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溫傢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予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發行對象:(各級財政收入、使用、管理部門)一、省、市、縣、鄉財政稅務部門二、省、市、縣審計部門三、省、市、縣紀檢監察部門四、會計、稅務、審計事務所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六、學校、醫院、公安等部門審計、紀檢組織七、企業等營利性單位八、金融機構九、人事任免部門十、財政投資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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