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1998年11月23日頒發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規定》,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共329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規定新增罪名11種、更改罪名11種,閤並罪名1種。目前由公安機關管理轄的刑事案件共統地闡述瞭公安機關管轄的339種刑事案件的罪案構成、立案標準、查證要點和刑事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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