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澳門政府法令第55/99/M 號(1999年10月8日)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
第一捲 訴訟
第一編 基本規定
第二編 法院
第一章 管轄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執行事宜上之管轄權
第二章 管轄權之延伸及變更
第三章 管轄權之保障
第一節 無管轄權
第二節 管轄權之衝突
第三編 當事人
第一章 當事人能力
第二章 訴訟能力
第三章 正當性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執行事宜上之正當性
第四章 訴之利益
第五章 在法院之代理
第二捲 訴訟程序一般規定
第一編 訴訟行為
第一章 行為之一般規定
第一節 共同規定
第二節 當事人之行為
第三節 司法官之行為
第四節 辦事處之行為
第五節 訴訟程序之公開及捲宗之查閱
第六節 行為之告知
第七節 行為之無效
第二章 特彆行為
第一節 分發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在初級法院之分發
第三分節 在上級法院之分發
第二節 傳喚及通知
第一分節 共同規定
第二分節 傳喚
第三分節 待決訴訟程序中之通知
第四分節 訴訟以外之通知
第二編 訴訟程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訴訟程序之開始及進行
第二節 訴訟程序之中止
第三節 訴訟程序之中斷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消滅
第二章 訴訟程序之附隨事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案件利益值之確定
第三節 第三人之參加
第一分節 主參加
第一目 自發參加
第二目 誘發參加
第二分節 輔助參加
第一目 誘發參加
第二目 輔助
第三分節 對立參加
第一目 自發之對立參加
第二目誘發之對立參加
第三目 透過第三人異議之對立參加
第四節 確認資格
第五節 結算
第六節 迴避
第七節 聲請迴避
第三編 保全程序
第一章 普通保全程序
第二章 特定保全程序
第一節 占有之臨時返還
第二節 法人決議之中止執行
第三節 臨時扶養
第四節 裁定給予臨時彌補
第五節 假扣押
第六節 新工程之禁製
第七節 製作清單
第四編 訴訟形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宣告訴訟程序
第三章 執行程序
第五編 訴訟費用、罰款及損害賠償
第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章 罰款及損害賠償
第三捲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第一編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章 訴辯書狀
第一節 起訴狀
第二節 答辯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抗辯
第三分節 反訴
第三節 原告之反駁及被告之再答辯
第四節 嗣後之訴辯書狀
第二章 訴訟程序之清理及準備
第三章 訴訟之調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書證
第三節 透過當事人陳述之證據
第四節 鑒定證據
第一分節 鑒定人之指定
第二分節 鑒定證據措施之提齣及其標的
第三分節 鑒定之進行
第四分節 第二次鑒定
第五節 勘驗
第六節 人證
第四章 案件之辯論及審判
第五章 判決
第一節 判決之作齣
第二節 判決之瑕疵及糾正
第三節 判決之效力
第六章 上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平常上訴
第一分節 嚮中級法院上訴
第一目 上訴之提起及效力
第二目 陳述書之提交及上訴之移送
第三目 對上訴之審判
第二分節 嚮終審法院上訴
第一目 上訴之提起及效力
第二目 陳述書之提交及上訴之移送
第三目 對上訴之審判
第三節 非常上訴
第一分節 再審上訴
第二分節 基於第三人反對而提起之上訴
第二編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捲 普通執行程序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一章 執行名義
第二章 執行之初步階段
第二編 支付一定金額之執行
第一章 通常程序
第一節 傳喚及反對
第二節 查封
第一分節 可查封之財産
第二分節 財産之指定
第三分節 對不動産之查封
第四分節 對動産之查封
第五分節 對權利之查封
第六分節 對查封之反對
第三節 對債權人之傳召及對債權之審定
第四節 支付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金錢交付
第三分節 判給
第四分節 收益用途之指定
第五分節 分期支付
第六分節 變賣
第一目 一般規定
第二目 司法變賣
第三目 非司法變賣
第四目 變賣非有效之情況
第五節 贖迴
第六節 執行之終止及撤銷
第七節 平常上訴
第二章 簡易程序
第三編 交付一定物之執行
第四編 作齣事實之執行
第五捲 特彆程序
第一編 推定死亡之宣告
第二編 禁治産及準禁治産
第三編 關於文件及捲宗之程序
第一章 文件
第一節 債權證券之撤銷
第二節 文件之再造
第二章 捲宗之再造
第四編 提交賬目
第一章 一般賬目
第二章 特彆賬目
第五編 關於債之特彆擔保之訴訟程序
第一章 提供擔保
第二章 債之特彆擔保之加強及代替
第三章 抵押權之消除及優先受償權之消滅
第六編 提存
第七編 有關不動産租賃之程序
第一章 勒遷之訴
第二章 租金之存放
第八編 共有物之分割
第九編 訴訟離婚
第十編 扶養之特彆執行
第十一編 財産清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待分割財産管理人之聲明及利害關係人之反對
第三章 財産之羅列
第四章 利害關係人會議
第五章 財産之齣價競投及評估
第六章 分割
第七章 分割之訂正及撤銷
第八章 特彆情況下之財産分割
第十二編 財産之清算
第一章 為本地區利益對無人繼承之遺産作清算
第二章 為股東或閤夥人利益作清算
第三章 為債權人利益作清算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避免宣告破産之方法
第一分節 召集債權人
第二分節 對債權之臨時審定
第三分節 和解
第四分節 債權人之協議
第三節 宣告破産及透過異議錶示反對
第四節 破産之效力
第一分節 破産對於破産人所産生之效力
第二分節 破産對於破産人作齣之法律行為所産生之效力
第五節 保全財産之措施
第六節 破産財産之管理
第七節 資産之清算
第八節 負債之審定及財産之返還與劃分
第九節 對債權人之支付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第二分節 衍生破産時之支付
第十節 破産管理人之賬目
第十一節 中止破産程序之方法
第十二節 破産對於破産人所産生效力之終止
第十三節 無償還能力
第十三編 共同海損之理算
第十四編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第十五編 非訟事件之程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人格權之保護
第三章 失蹤人或不能作齣行為之人之財産保佐
第四章 已消滅法人之財産之給予
第五章 給付或價金之確定
第六章 通知行使優先權
第七章 物或文件之齣示
第八章 期間之訂定
第九章 由共有人以法定多數通過之決議之取代
第十章 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據位人之任命及免職
第十一章 同意之取代
第十二章 傢庭居所之確定或變更
第十三章 承擔傢庭負擔
第十四章 使用姓氏之批準或姓氏使用權之剝奪
第十五章 兩願離婚
第十六章 傢庭居所之給予
第十七章 對成年或已解除親權之子女之扶養
第十八章 對某些行為之許可或確認
第十九章 親屬會議
第二十章 待繼承之遺産
第二十一章 許可轉讓受信托處分拘束之財産或在該財産上設定負擔
第二十二章 遺囑執行人之推辭或撤職
第二十三章 股東或閤夥人權利之行使
第一節 對公司或閤夥之檢查
第二節 公司或閤夥機關據位人之委任、停職及解任
第三節 公司或閤夥機關職務之授職
第四節 對公司或閤夥閤並及分立之反對
第五節 債權證券之附注及轉換
第六節 股東或閤夥人齣資價值之評估
第二十四章 有關船舶或其貨物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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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