攬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更改之作齣及新添工作物
第三節 工作物之瑕疵
第四節 履行不能及工作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
第五節 閤同之消滅
第十一章 永久定期金
第十二章 終身定期金
第十三章 賭博及打賭
第十四章 和解
第三捲 物權
第一編 占有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占有之性質
第三章 占有之取得及喪失
第四章 占有之效力
第五章 占有之保護
第六章 取得時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不動産之取得時效
第三節 動産之取得時效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一章 所有權通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所有權之保護
第二章 所有權之取得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先占
第三節 添附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自然添附
第三分節 動産之人工添附
第四分節 不動産之人工添附
第三章 不動産之所有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劃界之權利
第三節 設置圍障之權利
第四節 建築物及樓宇
第五節 喬木及灌木之種植
第六節 中間之牆壁及圍牆
第七節 水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水之利用
第四章 共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共有人之權利及負擔
第五章 分層所有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設定
第三節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就有關房地産所擁有之權利及其限製
第四節 分層建築物之管理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簡單管理製度
第一目 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在管理上之權利、義務及負擔
第二目 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
第三目 管理機關
第三分節 綜閤管理製度
第一目 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在管理上之權利、義務及負擔
第二目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之分類
第三目 分層建築物子部分之所有人大會
第四目 管理機關
第三編 用益權 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一章 用益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用益權人之權利
第三節 用益權人之義務
第四節 用益權之消滅
第二章 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四編 地上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地上權之設定
第三章 地上權人及所有人之權利及負擔
第四章 地上權之消滅
第五編 地役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地役權之設定
第三章 法定地役權
第一節 法定通行地役權
第二節 水之法定地役權
第四章 地役權之行使
第五章 地役權之消滅
第四捲 親屬法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一章 親屬法律關係
第二章 事實婚
第二編 結婚
第一章 婚約
第二章 締結婚姻之要件
第一節 結婚障礙
第二節 結婚程序
第三章 婚姻之締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緊急結婚
第四章 非有效之婚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不成立之婚姻
第三節 可撤銷之婚姻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結婚意思之欠缺或瑕疵
第三分節 正當性
第四分節 期間
第五章 誤想婚姻
第六章 特彆製裁
第七章 結婚登記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以轉錄方式作齣之登記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緊急結婚之轉錄
第三分節 容許登記之結婚之轉錄
第三節 登記之效力
第八章 婚姻對夫妻雙方之人身及財産之效力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夫妻之債務
第三節 婚姻協定
第一分節 種類
第二分節 婚前協定
第三分節 婚後協定
第四節 財産製度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取得財産分享製
第三分節 分彆財産製
第四分節 取得共同財産製
第五分節 一般共同財産製
第九章 因結婚而作之贈與及夫妻間之贈與
第一節 因結婚而作之贈與
第二節 夫妻間之贈與
第十章 法院裁判之分産
第十一章 離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兩願離婚
第三節 訴訟離婚
第四節 離婚效力
第三編 親子關係
第一章 親子關係之確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母親身份及父親身份之確立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母親身份之確立
第一目 母親身份之聲明
第二目 依職權調查
第三目 司法確認
第三分節 父親身份之確立
第一目 父親身份之推定
第二目 父親身份之確認
第一分目 一般規定
第二分目 認領
第三分目 依職權調查父親身份
第四分目 司法確認
第三節 輔助生育
第二章 親子關係之效力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親權
第一分節 一般原則
第二分節 涉及子女人身之親權
第三分節 涉及子女財産之親權
第四分節 親權之行使
第五分節 行使親權之禁止及限製
第六分節 與親權有關之裁判之登記
第三節 彌補親權之方法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監護
第一目 監護人之指定
第二目 監護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三目 監護人之撤職及免職
第四目 親屬會議
第五目 監護之終止
第六目 對交托予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未成年人之監護
第三分節 財産之管理
第四編 收養
第一章 收養關係之設定
第二章 收養之效力
第五編 扶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特彆規定
第五捲 繼承法
第一編 繼承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繼承之開始及對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賦權
第一節 繼承之開始
第二節 繼承能力
第三節 代位繼承權
第三章 待繼承遺産
第四章 遺産之接受
第五章 遺産之拋棄
第六章 遺産之負擔
第七章 遺産請求權
第八章 遺産之管理
第九章 遺産之清算
第十章 遺産之分割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優先分配
第三節 歸扣
第四節 分割效力
第五節 對分割之爭議
第十一章 遺産之轉讓
第二編 法定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配偶及直係血親卑親屬之繼承
第三章 配偶及直係血親尊親屬之繼承
第四章 與被繼承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之繼承
第五章 兄弟姊妹及其直係血親卑親屬之繼承
第六章 其他旁係血親之繼承
第七章 澳門地區之繼承
第三編 特留份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慷慨行為之扣減
第四編 遺囑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遺囑能力
第三章 相對不可處分之情況
第四章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五章 訂立遺囑之方式
第一節 普通方式
第二節 特彆方式
第六章 遺囑內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附條件 期限或負擔之遺囑處分
第三節 遺贈
第四節 替換
第一分節 直接替換
第二分節 信托替換
第三分節 對未成年人之替換及對類似未成年人之替換
第五節 增添權
第七章 遺囑及遺囑處分之無效、可撤銷、廢止及失效
第一節 無效及可撤銷
第二節 廢止及失效
第八章 遺囑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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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