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是宏观调控法的核心范畴。宏观调控权是不同于传统行政权的一种新型功能。本著作根据宏观调控权实际行使的过程,以及决策与执行分离的权力的第二次分离趋势,将宏观调控行为定位为决策行为,将宏观调控权界定为决策权。
宏观调控权重在宏观调控权的运行。在运行的实体法方面,有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制度、要件和效力、运行原则、责任制度等。在运行的程序法方面,有程序制度、可诉性问题及监督制度等。为保证宏观调控权的顺畅运行以及司法的超脱和独立、根据司法权的局限性,宏观调控行为(即决策行为)应具有不可诉性。为实现对调控权的制约,还应引入和健全政治责任制度。
宏观调控权的运行体现在规划、金融、财税等具体的宏观调控权的运作之中。本著作结合宏观调控法的一般理论,选取了部分实际案例和新的法律、法规,就近期宏观调控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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