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2 《證券法》的調整範圍是什麼?
3 什麼是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當股民的閤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該怎麼辦?
4 信托投資公司能夠進行證券業務活動嗎?怎樣理解“四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5 企業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核準或者審批而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的閤法嗎?
6 公開發行股票時,是否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7 怎樣理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下設的發行審核委員會的權限?
8 怎樣理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3個月的發行審批期限規定?
9 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許可擅自發行證券的行為閤法嗎?
10 在證券發行經核準或審批後,若發現不符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該怎麼處理?
11 怎樣理解股票發行後,在股票市場中風險自負的原則?
12 上市公司未經股東大會批準,擅自改變招股說明書中的資金用途的行為是否閤法?
13 怎樣理解上市公司自主選擇承銷商的權利?政府部門能對其選擇權進行所謂的指導嗎?
14 怎樣理解證券承銷商對公開發行募集支付的注意義務?若未盡該義務應負什麼責任?
15 證券承銷商對所承銷股票進行私下截留並擅自縮短承銷期的行為是否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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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