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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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石静遐
出品人:
页数:392
译者:
出版时间:1999-02
价格:14.00元
装帧:精装
isbn号码:9787307026940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
  • 论文文献
  • 涉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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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摘要

跨国破产是90年

代国际社会重点关注

的法律问题之一 本书

从跨国破产的核心问

题――破产的域外效

力入手 采取比较研究

和判例研究的方法,力

图对跨国破产中的若

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并尽可能结合中国的

有关立法做必要的阐

释 本书分为十二章,

约30余万字

《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全球化经济日益深入发展的今天,跨国交易和投资已成为常态。随之而来的是,跨国破产事件的频率和复杂性也在不断攀升。当企业跨越国界进行经营,一旦陷入财务困境,其破产程序的启动和运行便会牵涉到多个国家的主权、法律体系和利益相关者。这不仅对受影响的企业及其债权人造成巨大打击,也对国际贸易秩序、金融稳定乃至国家经济安全构成潜在挑战。 传统的破产法是在主权国家内部设计的,旨在解决国内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然而,面对跨国破产的现实,国内法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不同国家的法律在破产原因认定、债权申报与确认、财产分配、债权人保护、债务人救济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种法律的冲突和鸿沟,极易导致“劣后竞争”(race to the bottom),即不同国家的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为了本国利益而采取不利于其他国家债权人的措施,从而损害整体的公平性和效率。 因此,对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是理论上的迫切需要,更是实践中解决现实困境的必然选择。本研究旨在梳理和分析当前跨国破产领域面临的主要法律挑战,探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应对策略,并在此基础上,为构建更有效、更公平、更协调的跨国破产法律框架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其意义在于: 提升法律的适用性和效率: 明确跨国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规则,避免因法律冲突导致程序延误和成本增加。 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建立更加公平的债权申报和分配机制,确保所有债权人,无论其国籍,都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应有的保护和受偿。 促进企业重整与再生: 探索有利于企业跨境重组的法律机制,为陷入困境的跨国企业提供更多生存和再生的机会,维护就业和市场稳定。 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通过法律协调,减少跨国破产带来的负面外部性,维护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信心,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推动法律改革与国际合作: 为各国制定和完善跨国破产相关法律提供借鉴,促进国际社会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对话与合作。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 本研究的核心目的在于,系统性地探讨和分析跨国破产案件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跨国破产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界定跨国破产的核心含义,区分不同类型的跨国破产情境(如单一破产、多元破产、合并破产等)。 管辖权冲突与法律适用: 深入研究在跨国破产案件中,如何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及不同国家法律在实体和程序层面的适用规则。 财产的识别、控制与分配: 分析跨境财产的识别、保全和分割的法律难题,以及如何在不同法域之间进行有效协调。 债权申报与确认的特殊性: 探讨跨国债权人如何在不同国家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以及如何解决跨境债权确认中的证据、语言和法律障碍。 破产管理人的跨境合作与职权: 研究跨国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协作机制、信息共享以及在不同法域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和限制。 跨国重整与债务人救济: 探索在跨境语境下,如何有效地进行企业重整,以及如何平衡债务人救济与债权人保护。 现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的不足: 评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跨国破产示范法》等国际规则的实践效果,并分析各国国内法在应对跨国破产方面的局限性。 未来发展趋势与法律改革建议: 基于对现有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跨国破产法律框架的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本研究将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文献研究法: 广泛搜集、梳理和分析国内外关于跨国破产的法律文献、学术著作、期刊文章、判例和政府报告,奠定理论基础。 比较法研究法: 对不同国家(特别是主要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识别其共性与差异,学习其先进经验,发现其不足之处。 案例分析法: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跨国破产案例,深入剖析案件的法律焦点、法院的裁判理由及其产生的实际影响,以检验理论观点和法律规则的有效性。 规范分析法: 对相关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国内立法进行深入解读,探究其立法意图、条文含义以及潜在的解释空间。 政策分析法: 结合经济学、国际法等相关理论,分析跨国破产法律问题背后的经济动因和社会影响,为政策建议提供依据。 本研究的技术路线将是: 首先,进行全面的理论梳理,明确跨国破产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和核心理论。 其次,深入分析现行国际规则(如UNCITRAL示范法)的框架及其在各国国内的应用情况。 接着,通过比较分析,详细考察主要国家在管辖权、法律适用、财产分配、债权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实践,识别其中的问题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验证理论分析的准确性,并从中提炼出更具操作性的见解。 最后,基于前述分析,归纳总结跨国破产法律体系的普遍性问题,并提出旨在构建更有效、更协调的跨境破产法律秩序的改革建议。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局限性 本研究的潜在创新之处在于: 系统性与前瞻性: 尝试对跨国破产法律问题进行一次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改革思路,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全球破产格局。 理论与实践结合: 注重理论分析与现实案例的结合,力求研究成果既有学术深度,又能指导实践。 多视角分析: 尝试从不同国家、不同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管理人)的视角,审视跨国破产法律问题,以期获得更全面的认识。 本研究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包括: 研究范围的限制: 鉴于跨国破产涉及的国家众多,法律体系复杂,本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必然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穷尽所有问题。 数据的可获得性: 部分跨境破产案件的信息可能难以完全获取,影响案例分析的全面性。 法律前沿的动态性: 跨国破产法律领域发展迅速,本研究的时效性可能受限于资料的更新速度。 尽管存在这些局限性,本研究仍将力求以严谨的态度,对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章 跨国破产的理论基础与国际规则 2.1 跨国破产的性质与特点 跨国破产,顾名思义,是指破产债务人(通常是企业)的财产、债权人或分支机构分布在一个以上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破产事件。其核心特征在于,一个破产程序需要在多个主权国家进行协调和适用法律。与国内破产相比,跨国破产具有以下显著的性质和特点: 法律的多元性与冲突: 这是跨国破产最根本的挑战。不同的国家拥有独立的破产立法和司法体系,其法律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债权申报、财产分配、债务人责任等方面可能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使得在处理跨国破产案件时,必然会面临法律冲突,需要解决“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以及“哪个国家的法院拥有管辖权”等核心问题。 管辖权的竞争与重叠: 跨国破产案件往往可能导致多个国家的法院都认为自己拥有对破产债务人及其财产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竞争”可能引发程序上的混乱,导致“裁判不一致”,甚至出现“法律上的真空”或“不公平的裁判”。例如,在债务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重要财产所在地等不同地点,都可能启动破产程序。 财产的分布性与隔离性: 债务人的资产可能分散在世界各地,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这些财产在不同国家可能受到不同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例如,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法律下,其处分可能受到严格限制;在某些国家,金融资产的转移可能需要特定的登记或通知。如何有效地识别、控制、保全和分配这些分散在不同法域的财产,是跨国破产中的一大难题。 债权人的多样性与国界限制: 跨国破产的债权人通常也分布在不同国家,他们的债权性质、优先顺序可能受到各自国家法律的影响。同时,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便利性也可能因国界而异。例如,一个在A国设立的债权人,在B国法院启动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可能需要克服语言障碍、证据认证、时效规定等一系列挑战。 程序协调的复杂性: 要想在跨国破产中实现效率和公平,就必须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建立有效的程序协调机制。这包括信息共享、相互协助、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破产程序。然而,各国法律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使得程序协调变得异常复杂。 重整与清算的权衡: 无论是国内还是跨国破产,都需要在清算(即变卖资产分配给债权人)和重整(即帮助企业恢复运营)之间做出权衡。在跨国环境下,这种权衡更加复杂,因为一个国家的重整计划可能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利益,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可能对重整的有效性构成挑战。 2.2 国际上处理跨国破产的尝试与模式 面对跨国破产带来的严峻挑战,国际社会一直在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这些尝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国际公约与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跨国破产示范法》(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1997): 这是目前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跨国破产法律文件。该示范法并非一个强制性的国际条约,而是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采纳或修改后纳入国内法的指导性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提供一套标准的法律框架,促进各国在跨国破产案件中的合作与协调。 核心原则: 示范法确立了几个关键原则: 承认外国破产程序(Recognition of Foreign Proceedings): 允许外国法院对破产程序和破产管理人进行承认,并给予相应的法律效力。 给予外国管理人特定职权(Granting Foreign Representatives Certain Powers): 允许外国破产管理人直接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地法院采取保护性措施,协助其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直接合作(Direct Cooperation): 鼓励各国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之间进行直接沟通与合作,以期更有效地处理跨境破产事务。 公共政策保留(Public Policy Exception): 允许国家在外国破产程序或相关措施违背本国公共政策时,拒绝承认或执行。 实践意义: 示范法的成功之处在于其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等)都已在不同程度上采纳了该示范法,为其国内法律体系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极大地促进了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 欧洲联盟(EU)《关于破产程序的规章》(Regulation (EU) 2015/848 o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Recast, "Recast Insolvency Regulation"): 这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法规,取代了之前的欧盟破产条例。它旨在解决欧盟成员国之间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承认问题。 核心原则: 主要破产程序(Mai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通常在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 - Centre of Main Interests)启动,并具有法律效力,覆盖债务人在欧盟所有成员国的财产。 地域性破产程序(Secondary Insolvency Proceedings): 可以在债务人在欧盟某成员国拥有营业地但非COMI的情况下启动,其效力仅限于该成员国境内的财产。 相互承认: 欧盟成员国法院之间相互承认破产程序及其效力。 信息披露: 要求对跨国破产案件的启动情况进行更透明的信息披露。 实践意义: 该规章在欧盟内部建立了高度统一和协调的跨境破产处理机制,大大提高了效率,但也对非欧盟国家在欧盟内的破产案件处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2.2.2 其他多边与双边安排 除了上述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规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与安排: 双边破产协定: 某些国家之间可能会签订专门的双边破产协定,以解决两国之间的跨境破产事宜。这些协定通常更具体,能够解决两国之间特有的法律和实践问题。 互相承认判决的条约: 一些国家可能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条约,间接促进跨境破产程序的相互承认。 司法协助条约: 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可以为破产管理人之间,或法院之间在送达文件、收集证据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 2.3 跨国破产的国际协调机制面临的挑战 尽管国际社会为解决跨国破产问题做出了巨大努力,但现有的规则和机制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各国采纳的不均衡性: UNCITRAL示范法虽然被广泛采纳,但各国在采纳时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修改,导致其实施效果并非完全一致。某些国家可能尚未采纳,或其国内破产法与示范法存在较大冲突。 公共政策的界定模糊: “公共政策”作为限制外国程序承认和执行的例外,其界定往往模糊不清,容易被滥用,影响跨境合作的稳定性。 地域管辖权冲突的根源: COMI(主要利益中心)的认定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如何准确界定COMI,避免其被操纵,是持续的难题。 财产的特殊性与法律冲突: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财产(如知识产权、金融工具、船舶、航空器等),其跨境转移和处置可能受到更复杂和特殊的法律限制,现有规则难以完全覆盖。 信息共享与透明度不足: 即使有示范法,不同国家法院和管理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仍然可能受到语言、文化、法律程序等因素的阻碍。 执行的困难: 即使一个国家的法院承认了外国的破产程序或判决,但在另一个国家执行该程序或判决时,仍可能面临各种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 非示范法国家的处理: 对于那些未采纳示范法的国家,跨国破产案件的处理将更加依赖于传统的国际私法原则和互惠原则,效率和可预测性大大降低。 监管套利与“劣后竞争”的风险: 尽管国际规则旨在防止“劣后竞争”,但在实践中,债务人或其管理人仍有可能利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差异,选择更有利的破产地,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本章对跨国破产的理论基础和国际规则进行了初步梳理。在下一章,我们将深入探讨在实际操作中,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这些核心问题所带来的具体挑战。 第三章 跨国破产中的管辖权冲突与法律适用 3.1 管辖权冲突的根源与表现 在跨国破产案件中,管辖权冲突是引发法律混乱和程序障碍的首要原因。其根源在于,主权国家对发生在自己境内的经济活动和资产拥有独立的法律管辖权。当一个企业跨越国界进行经营,其活动、资产和利益相关者可能同时与多个国家发生联系,从而使得多个国家的法院都可能声称对该破产事件拥有管辖权。 管辖权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发管辖权”的竞争: 任何一个与破产债务人有足够联系的国家,其法院都有可能根据本国法律启动破产程序。例如,如果一个债务人在A国注册,在B国设有主要营业所,在C国拥有大量资产,那么A、B、C三国法院都可能受理其破产申请。谁先启动程序,谁就可能获得“首发管辖权”,并试图将破产程序的影响力扩大到其他国家。 “多重破产程序”的出现: 当不同国家的法院都启动了独立的破产程序,就形成了“多重破产程序”。这可能导致: 财产的分割与争夺: 不同程序下的破产管理人可能为了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而相互对抗,导致财产价值的损失。 债权人申报的混乱: 债权人可能需要在多个程序下分别申报债权,增加了时间和经济成本,且不同程序下的认定结果可能不一致。 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每个程序都可能依据本国法律来处理,导致对同一事项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承认与拒绝承认”的博弈: 一个国家法院启动的破产程序,在其他国家是否会被承认和执行,往往取决于该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其与受理法院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国际条约或示范法采纳。如果一个程序未被充分承认,其效力就可能被限制在本国境内,无法有效覆盖境外资产。 “破产地选择”的策略性考量: 债务人或其关联方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在对自身更有利的国家(例如,法律对债务人债务豁免更宽松,或对债权人保护程度较低)启动破产程序,以期获得更好的“破产结果”。这可能导致“劣后竞争”的出现。 3.2 确定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与原则 在处理跨国破产中的管辖权问题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类法律依据和原则: 国内法中的连接点理论: 各国破产法中通常会规定确定破产管辖权的连接点,这些连接点通常包括: 债务人的住所地(Domicile/Residence): 对于自然人而言,通常是其长期居住地;对于法人,通常是其主要管理地或法律上的注册地(incorporation)。 主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Main Interests - COMI): 这是《跨国破产示范法》和欧盟《破产规章》中重点强调的连接点,特别适用于跨国公司。COMI被定义为“一个使债务人能够通过信息可得性,作为普通公众所知晓的,作为债务人活动核心的地点”。其判断标准通常包括:债务人的公司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管理层的决策地点、债权人与雇员的集中度、财产的分布等。COMI的判断具有事实性和高度依赖性,也因此成为争议的焦点。 主要营业地(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指债务人开展核心业务和产生主要经济活动的地点。 财产所在地(Location of Assets): 即使债务人在其他地方没有经营活动,但如果其在该国拥有重要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该国法院也可能声称拥有对该部分财产的破产管辖权。 国际公约与示范法: 《跨国破产示范法》: 该示范法明确规定了确定管辖权的两种主要情形: “主要破产程序”(Foreign Main Proceeding): 要求债务人的COMI在该外国法院所在的司法管辖区。 “非主要破产程序”(Foreign Non-Main Proceeding): 要求债务人在该外国法院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拥有营业地(establishment)。 示范法旨在鼓励各国优先承认和处理主要破产程序,同时允许在必要时启动非主要破产程序。 欧盟《破产规章》: 该规章同样以COMI作为确定主要破产程序的管辖权基础,并允许在有营业地存在的成员国启动地域性(地域性)破产程序。 互惠原则与司法协助: 在缺乏明确国际公约或示范法适用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可能会基于互惠原则,考虑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这通常意味着,如果外国法院也承认本国法院的管辖权,那么本国法院也可能给予类似的待遇。 公共政策: 即使某个国家与债务人存在连接点,其法院仍有权基于本国的公共政策拒绝受理或承认外国的管辖权。 3.3 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规则 一旦管辖权问题得到解决,下一个核心问题便是“法律适用”。在跨国破产案件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律适用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则和规则主要包括: 属地原则(Lex Situs / Lex Rei Sitae): 对于不动产,通常适用其所在地的法律来决定其所有权、抵押权、以及破产程序的处分方式。这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 属人原则(Lex Personae): 对于自然人的破产,通常适用其住所地或国籍国的法律。对于法人的破产,则可能适用其注册地法或COMI地法。 属地优先原则(Locality Rule for Movable Property): 对于动产,通常适用其被发现或所在地国的法律。然而,在破产程序中,动产的所有权和处分可能与公司法人及其主要管理地法紧密关联,这使得动产的法律适用比不动产更为复杂。 主要利益中心法(Lex COMI): 随着COMI理论的兴起,许多国家开始尝试将COMI地法作为处理债务人整体破产事宜(包括公司治理、合同效力、特定权利等)的适用法律,以期实现法律的统一性。 各国国内国际私法规则: 各国在确定法律适用时,会依据其自身的国际私法(Conflict of Laws)规则。这些规则本身就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适用结果。 《跨国破产示范法》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示范法并未提供一套完整的实体法规则,而是强调“相互合作”和“程序协调”,允许外国破产程序在本地法院获得承认,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法的规定,对涉及本地利益的某些事项(如财产的处分)进行必要的调整。示范法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允许“主要破产程序”的法律在不违反本地法和公共政策的前提下获得更大的适用空间。 欧盟《破产规章》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该规章对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例如,破产程序的效力、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界定等,原则上适用启动主要破产程序的成员国法律。但对于特定资产(如不动产、受监管的市场金融工具等),则可能适用其所在地法或专门的法律。 3.4 法律适用冲突的典型场景与解决困境 法律适用冲突在跨国破产中体现在各种具体场景,并带来诸多困境: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债务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可能因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而产生不同解释。例如,某个合同在A国被视为有效,但在B国可能因违反当地强制性规定而被视为无效。 担保权益的优先性: 不同国家对担保权益(如抵押、留置)的确认、登记、行使顺序和优先性有不同的规定。在一个国家享有优先权的抵押权,在另一个国家可能因为未完成登记或其他程序,而不被承认优先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处分: 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具有地域性,但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对跨境分布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处分和分配,常常面临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例如,在被许可方所在国的法律下,许可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劳动合同的处理: 债务人在不同国家的雇员,其劳动合同的解除、工资支付、遣散费等,适用何种法律,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劳工法与破产法交叉的难题。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等,在跨境破产中如何适用不同国家的公司法,也可能引发冲突。 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困境,通常需要: 明确法律适用规则: 尽可能通过国际公约、示范法或双边协定,建立清晰、可预测的法律适用规则。 灵活运用“连接点”: 在适用冲突时,要准确评估各个连接点(COMI, 注册地, 营业地, 财产所在地)的有效性和相关性,审慎选择最适合的法律。 尊重“实体法”的强行规定: 即使一个国家的法律被指定为适用法律,但如果涉及另一个国家法律中的强行规定(mandatory rules),且该强行规定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则该强行规定仍可能被适用。 促进协调与合作: 通过不同国家法院和管理人之间的积极沟通与协商,寻求对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减少不必要的冲突。 利用“破产特定化”: 某些法律适用问题(如财产处分、债权人权利)可能需要根据破产程序的特殊性进行调整,而不是完全套用普通国际私法规则。 本章深入探讨了跨国破产中管辖权冲突的根源、确定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适用冲突的复杂性。下一章,我们将聚焦于破产财产的识别、控制与分配,这是跨国破产实践中的又一重大挑战。

作者简介

石静遐

1970年8月生于河南

省济源市。1988年9月-

1992年6月就读于武汉大

学,获法学学士、文学学

士学位。1992年7月-

1993年8月在广州市新闻

出版局任职。1993年9月

-1998年7月就读于武汉

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

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8年8月至今任教于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从事国际经济法领域的教

学与科研工作。近年来在

《中国社会科学》、《中

国法学》、《法学研究》

等国内权威刊物上发表学

术论文十多篇,并有合著

著作若干

目录信息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 破产的法律涵义及特征
二 破产法的概念及内容
三 处理不能偿债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二节 跨国破产概述
一 跨国破产的概念
二 跨国破产的形成与发展
三 科技的发展对跨国破产案件处理的影响
第三节 跨国破产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 概况
二 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 跨国破产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及解决
一 跨国破产法律问题复杂性的原因
二 解决跨国破产法律问题的立足点
第二章 破产的域外效力
第一节 关于破产域外效力的两种理论
一 普遍性原则
二 地域性原则
第二节 若干国家关于破产域外效力的实践
一 美国
二 日本
三 德国
四 法国
五 英国
六 加拿大
七 墨西哥
第三节 破产域外效力的比较对中国统一破产立法
的启示
一 立法上的空白以及因此产生的问题
二 关于中国在破产域外效力问题上的理论纷争
三 实践中的探索
四 立法选择:有限度的普遍性原则
第三章 对外国破产的承认与协助
第一节 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概述
一 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的特殊性
二 破产宣告的两种效力及其承认
第二节 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权
一 两大法系关于破产管辖权的一般理论
二 住所地管辖
三 破产案件的长臂管辖
四 有关破产管辖的“适宜法院”理论与“充分联系”
理论
第三节 跨国破产中的法律适用
一 跨国破产中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二 跨国破产中的法律适用与法院选择
三 法律适用的其他问题
第四节 跨国破产中的礼让
一 礼让的含义
二 支持礼让的政策性考虑及判例
三 反对礼让的政策性考虑及判例
四 破产案件中给予礼让的程序
第五节 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的其他条件
一 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
二 互惠
三 公共政策
第六节 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方法
一 不开始当地程序的普通转让方法
二 辅助程序方法
三 全面程序方法
四 对平行程序方法解决跨国破产案件的评价
第七节 中国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
一 外国破产程序对中国的影响
二 中国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协助
三 中国法院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八节 香港与内地的破产协助
一 香港法院对外国破产的承认与协助
二 内地法院对香港破产程序的态度
第四章 跨国破产中的和解与免责
第一节 跨国破产中的和解
一 关于承认外国和解的理论与实践
二 债权准据法与对外国和解的承认
三 关于承认外国和解的若干评论
第二节 跨国破产中的免责
一 免责制度概述
二 承认外国和解与承认外国免责的区别
三 本国免责裁定在外国的效力
四 外国免责裁定在本国的效力
五 英国有关免责裁定的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 对中国在跨国和解与免责问题上的
立法建议
一 中国对外国和解的承认与协助
二 中国对外国免责裁定的承认
第五章 跨国重整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重整概述
一 重整制度的产生
二 重整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第二节 跨国重整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 跨国重整程序的合格债务人
二 对外国重整程序的承认
三 跨国重整的方法选择
第三节 平行重整程序:麦克思韦尔通迅公司案
和奥约集团案
一 麦克思韦尔通讯公司重整案
二 奥约集团重整案
三 ADR方式在跨国重整中的作用
第四节 单一重整程序:布莱莫利重整案
一 加拿大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二 布莱莫利案中的实体合并问题
三 对布莱莫利重整案的评析
第六章 跨国破产中的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概述
一 破产债权的概念
二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三 破产债权的范围及例外
第二节 跨国破产中的债权顺位
一 优先债权
二 普通债权
三 劣后债权
第三节 跨国破产中有关破产债权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 破产与外国政府的税收债权
二 跨国破产中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三 跨国破产中的债权申报与证明
第七章 跨国破产中的债权人救济
第一节 个别债权人在国外接受的偿付
一 债权人在国外接受的偿付应当归还到本国的
破产财产中去
二 区分债权人获得偿付的不同方式分别处理
三 均等原则
第二节 从属求偿
一 从属求偿的概念和性质
二 从属求偿的理论基础
三 对从属求偿的抗辩
四 对从属求偿救济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第三节 揭开公司面纱:坚持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
的债务责任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揭开公司面纱的根据
三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在破产法中的运用:
产生 发展及趋势
四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对中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四节 实体合并
一 实体合并的概念
二 法院进行实体合并时考虑的因素
三 实体合并的后果及意义
四 实例:国际信贷商业银行(BCCI)破产案中的
实体合并
第五节 解决跨国公司破产的方法论问题:
实体法概念与企业法概念的选择
一 实体法概念的内容
二 企业法概念的出现
三 对企业法概念的逐步接受
第八章 跨国破产中的有担保债权
第一节 有担保的债权概述
一 有担保的债权与别除权的概念辨析
二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几种常见形式
三 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二节 有担保的债权制度在跨国破产中产生的问题
一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制度与破产法原则之间的矛盾
二 各国对于有担保债权的不同态度
三 跨国破产中有担保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有担保债权的两种特殊形式
一 浮动担保
二 特殊的约定担保物权
第九章 跨国破产中的可撤销交易
第一节 可撤销交易的理论基础及构成条件
一 破产法规定可撤销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 可撤销交易的构成条件
第二节 可撤销交易的类型及运用
一 几种常见的可撤销交易
二 可撤销交易的规定在实践中的运用
第三节 特殊的可撤销交易:集团公司内部欺诈性
的担保和转让
一 集团间担保和转让涉及的几个问题
二 公司集团内部担保的一般形态及其效力
三 担保和转让的公平性判断标准
第四节 可撤销交易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一 根据法院地法撤销交易
二 适用债务人住所地(或主要程序所在地)
的法律撤销交易
三 或根据住所地法或根据法院地法撤销交易
四 有关的评论
第十章 跨国破产中的抵销权
第一节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概述
一 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及意义
二 抵销权的适用范围
三 抵销权的行使
第二节 各国对破产抵销权的态度
一 承认破产抵销权
二 不承认破产抵销权
第三节 跨国破产中抵销权的行使
一 本国法院允许抵销,外国法院不允许抵销
二 本国法院不允许抵销,外国法院允许抵销
三 外国法院对住所地法院抵销规则的态度
四 有关破产抵销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跨国破产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
第一节 所有权保留概述
一 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意义
二 各国在所有权保留方面的实践
三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一般效力
第二节 涉及破产时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
一 承认说
二 否认说
三 关于否认说的典型判例:克伦坡(Colombo)案
第三节 跨国破产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
一 两大法系国家的不同做法
二 欧共体指令和欧盟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三 有关承认所有权保留效力的评论
四 拒绝承认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章 跨国破产法律与实践的统一化
第一节 UNCITRAL的跨国破产示范法
一 制订示范法的有关背景
二 示范法的制订过程――破产法工作组的四次会议
三 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CommitteeJ的跨国破产项目
一 国际破产合作示范法(MIICA)
二 CommitteeJ的跨国破产协定及应用
三 CommitteeJ的示范破产法典
第三节 欧洲的跨国破产公约
一 欧共体1982年草案
二 欧洲公约(1990年伊斯坦布尔公约)
三 欧共体的新发展――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
的公约
四 北欧破产公约
五 双边条约――法国的实践
第四节 拉丁美洲的跨国破产条约
一 孟特维得亚条约
二 布斯塔曼特法典
第五节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跨国破产的活动
参考文献举要
后 记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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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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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在案例分析部分的展开方式,堪称一绝,它完全打破了我对传统案例学习的刻板印象。作者似乎刻意避开了那些教科书上反复出现的、已经被嚼烂的经典案例,转而是选取了一些非常冷门、但法律背景极为复杂的国际商事纠纷作为切入点。我注意到其中一个案例涉及新兴市场国家的一家高科技公司与欧洲某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务重组,其中穿插了关于主权豁免和跨境资产冻结的极其复杂的程序性问题。作者的叙述极其克制,没有过多的情感色彩,而是像一个冰冷的显微镜,将每一个关键的法律行为和司法裁决的意图都剖析得淋漓尽致。尤其是对证据开示环节中各国文化差异导致的信息不对等问题的探讨,细腻得令人拍案叫绝,显示出作者对实务操作的深刻理解,绝非纸上谈兵之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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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本书的学术气场是极其强大的,但令人耳目一新的是,作者在一些章节的结尾,会突然插入一些带有历史回顾性质的笔触,这使得原本冰冷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有血有肉起来。比如,在讨论国际条约的冲突与适用时,他竟然用了很大篇幅去追溯19世纪末欧洲列强在殖民地体系下如何确立最初的私法冲突规则的演变过程。这种跨越百年的历史视角,让读者清楚地看到,我们今天所面临的许多“国际化”的法律难题,其根源都深植于过去那些权力博弈和地缘政治的影子之中。这种宏大叙事与微观法律分析的交织,使得全书的论证更具穿透力,它不再仅仅是探讨“如何解决问题”,而是更进一步地追问“为什么会产生这个问题”,这对于提升一个法律人的历史责任感和全局观是极为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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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装帧设计简直是一次视觉上的享受,从封面那种沉稳的色调到内页纸张的选择,都透露出一种对学术严谨性的尊重。我拿到手的时候,首先被它那种厚重的质感所吸引,这让我对书中内容的深度充满了期待。特别是扉页那段引文,选得极其巧妙,一下子就把读者的思绪拉入了一个复杂的法律世界,虽然内容我还没来得及细读,但光是翻阅这个过程,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精心布置的知识殿堂。作者在排版上的用心也值得称赞,字体大小和行间距的拿捏恰到好处,即便是面对如此密集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阅读起来也丝毫没有感到压迫感。这种对细节的关注,无疑为接下来的深度阅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让人迫不及待想要探究其中蕴含的真知灼见。这本书的实体感受,完全超越了一般教材或理论著作的范畴,更像是一件值得珍藏的案头工具书,体现了出版方和作者对知识载体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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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这本书的注释和参考文献部分,其广度和深度是惊人的。我随意翻开几个交叉引用的脚注,发现其引用的文献来源横跨了至少四种主要语言,包括德语、法语、以及一些不太常见的东亚法律文献。这不仅仅是罗列书目,更像是一张精心编织的知识网络图谱,它清晰地勾勒出作者在构建自己理论体系时,所借鉴和批判的学术源流。很多脚注本身就是一篇浓缩的学术评论,提供了大量深入研究的线索,对于希望进一步钻研特定子领域的研究者来说,简直是一份无价的“寻宝地图”。这种对学术传统的尊重和详尽的追溯,让这本书的论断显得底气十足,充满了学术上的可信赖性,也展现了作者扎实的跨文化、跨语言的研究功底,是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巨著的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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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引言部分,我花了好大力气才啃完,那种语言风格的密度和逻辑的跳跃性,着实挑战了我原有的思维定势。它不像许多教科书那样平铺直叙地给出定义,而是通过一系列高屋建瓴的哲学思辨,将读者带入一个对“法律边界”的本质性追问之中。我注意到作者在论述宏观框架时,频繁地引用了数个不同法系(比如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中关于管辖权和准据法选择的经典论述,但作者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似乎并不满足于简单的对比,而是试图在这些看似矛盾的体系中寻找一种更高维度的协调点。读起来的感觉更像是跟随一位资深学者进行一场没有硝烟的思辨交锋,需要读者不断地停下来,在脑海中构建出复杂的三维空间图景来理解他所构建的法律理论迷宫。这种深邃的切入角度,让我意识到,这绝不是一本可以轻松翻阅的入门读物,它需要的是全身心的投入和对既有法律认知的大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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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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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现在看也是非常详尽全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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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山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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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参考书目 囧 当时是非常original的,貌似之后很多涉外破产的论文都引这本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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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现在看也是非常详尽全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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