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傢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瞭國傢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得的精神,體現瞭國傢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本書為2001年2月28日頒布的新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英文對照本。含主席令和法等內容。中英文均由全國人大法製委員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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